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夫妻協議書合集(通用3篇)
關于夫妻協議書合集 篇1
甲方:,男,漢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住址:安徽一室,身份證號:X20xxX。
乙方:,女,漢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住址:,身份證號:X827。
甲乙雙方為夫妻關系,經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如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1、登記在甲方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區X小區住宅3棟6號房歸甲方所有,該房所負銀行按揭貸款由甲方以個人財產償還;
2、甲方名下農業銀行存款X萬元歸甲方所有;
3、甲乙雙方所享債權(某某X萬元、莫某X萬元、甲方父母X萬元),均歸甲方所有;
4、乙方和他人合伙投資房的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歸乙方所有;
5、本協議未列明的在本協議簽訂前已在甲乙各自名下的財產,歸甲乙各自所有,且投資收益及孳息也歸甲乙各自所有;
6、甲方自本協議簽訂后工作收入,及本協議所約定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及孳息均屬甲方個人財產;
7、乙方自本協議簽訂后工作收入,及本協議所約定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及孳息均屬乙方個人財產;
8、甲乙各自因繼承和受贈所獲得財產,除被繼承人、贈與人明確指定為甲乙雙方共同財產外,均為甲乙各自個人財產。
8、甲乙自本協議簽訂后各自獲得的其他財產,除法律強制規定外,均為甲乙各自個人財產。
9、本協議未列明的在本協議簽訂前已在甲乙各自名下的財產,歸甲乙各自所有,且投資收益及孳息也歸甲乙各自所有;
10、除法定甲乙雙方所負相互扶養、幫助義務外,甲乙雙方之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可發生債權債務關系;若本協議所約定甲乙各自個人財產在甲乙之間流轉,視為債權債務的發生,除另有協議約定外,一律不視為贈與。
11、對本協議所約定甲乙各自個人財產,甲乙均無相互家事代理權。
12、本協議所約定的甲乙各自個人財產,無論財產的物質形態及債權債務形態發生任何變化,均不改變甲乙各自個人財產的歸屬性質。
13、因甲乙中一方所負個人債務而造成另一方個人財產被用于清償,非負債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13、因本協議所發生糾紛,甲乙有權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于夫妻協議書合集 篇2
共同財產制契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同立契約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因甲方與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兩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締結婚約并擬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證處舉行公證結婚,茲為甲乙雙方協議結果愿意于結婚之前商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因乙方現為未成年人,故特經請其法定代辦署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請媒介人兩位為證人,訂立本共同財產契約各應遵守前提如下:第一條甲方與乙方商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婚時起除法定特有財產外,對于甲乙雙方現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暨精神上及勞力上所得的財產,愿意合并為共同共有權登記。
第二條甲方與乙方商定將來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均應用甲乙雙方的名義為取得共同共有權登記。
第三條甲乙雙方對于共同財產各不得擅自處分其應有部分。
第四條關于共同財產的治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治理用度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一方對于共同財產處分時,除屬于純粹治理上所必要的處分外,則須由甲乙雙方共同為處分,或一方應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為之。
第六條甲方對于共同財產治理不善,或有鋪張之時,乙方得請求劃分財產,又乙方以為甲方的'治理財產不善有使負債超過資產之憂時,得以廢止本共同財產制。
第七條甲方對于下列債務由甲方單獨,并就共同財產負了債的責任。
(1)甲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
(2)甲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3)乙方因日常家務代辦署理行為而發生的債務。
(4)除第三款劃定外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以共同財產為負擔的債務。
第八條乙方對于下列債務由乙方個人并就共同財產負了債的責任。
(1)乙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
(2)乙方因職務或營業所生的債務。
(3)乙方因繼承財產所負的債務。
(4)乙方因侵權行為所生的債務。
第九條乙方對于下列債務應由乙方的特有財產負了債責任。
(1)乙方就其特有財產設定的債務。
(2)乙方逾次日常家務代辦署理權限的行為所生的債務。
第十條甲乙雙方間的家庭糊口用度,除應由共同財產負擔外,如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須先由甲方負擔,而甲方無支付能力時,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對于共同財產所負的債務,經一方將自己特有財產為了債時,或個人的特有財產所生的債務,由以共同財產為了債的,均得對他方請求補償。
前項補償請求權雖在婚姻關系存續中亦得請求。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死亡時,對于共同財產應以均勻分割取得。
即共同財產的半數回于死亡者的繼承人,其他半數回屬于生存的一方。
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對于共同財產所請求的數額,不得超過離婚時所應得的數額。
第十三條共同財產關系,因如民法第______條劃定的情形,或因廢止本契約以及改用他種商定財產制,因甲方與乙方離婚,而消滅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于甲乙雙方各取得共同財產的半數。
第十四條本共同財產契約,于甲乙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得隨時以契約廢止或變更,或改用他種商定財產制契約。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訂立本契約后,應依民法第______條的劃定,經向所轄法院申請公證,及為夫妻財產契約的登記。
甲方:住址:
乙方:住址:
證人:住址:
關于夫妻協議書合集 篇3
甲方:劉男
身份證號:
乙方:李女
身份證號:
鑒于甲乙雙方已于XX年3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結為夫妻,為兌現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訂立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二、甲乙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視為對另一方的不忠實,應承擔本協議第三條所約定之責任:
1.與某一異性的電話、郵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聯絡過度頻繁,每天往來超過十次,每周超過五十次。能說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與某一異性的通信聯絡中出現明顯的情感流露詞匯超過一定次數,收到的信息超過三次(含),發出的信息中超過一次(含)。能說明惡意騷擾的除外。
3.與某一異性的親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說明系正常的同學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親密的通信聯絡記錄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學或同事關系相推脫。
4.無正當理由在晚上超過十二點回家。一周應酬時間超過三次的,不能作為正當理由,仍應受處罰。
5.任何一方接到對方的親密異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電話、短信、郵件、書信、包裹等)。惡作劇除外。
6.出現以上五種情形之外,在一般的倫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現本協議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過錯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補償費人民幣二萬元。補償應從個人財產中支付。從共同財產中支付的,應為四萬元,并視為共同財產中的四萬元約定為個人所有。
處罰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發現以前曾有過違反情形的,可以累加處罰。
四、本協議第二條所列明的情形,雖并不必然表明違反一方有出軌情節。但足以說明違反一方未能正確處理好人際交往關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應受到處罰。
五、接受處罰后,能夠虛心承認錯誤,并積極改善夫妻關系的,可以酌情退回處罰,但不返還給個人,而是作為家庭度假基金。此條約定,并不表示鼓勵犯錯,只是表明雙方對婚姻的珍惜態度。
六、處罰超過三次的(含三次),視為雙方自愿將全部夫妻共同對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此條約定,不以離婚為前提,只是雙方認為違反一方已無管理好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關財產未交付或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而影響夫妻共同財產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財產未交付或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視為雙方同意暫時由違反一方保管。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
身份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