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協議書模板匯編(精選3篇)
分手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1
經雙方同意,特制訂分手協議,協議簽訂之刻開始,雙方不能擋住彼此的美好幸福;及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以下規定:
(一)分手后,要像同學那樣的相處;像朋友那樣交流;像知己那樣談心;像念人那樣的關心與支持。朋友經常聯系,但是俗忽視說的好:老死不相往來,要把過往的甘苦,歡樂,在一起的趣事往事及共同經歷的風風雨雨,永久封存在心底深處,直到全部自然地消失在大腦的遺忘曲線里。
(二)雙方盡量保證不見面。但萬一偶然遇到了,停下來聊兩句然后瀟灑地消失在茫茫人海中,雙方應禮貌對待。
(三)分手后,雙方不能再想起對方。不能向朋友提起對方。當朋友提起對方時,應主動岔開話題,雙方不能向周圍人稱彼此為情侶關系,不能通過朋友打聽彼此的近況。
(四)雙方不能在背后說對方的壞話,不能慫恿或誘導別人說對方壞話。如果遇到有人當面說對方的壞話,應當主動出手還擊。保持雙方的面子。
(五)雙方不能再聯系對方的親戚。除了特殊的事情和正常的業務關系。若聯系對方的親戚不許有責怪心理,不能埋怨,對事不對人。
(六)分手后,雖是朋友,但不能提起往事,可以交流現狀,談未來,不能半點責怪對方的意思,學會要寬恕;學會理解;學會忘記;學會面對;學會知足
(七)有共同喜歡的音樂;有共同走過的路;有共同游玩的地方;有吃過對方煮的飯和菜;有對方喜歡吃的東西和美好的畫面;當別人偶然提到如農校、羅源、福鼎等等字眼時;當乘坐815、802、9、23小巴士及轉乘其他車輛時;當騎車帶人或被人騎車帶時;當抱著別人或被別人抱著下樓時;以上情況出現時,不許想起對方。
(八)特別注意,即使違規思念對方,也不能讓對方知道。 更不許偷偷發信息或打電話會說思念之類的字眼。沒經對方同意,不能打擾對方的私生活。
(九)不得以分手為借口,從事縱情,酗酒,飆自行車,欺負小朋友,也不要把分手的情緒帶到工作上生活里,更不要墮落自己的靈魂和沖撞的行為和語言等粗暴放縱的不良行為。
(十)希望雙方今后坦然面對未來,一切從零開始,厚積薄發,勇往直前。在工作上,兢兢業業,勇攀高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自己的光和熱。為自己的幸福努力追求,尋找目標,窮追不舍,不輕易放棄,努力顯示夢想,買房買車找對象,向幸福生活努力奮斗,好好孝敬父母,好好相愛.
(十一)此協議一式兩份,雙分各持一份,簽定即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到雙方找到幸福后才失效。若雙方由于其他因素條件遲遲找不到幸福,男人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十二)此協議有欠妥的地方需要修改,有不足的地方需要補齊,修改和補齊后依然生效。
待敘補條款:
甲方:
分手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手協議書
統一編
為規范原戀愛人的分手行為及程序,保障失戀當事人及“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新勝舊汰,自由選擇”的戀愛法則;并保證當事雙方在分手之后繼續“和平共處,友好交際,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戀愛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協議格式,凡分手者以簽訂此書面協議為有效。
第一條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有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簽署。以虛假意思表示,趁人之危 ,因迫不得已而簽署的,可以撤消。
第二條 本協議的履行,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本協議由簽署雙方自覺履行,不由任何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任何一方的單方面毀約,不影響另一方繼續履行。
第四條 本協議中分手指原戀愛人一方或雙方由于主動放棄或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結束戀人關系的行為。
第五條 本協議中善意第三者是指依“新勝舊汰,自由選擇”法則插足而與原戀愛人一方相愛并帶給他(她)更多幸福的人。
第六條 甲、乙在分手后,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如下:
(一)本著既往不咎的原則,不得追究分手的歷史責任,也無須任何自責。
但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當事人可在不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環境的前提下激情演唱《為什么你背著我愛別人》,以此對分手的歷史原因提出質疑。對于協議書格式。
(二)對待歷史,要認真總結經驗,汲取教訓,相信明天的太陽又大又紅。
(三)不得以分手為借口行大量吸煙、酗酒、發火、摔貴重物品等頹廢之事;有胡須者不得以分手為由長期不剃胡須,但有意保持獨特造型的除外。
(四)自覺調整自己的生活中心和生活目標,努力追求屬于自己的幸福,相信“愛我的人已經飛走了,我愛的人還沒來到”。
(五)本著一切向前看的原則,坦然面對過去,一切從零開始。
(六)妥善保管、處理手中持有的對方書信、文字材料等物品,必要時可發回。
(七)保持好朋友間的相互聯系和重要節日的相互問候。
(八)以后的相處,不受此前一切的影響,不刻意回避,也不得惡意攻擊。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經對方授權不得向自己的繼承者提及曾經的故事。
(十)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可對第三者為“暗中憎恨、見面不理、有事不幫”或“相逢一笑泯恩仇”等行為,但不得損害善意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條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收到對方結婚請柬,如遇特殊情況,可報請國務院批準可延長時效,但延長不得超過三次,且總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十年(含六十年)。
第八條 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簽署雙方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可根據自己的理解闡釋本協議,但不得影響另一方或善意第三者的正常生活。
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持一份,任何一方撕毀協議時,得通知對方。 甲方 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詳細地址: 詳細地址:
郵編: 郵編:
分手協議書模板匯編 篇3
男方(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女方(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為妥善處理甲乙雙方該等事項,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乙雙方分手,戀愛關系終結。此后互不干涉對方工作和生活。
第二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現金x元 (x元整)分手費。該分手費作為甲方對乙方就戀愛期間該等事項的全部補償,包括乙方在此期間的所受精神創傷、人工流產所受身體上的痛苦、身體康復的必要營養費用及其他與此有關費用。
第三條:甲方付清分手費后,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并一致同意放棄因該等事項向對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第四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己將分手費一次性付清,乙方已全額收悉。
第五條:甲乙雙方己充分閱讀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含義, 不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
第六條: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x元整)元給甲方。
第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訴求撤銷、變更、無效之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篇三:男女簽訂分手協議歸還戀愛中的花費是否有效
男女簽訂分手協議歸還戀愛中的花費是否有效
【案情簡述】
葉某在金融證券上班,任職經理,收入頗豐,每月收入上萬,屬于金領一族,女友蔡某,同屬一家公司,就職行政部門,年輕漂亮,但是月收入大概在5000元。兩人交往兩月后,蔡某要求葉某為自己購買小轎車用于代步,出于兩人交往時間較短,也因為不變拒絕女友的要求,變同意購買,但是為避免出現人財兩空,將購車款15萬打入蔡某賬戶。蔡某購買車輛一部,并且要求葉某同時支付購車稅。
兩人和和美美相處4個月之后,蔡某又提出購買名牌手袋的要求,于是葉某委托朋友幫忙代購名牌手袋以及名牌手表。但是蔡某依然不滿足,提出更換新車,葉某以開車沒有多久不用更換新的為由,拒絕蔡某的要求,兩人起爭執,并且蔡某拒絕再與葉某交往。葉某見兩人已經無和好的肯能,多次電話與上門要求償還歸還戀愛期間用于自己身上的花費。蔡某這個時候已經交往他人,為避免前男友破壞期間的戀情,答應償還費用,于是兩人自愿簽訂一份《自愿還款協議》。
協議寫明雙方因女方原因分手,女方自愿將戀愛期間的部分花費歸還男方,共計20萬人民幣,并且在協議中注明開支的具體費用和項目,約定半年內償還完畢。但是直到協議到期后,蔡某依然拒絕償還,稱自己與現任男友已經分手,無力償還。葉某基于《自愿還款協議》,認定蔡某應當償還,告知如果不償還,就訴諸法律。
【律師解析】
《自愿還款協議》是否有效?
對于這份協議是否有效,爭議很大,這份協議與分手補償協議或者是青春補償費用的協議是有不同之處,在法律中,分手補償協議與青春補償協議是沒有 任何相關規定支持的,無法可循也無法可依,簽訂這樣的協議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簽訂協議后,義務方不愿意履行,無法要求其強制履行,及時是訴訟到法院,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的《自愿還款協議》,雖然男方之前的花費是屬于對于女方的贈與,但是在兩人分手后,由于女方是自愿同意償還戀愛期間部分花費,雙方之間又構成新的約定,這筆債務不是憑空而來的補償,故而是可以認定該協議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