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保密協議書十篇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與設計方在討論關于 項目設計合同的相關事宜時,鑒于設計方在服務于甲方期間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機會;設計方明白泄露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會對甲方造成損害。為保護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三方長遠利益,甲乙雙方以相互信賴為基礎,雙方自愿訂立保密協議,共同保守雙方的秘密,維護雙方公平的合作關系。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保密內容和范圍
1. 本協議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本協議生效前及本協議生效后通過任何方式接觸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雖屬第三方但甲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設計方在合同期內開發設計內容,包括技術、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2) 甲方現有開發和技術秘密及設計開發方案;
(3) 甲方所有工藝技術資料、圖紙和所有財務資料及數據;
(4) 甲方尚未付諸實施經營戰略、規劃及生產經營數據;
(5) 甲方銷售方案、計劃及客戶資料;
(6) 甲方采購計劃及供應商資料;
(7) 甲方提供之業務、經營、投資、人事及財務之相關資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關產品、技術、商業機密、戰略及未來發展、工程、生產、市場推廣、定價、售后服務、融資、資產、公司結構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資料);
(8) 甲方與設計方交談及討論之有關產品、技術、財務、投資、人事及經營相關之內容;
(9) 甲方與設計方往來或交易,任何有關雙方業務合作或服務之契約。
2.以上保密信息的獲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以手寫、打印、軟盤、膠片、電子郵件以及其它可接觸的方式或以口頭方式提供;
(2) 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雙方合作過程中通過觀察、測試、體驗、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條:非保密信息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記錄、文件或資料:
1.已經公開的信息,且不是因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的披露所造成;
2.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公開的信息;
3.在甲方向設計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設計方已通過合法渠道獲得該保密信息,且設計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該信息不受任何保密義務或規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保密責任
1.設計方受本協議約束,僅限于將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設 項目”為目的的作業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設計方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間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資料予不相關之第三人。設計方應當與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設計方人員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簽署保密協議,確保該等人員承擔與設計方相同的保密義務。
3. 設計方對從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的涉及相關工作的技術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設計方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托顧問方,接受咨詢方;
4. 設計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對其復制,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作品,如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發表論文、評定職稱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書面認可;
6.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內,設計方如發現有關保密信息被泄露,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7.如果甲方書面同意設計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設計方應當與該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使其承擔與本協議相同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8.如果法律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要求設計方必須對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見、判斷或推論做出披露時,設計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9.設計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圍僅限于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強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圍。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時,設計方必須盡力確保有關部門對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 在雙方合作終止的情況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設計方應立即將設計方或設計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與甲方相關資料,包括基于相關資料,由相關資料產生的或反映了相關資料內容的一切復印件、復制文本、總結、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記錄,交還甲方,并永久性地銷毀任何以電子、磁性或光學載體形式儲存的任何副本或復印件。
11.設計方不得對外以任何方式宣傳為甲方做過該項目設計,以防止競爭對手通過設計途經了解甲方技術機密。
12.設計方不再對甲方以外的客戶設計同類項目。
13.設計方除有權為雙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協議不表明設計方對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許可使用權或其它權益。
第四條:保密期間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開,設計方應當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承擔保密義務,設計方根據本協議承擔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而免除。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設計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對甲方作出全額補償并保證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及執行該補充的費用)或責任:
(1)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未經許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未經許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3) 設計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2.設計方人員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設計方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3.設計方代表在服務期間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泄露甲方秘密的,設計方應于該代表就泄密給甲方能夠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知識產權
1.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其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2. 設計方在本設計合同期間為本項目設計所產生的設計成果,其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許可,設計方不得向其它任意第三方提供該設計成果。
第七條:爭議與仲裁
1.若出現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及對本協議中條款存有疑議時,甲乙雙方應本著真誠合作的原則,共同協商,共同解決。
2.當爭議無法解決時,經任一方申請,應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上訴。雙方約定的糾紛裁決地點為甲方所在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具文,與本合同書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王建宙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鑒于:
1.甲乙雙方(以下簡稱“雙方”)正在進行移動數據業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2.甲乙雙方對該項目進行具體研究工作(以下簡稱“合作”);
3.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
4.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 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經保密信息披露方提出要求,接受方應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將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資料歸還給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者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予以銷毀。項目終止后,保密信息披露方有權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將保密信息資料交還。
6.上述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1)在簽署本協議之時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屬接受方所有;
(2)保密信息在通知給接受方時,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從與其沒有保密或不透露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
(4)在不違反本協議項下約定責任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經公開或能從公開領域獲得;
(5)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獨立開發,而且未從披露方或其關聯或附屬公司獲得的信息中獲益;
(6)接受方應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通過口頭提問、詢問、要求資料或文件、傳喚、民事或刑事調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該種情況發生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發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說明。
7.雙方均不保證保密信息的精確性與合理性。
8.保密信息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情況,接受方不對此侵權行為負責,且免于由此產生的索賠。
三、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條款均被視為違約。作出違約行為的一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守約方確認,對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僅采取賠償的補救措施是不夠的,則守約方還有權采取禁令、實際履行或其他合理的救濟措施。
四、免責條款
由于地震、水災、火災或政策變化等人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時,甲乙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本協議有效期五年。
六、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的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于本協議的履行或解釋而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并按照其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進行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上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七、經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補充協議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3
本協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上海市簽訂: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為順利完成上海擎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融資工作(以下簡稱“本項目”),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保密協議:
一、定義
秘密:本協議中所說的“秘密”指協議雙方為從事本項目而相互提供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不包括已經周知和公開發表的事項、從第三方正當途徑得到的信息或能證明由甲方或乙方披露之前已為其他方掌握的事項)。
秘密文件:本協議中所說的“秘密文件”指有關秘密的一切信息及其載體,包括但不限于記錄、記載秘密的文章、郵件、圖表、磁帶及電子文件。
本條所述之秘密與秘密文件以下統稱為“保密信息”。
協議雙方承諾將盡可能詳細準確地為另一方提供本項目所需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權利與義務
1、雙方應保證保密信息僅用于與本項目有關的用途或目的,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本項目的項目組成員、項目領導人員及為執行本項目必須知悉該信息的人員范圍內知悉,在協議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告知保密信息的機密性質和應承擔的義務,任何一方的知情員工以及其員工相關利益方違反保密義務的,視為該方違反保密義務。
2、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提供,應在提供前告知另一方為保密信息。
3、一方應保證對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一方應保證對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5、因開展工作之需要,甲、乙雙方均有權向其委托的中介機構、關聯公司透露或使其接觸從對方獲取的信息的全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但前提是甲、乙雙方必須要求相關機構或人員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或保密承諾書。
6、因工作需要向新聞媒體或公眾提供有關情況時,由甲、乙雙方協商后依照有關規定對外提供。
7、信息出現下述情況時,甲、乙雙方不負有保密義務:
(1)信息已因合法原因對外披露或進入公知領域;
(2)信息已因第三方過錯而對外披露或進入公知領域;
(3)雙方一致認為不屬于保密范圍內的信息;
(4)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專業職責的要求、有關政府部門或監管部門的規定或要求需向第三方披露相關文件。
三、保密期限
協議雙方承擔本協議項下保密義務的期限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協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保密義務之日為止或保密信息因任何途徑公開為止。
四、違約條款
如乙方提供給另一方的秘密文件被協議雙方之外的第三方非法獲知的泄密事件,如秘密文件的提供方有證據證明是乙方和/或乙方的員工、代理人過失行為所致該項目失敗,乙方應負全部責任,并依法賠償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五、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的所有方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協議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條款。如果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雙方各執壹份。
本協議經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此頁無正文,為《上海懿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上海擎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協議書》簽署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4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證號:
保密項目:
項目組成員:
乙方因參與甲方關于________ 項目的有關工作,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訂立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范圍包括:
1、技術信息:
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軟件系統、數據庫、運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檔、涉及技術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
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系方式、需求信息、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項目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3、其他事項: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通過與項目對方當事人締約)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該項目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 主動采取加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 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復制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3、 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4、 不得允許(包括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行為)或協助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5、 不論因何種原因終止參與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該項目之商業秘密為其他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包括自辦企業)服務;
6、 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始終全部歸屬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對項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請對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在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權者除外;
7、 如發現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公司報告。
第三條 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 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但尚未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不超過人民幣5000 元的違約罰款;
2、 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或嚴重后果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見本條第(3)款所列。
3、本條第2款所述損失賠償包括:
a、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所受到的實際________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因乙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1套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b、如果甲方的損失依照a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損失賠償額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該項目商業秘密已發生的投資費用的1%作為損失賠償額;
c、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d、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侵犯了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權利,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六條 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訴諸法律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鑒于:
甲乙雙方在履行《_____》項目開發過程中,甲方將向乙方披露其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內部數據),以及雙方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已經或者將要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為明確甲乙雙方的保密義務,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受侵犯,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保密信息的范圍
1、保密信息是指由甲方通過文字、電子或數字方式或媒介向乙方提供的,在提供時明確標記有“保密”的,以及雖未標記為“保密”但屬于甲方的生產經營數據、報表、圖幅、報告及技術信息。口頭傳達并在傳達同時認定為屬于保密的信息應當視為保密信息。甲方相關的業務和技術方面有保密要求的資料信息。保密信息還包括本項目研發中形成的雙方共有技術、產權、軟件成果、研究思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數據庫所有的數據;
(2)客戶或潛在客戶的身份及其他相關信息、客戶聯系方式和客戶銷售策略等;
(3)市場研究結果,市場滲透資料,及其他市場信息;
(4)銷售和市場計劃、規劃及策略;
(5)銷售額、成本和其他財務數據;
(6)經營秘密、技術秘密、設計及專有的經營和技術信息,與本協議所涉及產品及其程序設計、源碼等有關的方法、經驗、程序、步驟;
(7)產品、零件及服務的供應源;
(8)任何其他秘密工藝、配方或方法;
(9)本項目研發形成的雙方共有技術、產權、軟件成果、研究思路在成果申報之前。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甲方已經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2)乙方已經獨立開發的及未曾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甲方的任何權利的信息,并且該等信息是在乙方依照本協議條款從甲方獲悉該等信息之前獨立開發的;
(3)乙方在依照本協議條款從甲方獲悉之前已經占有的信息,并且就乙方所知乙方并不需要對該等信息承擔任何具有約束力的保密義務;
(4)在雙方簽訂本協議以后并非由于乙方的過錯而被公眾所知的信息;
(5)乙方在未違反其對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的情況下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
第二條保密信息的使用
1、乙方應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嚴格的保密,并且除為促進軟件新產品發展,或本協議允許的用途外,不得使用該等保密信息。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乙方均應采取不低于與保護其自身保密信息所用措施同樣嚴格的措施,并責成其每一位有可能得到保密信息的董事、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人分別就本協議涉及的保密內容簽訂一份與本協議所列條款同樣嚴格的保密協議。
2、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否則乙方不得復制、出版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如果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庭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應事先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夠查驗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
4、本協議在終止后的'2年內仍完全有效。期滿后乙方如需對外披露保密信息,事先必須經過甲方書面同意。第三條保密信息的所有權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視為向乙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任何專有權、轉讓權或所有權。項目研發形成的軟件產品、知識產權等屬雙方共有。
第四條文件退還
如果雙方同意終止《_____》項目合作,乙方應在雙方同意終止后的10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論其是否是在計算機磁盤、光盤讀取器、光盤、硬盤或軟件中或在紙張載體上存儲、保存或記錄的);如果乙方退還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為不可行,則該乙方應將其銷毀,或者從計算機或其他電子系統中將其刪除或抹掉。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果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甲方因上述違約而導致的全部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費用。
第六條其他約定
1、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對其法定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3、除非雙方采用書面形式,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均屬無效。
4、本協議有效期為—。
5、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每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方與設計方在討論關于______項目設計合同的相關事宜時,鑒于設計方在服務于甲方期間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機會;設計方明白泄露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會對甲方造成損害。為保護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三方長遠利益,甲乙雙方以相互信賴為基礎,雙方自愿訂立保密協議,共同保守雙方的秘密,維護雙方公平的合作關系。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保密內容和范圍
1. 本協議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本協議生效前及本協議生效后通過任何方式接觸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雖屬第三方但甲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設計方在合同期內開發設計內容,包括技術、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2) 甲方現有開發和技術秘密及設計開發方案;
(3) 甲方所有工藝技術資料、圖紙和所有財務資料及數據;
(4) 甲方尚未付諸實施經營戰略、規劃及生產經營數據;
(5) 甲方銷售方案、計劃及客戶資料;
(6) 甲方采購計劃及供應商資料;
(7) 甲方提供之業務、經營、投資、人事及財務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有關產品、技術、商業機密、戰略及未來發展、工程、生產、市場推廣、定價、售后服務、融資、資產、公司結構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資料);
(8) 甲方與設計方交談及討論之有關產品、技術、財務、投資、人事及經營相關之內容;
(9) 甲方與設計方往來或交易,任何有關雙方業務合作或服務之契約。
2.以上保密信息的獲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以手寫、打印、軟盤、膠片、電子郵件以及其它可接觸的方式或以口頭方式提供;
(2) 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雙方合作過程中通過觀察、測試、體驗、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條:非保密信息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記錄、文件或資料:
1.已經公開的信息,且不是因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的披露所造成;
2.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公開的信息;
3.在甲方向設計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設計方已通過合法渠道獲得該保密信息,且設計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該信息不受任何保密義務或規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保密責任
1.設計方受本協議約束,僅限于將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設 項目”為目的的作業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設計方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間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資料予不相關之第三人。設計方應當與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設計方人員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簽署保密協議,確保該等人員承擔與設計方相同的保密義務。
3. 設計方對從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的涉及相關工作的技術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設計方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托顧問方,接受咨詢方;
4. 設計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對其復制,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作品,如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發表論文、評定職稱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書面認可;
6.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內,設計方如發現有關保密信息被泄露,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7.如果甲方書面同意設計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設計方應當與該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使其承擔與本協議相同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8.如果法律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要求設計方必須對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見、判斷或推論做出披露時,設計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9.設計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圍僅限于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強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圍。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時,設計方必須盡力確保有關部門對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 在雙方合作終止的情況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設計方應立即將設計方或設計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與甲方相關資料,包括基于相關資料,由相關資料產生的或反映了相關資料內容的一切復印件、復制文本、總結、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記錄,交還甲方,并永久性地銷毀任何以電子、磁性或光學載體形式儲存的任何副本或復印件。
11.設計方不得對外以任何方式宣傳為甲方做過該項目設計,以防止競爭對手通過設計途經了解甲方技術機密。
12.設計方不再對甲方以外的客戶設計同類項目。
13.設計方除有權為雙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協議不表明設計方對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許可使用權或其它權益。
第四條:保密期間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開,設計方應當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承擔保密義務,設計方根據本協議承擔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而免除。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設計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對甲方作出全額補償并保證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及執行該補充的費用)或責任:
(1)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未經許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未經許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3) 設計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2.設計方人員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設計方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3.設計方代表在服務期間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泄露甲方秘密的,設計方應于該代表就泄密給甲方能夠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知識產權
1.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其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2. 設計方在本設計合同期間為本項目設計所產生的設計成果,其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許可,設計方不得向其它任意第三方提供該設計成果。
第七條:爭議與仲裁
1.若出現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及對本協議中條款存有疑議時,甲乙雙方應本著真誠合作的原則,共同協商,共同解決。
2.當爭議無法解決時,經任一方申請,應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上訴。雙方約定的糾紛裁決地點為甲方所在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具文,與本合同書同等效力。
甲方(章):______乙方(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日期:______ 日期:______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7
本協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上海市簽訂:
甲方: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為順利完成上海擎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融資工作(以下簡稱“本項目”),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保密協議:
一、定義
秘密:本協議中所說的“秘密”指協議雙方為從事本項目而相互提供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不包括已經周知和公開發表的事項、從第三方正當途徑得到的信息或能證明由甲方或乙方披露之前已為其他方掌握的事項)。
秘密文件:本協議中所說的“秘密文件”指有關秘密的一切信息及其載體,包括但不限于記錄、記載秘密的文章、郵件、圖表、磁帶及電子文件。
本條所述之秘密與秘密文件以下統稱為“保密信息”。
協議雙方承諾將盡可能詳細準確地為另一方提供本項目所需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權利與義務
1、雙方應保證保密信息僅用于與本項目有關的用途或目的,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本項目的項目組成員、項目領導人員及為執行本項目必須知悉該信息的人員范圍內知悉,在協議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告知保密信息的機密性質和應承擔的義務,任何一方的知情員工以及其員工相關利益方違反保密義務的,視為該方違反保密義務。
2、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提供,應在提供前告知另一方為保密信息。
3、一方應保證對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一方應保證對另一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5、因開展工作之需要,甲、乙雙方均有權向其委托的中介機構、關聯公司透露或使其接觸從對方獲取的信息的全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但前提是甲、乙雙方必須要求相關機構或人員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或保密承諾書。
6、因工作需要向新聞媒體或公眾提供有關情況時,由甲、乙雙方協商后依照有關規定對外提供。
7、信息出現下述情況時,甲、乙雙方不負有保密義務:
(1)信息已因合法原因對外披露或進入公知領域;
(2)信息已因第三方過錯而對外披露或進入公知領域;
(3)雙方一致認為不屬于保密范圍內的信息;
(4)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專業職責的要求、有關政府部門或監管部門的規定或要求需向第三方披露相關文件。
三、保密期限
協議雙方承擔本協議項下保密義務的期限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協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保密義務之日為止或保密信息因任何途徑公開為止。
四、違約條款
如乙方提供給另一方的秘密文件被協議雙方之外的第三方非法獲知的泄密事件,如秘密文件的提供方有證據證明是乙方和/或乙方的員工、代理人過失行為所致該項目失敗,乙方應負全部責任,并依法賠償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五、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的所有方面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協議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條款。如果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雙方各執壹份。
本協議經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
日期:______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8
甲方:
乙方:
甲方與設計方在討論關于 項目設計合同的相關事宜時,鑒于設計方在服務于甲方期間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機會;設計方明白泄露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會對甲方造成損害。為保護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三方長遠利益,甲乙雙方以相互信賴為基礎,雙方自愿訂立保密協議,共同保守雙方的秘密,維護雙方公平的合作關系。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保密內容和范圍
1. 本協議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本協議生效前及本協議生效后通過任何方式接觸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雖屬第三方但甲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設計方在合同期內開發設計內容,包括技術、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2) 甲方現有開發和技術秘密及設計開發方案;
(3) 甲方所有工藝技術資料、圖紙和所有財務資料及數據;
(4) 甲方尚未付諸實施經營戰略、規劃及生產經營數據;
(5) 甲方銷售方案、計劃及客戶資料;
(6) 甲方采購計劃及供應商資料;
(7) 甲方提供之業務、經營、投資、人事及財務之相關資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關產品、技術、商業機密、戰略及未來發展、工程、生產、市場推廣、定價、售后服務、融資、資產、公司結構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資料);
(8) 甲方與設計方交談及討論之有關產品、技術、財務、投資、人事及經營相關之內容;
(9) 甲方與設計方往來或交易,任何有關雙方業務合作或服務之契約。
2.以上保密信息的獲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以手寫、打印、軟盤、膠片、電子郵件以及其它可接觸的方式或以口頭方式提供;
(2) 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雙方合作過程中通過觀察、測試、體驗、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條:非保密信息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記錄、文件或資料:
1.已經公開的信息,且不是因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的披露所造成;
2.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公開的信息;
3.在甲方向設計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設計方已通過合法渠道獲得該保密信息,且設計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該信息不受任何保密義務或規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保密責任
1.設計方受本協議約束,僅限于將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設 項目”為目的的作業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設計方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間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資料予不相關之第三人。設計方應當與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設計方人員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簽署保密協議,確保該等人員承擔與設計方相同的保密義務。
3. 設計方對從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的涉及相關工作的技術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設計方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托顧問方,接受咨詢方;
4. 設計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對其復制,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作品,如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發表論文、評定職稱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書面認可;
6.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內,設計方如發現有關保密信息被泄露,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7.如果甲方書面同意設計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設計方應當與該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使其承擔與本協議相同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8.如果法律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要求設計方必須對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見、判斷或推論做出披露時,設計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9.設計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圍僅限于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強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圍。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時,設計方必須盡力確保有關部門對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 在雙方合作終止的情況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設計方應立即將設計方或設計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與甲方相關資料,包括基于相關資料,由相關資料產生的或反映了相關資料內容的一切復印件、復制文本、總結、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記錄,交還甲方,并永久性地銷毀任何以電子、磁性或光學載體形式儲存的任何副本或復印件。
11.設計方不得對外以任何方式宣傳為甲方做過該項目設計,以防止競爭對手通過設計途經了解甲方技術機密。
12.設計方不再對甲方以外的客戶設計同類項目。
13.設計方除有權為雙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協議不表明設計方對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許可使用權或其它權益。
第四條:保密期間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開,設計方應當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承擔保密義務,設計方根據本協議承擔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而免除。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設計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對甲方作出全額補償并保證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及執行該補充的費用)或責任:
(1)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未經許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未經許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3) 設計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2.設計方人員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設計方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3.設計方代表在服務期間知悉甲方保密信息兩年內泄露甲方秘密的,設計方應于該代表就泄密給甲方能夠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知識產權
1.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其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2. 設計方在本設計合同期間為本項目設計所產生的設計成果,其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許可,設計方不得向其它任意第三方提供該設計成果。
第七條:爭議與仲裁
1.若出現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及對本協議中條款存有疑議時,甲乙雙方應本著真誠合作的原則,共同協商,共同解決。
2.當爭議無法解決時,經任一方申請,應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上訴。雙方約定的糾紛裁決地點為甲方所在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具文,與本合同書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9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份證號:
保密項目:
項目組成員:
乙方因參與甲方關于________ 項目的有關工作,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訂立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 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范圍包括:
1、技術信息:
包括技術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軟件系統、數據庫、運行環境、作業平臺、測試結果、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檔、涉及技術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
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系方式、需求信息、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項目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3、其他事項: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通過與項目對方當事人締約)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乙方的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該項目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 主動采取加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 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復制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3、 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4、 不得允許(包括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行為)或協助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5、 不論因何種原因終止參與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該項目之商業秘密為其他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包括自辦企業)服務;
6、 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始終全部歸屬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對項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請對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在本協議簽訂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權者除外;
7、 如發現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公司報告。
第三條 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乙方是否繼續參與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 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但尚未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不超過人民幣5000 元的違約罰款;
2、 如果因為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或嚴重后果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見本條第(3)款所列。
3、本條第2款所述損失賠償包括:
a、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所受到的實際________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因乙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1套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b、如果甲方的損失依照a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損失賠償額為乙方支付不低于甲方就該項目商業秘密已發生的投資費用的1%作為損失賠償額;
c、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d、因乙方的違反協議行為侵犯了甲方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權利,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六條 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生效。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訴諸法律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項目保密協議書 篇10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珠海盟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吳洪林
鑒于:
甲乙雙方正在進行 無源監控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提供方合法所有;甲乙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經雙方協商,達成本協議。
一、 本協議所指保密信息是指:
1、甲方向乙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從甲方(或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乙方向甲方提供:
在合作過程中,甲方從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獲得的與合作有關或因合作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于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數據、文字及記載上述內容的資料、光盤、軟件、圖書等有形媒介體現,也可通過口頭等視聽形式傳遞。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雙方保證該保密信息僅用于與合作有關的用途或目的。
2.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3.雙方各自保證對對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協議約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適用于對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樣的保護措施和審慎程度進行保密。
4.任何一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時,如以書面形式提供,應注明“保密”等相關字樣;如以口頭或可視形式透露,應在透露前告知接受方為保密信息,并在告知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該確認應包含有所透露的信息為保密信息的內容。
5.雙方保證保密信息僅可在各自一方從事該項目研究的負責人和雇員范圍內知悉。在雙方上述人員知悉該保密信息前,應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應承擔的義務,并保證上述人員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確保上述人員承擔保密責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協議規定的程度。
三、違約與賠償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應在第一時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擴散,盡最大可能消除影響,并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為雙方合作項目金額的 200 %(或由雙方協商確定)。
2、上述違約金數額并不影響受損害方向違約方要求損害賠償。該等賠償以受損害方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
四、有效期: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并持續有效,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協議。雙方合作項目的終止并不影響和協議的效力。
五、任何通過友好協商后不能解決的爭議均應提交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