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協議書
第九條 留學期間,如果由于乙方違約、忽視管理或違反法令、或由乙方引
起的其他原因造成南布列塔尼大學人員一定程度上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乙方將賠償南布列塔尼大學的損失、花費、損害及因傷亡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索賠、訴訟費等。
第十條 甲、乙雙方因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按協議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約各方均負有履行本協議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教務處一份,公證處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