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書
(四)凈值差錯處理
1.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由基金托管人復核確認后公告。當發生凈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墊付賠償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后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如采用本協議第八章“基金資產估值,基金資產凈值計算與復核”中估值方法前三項規定之方法進行處理,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投資人損失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托管人承擔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雖然 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責;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項規定辦法外的方法確定一個價格進行估值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凈值計算出錯,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沒有發現或未提出異議,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托管人承擔5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項辦法外的方法確定一個價格進行估值的情況下,若應采用三項辦法之一進行估值才為公允,若基金托管人未提出異議的,且需賠償時,由雙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50%,基金托管人承擔50%;
(5)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項辦法外的方法確定一個價格進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的情形外,若該價格有失公允且需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6)若被訴人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說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有權按上述條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若被訴人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有權按上述條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擔責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3.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五)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條款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下達違法,違規的投資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投資指令下達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投資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投資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 權(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銷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投資指令下達人員所下達的指令未獲得授權或超越權限,則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