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委托協議范本(精選3篇)
采購委托協議范本 篇1
委托方(甲方):_____
受委方(乙方):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委托乙方尋訪適合擔任下列職位的人選: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提出委托要求后應將所需職位名稱,職位描述以及甲方企業背景,該職位的要求,薪資福利等資料提供給乙方,并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在收到乙方遞交的候選人資料后,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是否安排面試。若安排面試,該通知應盡量提前五天,以便于所有通過初審的候選人都能安排好時間,使面試按時進行。甲方在正式面試后應將面試詳細結果書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更進一步把握甲方需求方向及給所有候選人明確的答復。若有必要可按相同程序進行第二次或更多次面試。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應與候選人直接聯系。
甲方有權決定是否錄用候選人;
甲方不得將乙方提供的人選信息透露給其他公司,如乙方有確實證據證明甲方將乙方提供的人選信息轉送其他單位,其他單位從甲方處得到候選人信息而聘用該候選人,則視為乙方已完成提供該候選人的工作,并由甲方支付乙方全額委托費;
甲方在發現乙方提供的人才資料有從其他渠道獲取的資料重合時,應在收到該人才資料當日提出聲明,否則視為默認乙方推薦;
對于乙方提供的候選人,甲方面試后因某種原因暫不能長期聘用該候選人,而委托其候選人做兼職,代理或其它短期服務,或者與候選人以項目合作方式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乙方同樣視為已完成提供該候選人的工作并向乙方支付全額委托費用;
對乙方推薦的人選,甲方最初沒有錄用,如在兩年內決定重新聘用乙方曾推薦的該候選人時,甲方應于聘用前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全額委托費用;
甲方錄用乙方推薦的人選,不論最后錄用為何職位,即表示甲方認可乙方的服務并同意按本協議約定方式付款;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保證為甲方提供的服務是合法有效的;
乙方保證向甲方出具書面的有關人選資料;同時對候選人的學歷,工作背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惡意串通破壞甲方利益;
乙方不得在為甲方尋訪的同時,主動從甲方員工中為其他客戶尋訪;本合同期滿兩年內,乙方承諾不主動獵取任何甲方在職人員給其它客戶;
三,付款方式及金額
服務費支付金額:
甲方每錄用乙方推薦的`一名人選,支付該人選的服務費為年薪的20%甲方在付費時須提供包含有甲方和候選人簽字的能證明該候選人薪酬水平的文件,并提供該文件的復印件給乙方備案。
服務費支付方式:
推薦人選上崗后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該人選服務費的全額。
若甲方聘用乙方所推薦的人選在三個月內由于候選人表現不佳或違反公司相關規定,離開甲方單位,甲方已按上述方式付款,并且甲方在該人選離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該情況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選擇:
a,乙方就此職位繼續提供人選,甲方無需再次支付委托費用,乙方繼續推薦人選直至甲方再次錄用。
b,終止本合同,甲方付給乙方全部委托費用的50%退還給甲方。
四,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獲得的有關協議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數據,資料(不論是為履行本協議的目的由另一方披露的還是偶然,無意從另一方處獲得的),僅限于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且僅限于為本協議的目的使用,未經協議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這些信息自行使用或披露,透露給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包括本單位的非相關人員;
乙方推薦的人選被甲方正式錄用前,甲方有義務為被候選人保密;
本"保密責任"條款不受本協議期限的限制。如出現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所造成的相應損失。
五,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選擇在任一方的營業場所所在地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六,乙方推薦人員在甲方企業工作滿三個月,并委托費用已付清。則視為甲乙雙方就該項推薦人員的委托協議關系結束;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并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
甲方代表:_____乙方代表: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采購委托協議范本 篇2
本協議由下列兩方于200x年3月9日在簽訂。
委 托 方:A
身份證號碼:--------------------
聯系 電話:===========
受 托 方:B
身份證號碼:-------------------
聯系 電話:============
鑒于:
1、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委托方A(以下簡稱甲方)、C均同意共同出資人民幣貳佰萬元(小寫:2,000,000元)設立VVVVV有限公司(暫定名,以下簡稱公司)。
2、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幣現金出資壹佰萬元(小寫:1,000,000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C出資額人民幣現金壹佰萬元(小寫:1,000,000元) , 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為此,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委托事項
第一條 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作為對公司出資(以下簡稱"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以自身名義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托權限
第二條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委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知情權
委托方享有對公司投資的知情權,有權通過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方案等。
第四條 參與管理權
委托方通過受托方參與對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參加公司股東會前,應與委托方進行溝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東會表決的事項,受托方應根據委托方的書面指示進行表決。
受托方應將每一次股東會表決的情況向委托方作書面通報。
第五條 投資收益取得權
委托方基于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資收益。
第六條 轉讓出資權
在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后,委托方不得抽回出資,但可以轉讓出資。
委托方可以在本委托持股協議書約定的出資額限額內,在以受托方為名義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對公司的出資。
在委托持股期限內,委托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條 剩余財產分配權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公司因某種原因解散并進行清算,委托方仍委托受托方參加清算,如經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財產并分配給受托方,則委托方與受托方按實際出資額的比例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委托方有權取得各自應分配的財產。
第八條 監督權
委托方作為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受托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
第九條 按期足額出資義務
委托方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的義務。因委托方未能按期足額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給受托方造成的損失)均應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條 增加或補足出資的權利和義務
如公司股東會決定增加注冊資本金或補足注冊資本金的決定后,委托方有權利并有義務按公司成立時其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增加或補足出資。
第十一條 承擔投資風險義務
委托方以其委托出資的數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出資的投資風險。
受托方不對委托方的出資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托方不得就出資財產的盈虧,要求受托方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合理稅費承擔義務
在受托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在受托方將代持
股份轉為以委托方各成員或委托方各成員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
四、受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受托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股東權利
受托方作為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受托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
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記股東身份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托方僅可以其實際出資額為限,處置其股東權利和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贈予、放棄等)。
第十四條 受托方無權處置因委托方委托而形成的股東權利
受托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委托方的出資向公司出資并代委托方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未經委托方事先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予、放棄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處置行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委托方利益的行為。
未經委托方事前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第十五條 支付代表股份投資收益的義務
受托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委托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五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委托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委托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 協助轉讓義務
在委托方擬將相應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時,受托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受托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第十七條 受托方無權就委托事項收取報酬
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的此項委托關系為免費委托,受托方無權就此委托事項向委托方各成員收取報酬。
五、保密條款
第十八條 協議各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該等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托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對方。除不可歸責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委托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委托方可將出資優先轉讓給受托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如受托方不愿受讓委托方的出資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況下委托方可將出資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因受托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導致委托方解除協議的,受托方無權受讓該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條 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應將代表股份轉移到委托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條 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員可解除與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協議并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員成為公司的登記股東。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方各成員以合理價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七、爭議解決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自委托方及受托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合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2)份,協議各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A 乙方:B
簽字: 簽字:
二0xx年三月九日
采購委托協議范本 篇3
委 托 方:
姓 名:(基本情況,包括出生年月、民族、性別、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
姓 名:(基本情況,同上)
姓 名:(基本情況,同上)
受 托 方:
姓 名:(基本情況,同上)
鑒于:
受托方 (姓名) (以下簡稱受托方)與委托方各成員均同意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以下簡稱公司)。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共同出資的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其中,受托方本人的實際出資額為人民幣現金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元)、受托方分別代表 (姓名) 以人民幣現金出資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元)、代表 (姓名) 以人民幣現金出資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元)、代表 (姓名) 以人民幣現金出資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元)。
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委托方各成員委托受托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一、委托事項
第一條 委托方各成員自愿委托受托方作為各自對公司出資(以下簡稱“代表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各成員的委托,以自己名義對公司出資,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二、委托權限
第二條 委托方各成員委托受托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為出資設立公司、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以公司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相應活動、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三、委托方各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知情權
委托方各成員享有對公司投資的知情權,有權通過受托方了解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重大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方案等。
第四條 參與管理權
委托方各成員通過受托方參與對公司的管理。受托方參加公司股東會、菫事會前,應與委托方各成員進行溝通,涉及需要受托方在公司股東會、菫事會表決的事項,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應事先對有關表決事項進行一次內部表決,內部表決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受托方在參加公司股東會、菫事會時按該內部表決意見進行表決。
受托方應將每一次股東會、董事會表決的情況向委托方各成員作書面通報。
第五條 投資收益取得權
委托方各成員基于其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分紅所得及其他收益等全部投資收益。
第六條 轉讓出資權
在公司工商登記注冊后,委托方各成員不得抽回出資,但可以轉讓出資。
委托方各成員可以在本委托持股協議書約定的出資額限額內,在以受托方為名義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轉讓對公司的出資。
在委托持股期限內,委托方各成員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條 剩余財產分配權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公司因某種原因解散并進行清算,委托方各成員仍委托受托方參加清算,如經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財產并分配給受托方,則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按實際出資額的比例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委托方各成員有權取得各自應分配的財產。
第八條 監督權
委托方各成員作為代表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受托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但委托方各成員不能隨意干預受托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九條 按期足額出資義務
委托方各成員應按照公司章程、本協議及公司法的規定以人民幣現金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的義務。因委托方各成員未能按期足額出資而導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給受托方造成的損失)均應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
第十條 增加或補足出資的權利和義務
如公司股東會決定增加注冊資本金或補足注冊資本金的決定后,委托方各成員有權利并有義務按公司成立時其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增加或補足出資。 第十一條 承擔投資風險義務
委托方各成員以其委托出資的數額為限,承擔對公司出資的投資風險。
受托方不對委托方各成員的出資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委托方各成員不得就出資財產的盈虧,要求受托方承擔補償或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合理稅費承擔義務
在受托方代為持股期間,因代持股份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股相關的投資項目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在受托方將代持股份轉為以委托方各成員或委托方各成員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委托方各成員承擔。自委托方各成員負擔的上述費用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方各成員應將該等費用劃入受托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否則,受托方有權在委托方各成員的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
四、受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受托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股東權利
受托方作為公司的登記股東,有權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但受托方行使股東權利時受本協議內容的限制。
受托方不得利用登記股東身份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受托方僅可以其實際出資額為限,處置其股東權利和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
益的轉讓、質押、贈予、放棄等)。
第十四條 受托方無權處置因委托方各成員委托而形成的股東權利
受托方僅得以自身名義將委托方各成員的出資向公司出資并代委托方各成員持有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未經委托方各成員事先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予、放棄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等處置行為)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委托方各成員利益的行為。
未經委托方各成員事前書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第十五條 支付代表股份投資收益的義務
受托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委托方各成員,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五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委托方各成員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委托方各成員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第十六條 協助轉讓義務
在委托方各成員擬將相應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時,受托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受托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第十七條 受托方無權就委托事項收取報酬。
委托方各成員與受托方的此項委托關系為免費委托,受托方無權就此委托事項向委托方各成員收取報酬。
五、保密條款
第十八條 協議各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該等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六、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九條 委托方各成員和受托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委托協議,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不可歸責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委托方各成員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協議的,委托方各成員可將出資優先轉讓給受托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就轉讓價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如受托方不愿受讓委托方各成員的出資或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受托方同意的情況下委托方各成員可將出資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因受托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導致委托方各成員解除協議的,受托方無權受讓該代表股份。
第二十一條 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受托方應將代表股份轉移到委托方各成員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二十二條 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員可解除與受托方的委托持股協議并簽署股權轉讓協議,使委托方全部或部分成員成為公司的登記股東。 第二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方各成員以合理價格向受托方或第三方轉讓對公司的出資的,本合同書因該《轉讓出資協議》的生效而終止。
七、爭議解決條款
第二十四條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委托方各成
員與受托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款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自委托方各成員及受托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辦理注銷公司登記之日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受托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