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書模板(精選3篇)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書模板 篇1
甲方(發起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資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合伙宗旨
投資以自愿為原則,以股東自身具備的優勢和能力,共同經營于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把股東自身的價值體現出來,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
第二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
經營項目: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出資額、方式、股份
1.(1)甲方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_萬元;,享有_______的原始股。
(2)乙方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_萬元,享有_______的原始股。
(3).甲方擁有技術入股,系無形資產,享有_______%原始股
2.本合伙資本共計人民幣_______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第四條贏余分配與債務分擔
1.贏利分配,以公司賬本為依據,按股權比例分配。次年_______月根據本年項目盈余40%分紅一次,其余部分作為盈余公積用于公司周轉,當盈余公積達投資總額200%時,提高分紅比例,提高比例由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決議。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公司資產償還,公司資產不清償時,以各股東的股份比例承擔無限責任。
第五條入股,退股、股權的轉讓
1.入股: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股東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2.股權轉讓:
(1)股東可發行干股,干股只取得分紅權,干股持有者承擔投資總額100%的有限責任;
(2)原始股轉讓給現股東,轉讓者有自主權,股權轉讓給現股東以外第三人需提前3個月召開股東大會并且經全體股東同意,在同等價位上,現股東享有優先收購權。
3.退股:
(1)3年內股東不得退股;
(2)需有正當理由退股;
(3)退股需提前6個月召開股東大會并且經全體股東同意;
(4)退股后以發起退股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按持有股權比例得到公司資產總額的百分比收益或債務責任。
第六條合伙負責人、股東職權與義務責任
全體股東選舉孫繼強為合伙負責人即法人代表。
1.負責人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員工及其報酬事項。
(十)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股東責任義務: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負責人,決定有關公司負責人的報酬事項;
(三)檢查公司財務
(四)審議批準法人代表的報告;
(五)對公司內部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投資總額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第七條注意事項
1.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禁止任何股東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收益歸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損失由該合伙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各合伙人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到終止:
(一)合伙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七)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清算事項: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小組由股東委派,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清算小組成立后立即終止與清算無關經營事務,清算小組執行以下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清算如有盈余,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固定資產等大型物件,可做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在價格相等的情況下,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由公司內部共有財產償還,不足清償部分最終由各股東按持股比例承擔無限責任。
第九條糾紛解決
合伙人之間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召開股東會協商相關事項
2.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一致通過公司章程,自訂立簽訂協議之日開始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該由股東會決議補充或修改,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發起人、投資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發起人簽名:______________
投資人簽名: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書模板 篇2
訂立協議各合伙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伙名稱:元享服裝設備制造廠(本廠)。
第二條主要經營地:中山小欖鎮績東二怡豐四村。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服裝設備研發、生產、銷售。
第四條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以本廠年度總盈利的5%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和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償還時,以投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肖建華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
4、支付合法債務;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曾梁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對合伙事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3、對合伙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支付合法債務。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邊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有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曾梁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 (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書模板 篇3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回答人的補充 __-04-26 23:01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