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協議書范本(通用3篇)
夫妻債務協議書范本 篇1
男方:
女方:
_________(男)與_________(女)自_________年結婚以來,長期感情不合,雙方經協調決定離婚。現就家庭財產分割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包括_________,存款________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撫養孩子,家里的財物_________只取走自己的衣物、書籍,其余均歸女方所有。
2._________,_________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雙方對各自所有物并無爭議。
3._________,_________現住房,系男方單位所有。_________待離婚申請批準后自動搬出。
以上協議是_________(男方單位)工會主持下,本著平等、自愿原則進行的,希望民政機關予以認可。
本協議一式四份,男女雙方各一份,見證人一份。
男方(簽字):_________女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夫妻債務協議書范本 篇2
甲方:黃*聯系電話:12
住址:
乙方:唐* 聯系電話:
住址:*市書院路號。
鑒于:
1、20xx年8月8日,甲、乙雙方合伙投資于長沙縣株易路口*名義開辦了“金三角特色餐廳”。(以下簡稱餐廳)
2、經營期間,由甲方全面負責對餐廳進行直接經營管理。
3、甲、乙雙方同意將餐廳進行清算,并擬將該餐廳轉讓給第三人(下稱受讓人)。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就餐廳清算及轉讓相關事宜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轉讓條件
甲、乙雙方商定,餐廳轉讓的底價為人民幣五十萬元。如有受讓人愿在底價以上(含底價)一次性付款受讓該餐廳,雙方同意配合受讓人辦理餐廳轉讓及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條清算費用及分配原則
1、在對餐廳進行清算過程中花費的費用由餐廳承擔。
2、乙方從受讓方支付的轉讓款中分得現金18萬元,其余款項在清算后歸甲方所有。
第三條 清算步驟
1、由甲、乙雙方清理餐廳債權債務,并對債務進行妥善處理;
2、雙方共同尋找受讓方,并與受讓方簽訂《餐廳轉讓合同》;
3、將餐廳的工商注冊登記變更至受讓人名下或進行注銷,結束清算。
第四條 甲、乙雙方之間原有債務的處理
乙方因投資餐廳需要向甲方所借的萬元債務,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后即視為已經償還,原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條自簽訂本協議后即時退還給乙方。
第五條 餐廳債務的處理
1、 甲方應對經營期間的所有債務進行清理,并出具債務清單(內容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種類、數額等),雙方同意選擇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A、 從餐廳轉讓費中直接將債務清償;
B、得到債權人同意后,由甲乙雙方及債權人簽訂三方協議,三方約定債務由甲方單獨承擔,乙方不再承擔責任。
2、 債務清單上未列明的債務全部由甲方承擔,乙方概不負責。
第六條 轉讓款的監管及使用
1、 餐廳轉讓所得款項應當支付至甲、乙雙方共同監管的帳戶或雙方共同選定的第三人,且該筆款項只有經甲、乙雙方共同簽章書面通知方能支配。
2、 甲、乙雙方同意在受讓方支付餐廳受讓款后三日之內,將其中的18萬元優先給付給乙方。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如有擬受讓方同意按本協議第一條的條件受讓餐廳,一方不同意的,即視為該方違約。違約方應向
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
2、如因甲方未在債務清單上列明的債務導致債權人向乙方追償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償還債務。乙方同時有權要求甲方按該債務數額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按時收到18萬元,每延遲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八條保底價的變更
如在本協議簽訂后60天內,無人按本協議第一條的條件受讓餐廳的,雙方同意對保底價下調10%;如再過60天仍無人受讓的,在當時的保底價再下調10%,以此類推,但最低保底價不能低于30萬元。
第九條如雙方需變更協議應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如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簽署時間:20xx年月日
夫妻債務協議書范本 篇3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直接負責人名稱
丙方:法定代表人名稱
甲、乙、丙三方就共同促進*公司的發展事宜,經友好協商,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管理者為乙方。
第二條:甲方聘用丙方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位。
第三條:丙方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因公司行為造成任何經濟索償或法律糾紛,均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相關的經濟賠償及法律責任,丙方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本協議甲、乙、丙三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丙方:(簽字蓋章)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附: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