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離婚的協議書(精選3篇)
協商離婚的協議書 篇1
男方:____________,男,漢族,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__成都市身份證號:______(以下簡稱男方)
女方:____________,女,漢族,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__成都市身份證號:______(以下簡稱女方)
男方與女方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孩子。雙方因性格不合、觀念不同,時常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______
一、男方與女方自愿離婚。
二、婚生子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費______元,務必每月按時按額支付到女方銀行帳戶里,教育費、醫療費憑發票男方、女方各承擔一半,直到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三、男方及家人只能在每周六早上接走孩子,周日晚在不影響孩子休息的狀況下及時送回孩子,其余時間由女方及女方家人看管孩子。
四、在未經女方及女方家人同意下,男方及家人不能私自把小孩帶到外地或國外。
五、小孩戶口現跟隨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男方務必無條件協助女方把小孩戶口遷移到女方所在地。
六、小孩的兒保、各種疫苗以及臍血庫臍血保存一事男方應協助女方辦理,所產生費用男、女方各承擔一半。
七、夫妻共有所有的按揭房成都市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合同備案號:______),離婚后歸男方所有,未付按揭款由男方支付;在辦理完離婚手續以后,女方應配合男方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該房以后授權男方處理的委托書;男方支付女方萬元人民幣,在辦理離婚手續同時一次性支付女方。
八、離婚后,的房屋男方能夠單獨處理,如房管部門需要女方配合,女方應無條件配合男方辦理過戶手續等。
九、因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向男方父母所借的萬元人民幣債務,由男方歸還。雙方無任何其他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民政局存檔一份。
十一、本協議在雙方辦理完離婚手續時生效。
男方: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商離婚的協議書 篇2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記結婚,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子。由于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為此,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離婚協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______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解除婚姻關系。
二、小孩撫養:
1、婚生子隨方生活,由方直接撫養、監護,方不承擔撫養費。
2、經方同意后,方可以在適當時間與見面,但此種見面不能影響的日常學習、生活。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______
1、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如下:______
(1)、存款元;
(2)、房屋:______
(3)、其他財產:______
2、方同意凈身出戶,即同意把屬于方的所有財產贈給方和。
3、方同意于本協議訂立次日協助方將上述房產過戶到方名下,過戶所需稅費均由方支付。
4、方同意在未滿18周歲前,不對所得房產作任何權屬變動。
5、房屋內的家具家電、家居用品以及本協議未列明的其他財產均歸方所有。
6、方永久放棄撤銷上述贈與行為的權利。
四、共同債權債務:______
雙方無其他共同債權債務。
五、其它
1、本協議一式三份,由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由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后共同簽訂補充協議。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協商離婚的協議書 篇3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