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協議
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共計x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實際已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
雙方在此相互確認:除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x萬元外,雙方相互無任何其他應付款項或需承擔相關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均予以確認,并無異議。
基于以上所述,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償還所欠工程款項事宜,達成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此確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共計x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實際已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見本協議附件:1、付款憑證;2、付款明細、3、未付款明細)。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
月xx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
第三條 強制執行條款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確的了解,經慎重考慮,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后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并賦予本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2、乙方保證承擔舉證義務,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項付清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證處提供有關證據證明其已經支付了應付款項,并分別由甲方和承辦公證員核對簽收,否則視為乙方對未支付事實的確認,即乙方未按期履行當期應付款項。
3、甲、乙雙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項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證處按期提供付款憑證,且甲方出具文件說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應付款項時,甲方有權單方面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甲方承諾在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之前,將按照乙方在本協議中確定的聯系地址向乙方發出《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函寄或送達),同時注明寬限期起止日期。在寬限日期截止時,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證處舉證其已按期支付了應付款項,或雖積極舉證但不足以對抗甲方的債權,也未與甲方達成任何關于還款的展期協議,則視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有發生,在此情況下,甲方將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
4、甲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及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四條雙方各自的承諾和保證
1、甲、乙雙方在達成簽訂本協議意向后即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公證事宜。
2、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應付款項;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辦理有關收款和債務抵消的財務手續,并有義務在乙方付款當日向乙方出具有關發票憑證。
3、甲、乙雙方指定聯系地址及北京市公證處指定聯系地址:
甲、乙雙方在此確定:如任何一方的聯系地址、電話及傳真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給對方和北京市公證處,如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的義務而發生的無法聯系的狀況,將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一方承擔由此而帶來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