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書
(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1.復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等,根據本托管協議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復核,核對無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時間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為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基金法》第二十條或《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禁止的任一行為。
(二)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經營過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對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投資指令和贖回,分紅資金的劃撥指令,也不得違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指令。同時,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五)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 資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七)基金合同投資限制中禁止投資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八、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投資或不投資而造成的損失等;
3.當事人因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且在本協議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協議當事人無法全部履行或無法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它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二)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三)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托管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