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停車場協議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物業管理企業、各物業管理委員會:
為創造我市居住小區安全、舒適、 方便、文明的居住環境,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單位和機動車停放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就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企業可自行為業主提供停車管理服務,也可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提供停車管理服務。
凡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單位,均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停車管理經營資質。
二、停車管理單位應配備相應的停車管理人員,健全管理服務規章制度,在停車場顯著位置明示停車管理服務內容和服務收費價格,配備消防器材,安裝交通標志、施劃交通標線。
三、機動車長期停放的(按年、按月),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
停車管理服務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見附件。
四、停車管理單位提供長期停車管理服務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后放行;
2、提供停車位置;
3、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向存車人開具物業管理企業發票或停車專用發票。
地下停車場應具備通風和照明條件。
五、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放行,并計收停車費用。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六、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費用;
2、應在指定的停車位停放,禁止在小區大門口、樓門口、消防通道、人行便道、綠地等場所停放;
3、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七、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有權移動車輛或按協議進行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車人承擔。
機動車停放或行使時造成小區公共設施損壞的,停車管理單位有權要求停車人賠償損失。
對長期停放的車輛,因停車管理單位管理不到位造成丟失的, 停車管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賠償。
八、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在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年度審查時,應將物業管理企業停車管理服務質量列為檢查內容。
附件: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附件:
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甲方:
住址:
聯系方式:
車牌號:
車輛特征:
乙方:
聯系人:
聯系方式:
為加強小區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2、有權按照政府規定或雙方約定向甲方收取停車費;
3、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對無證車輛可以拒絕停放或放行;
4、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采取移動等措施;
5、應為甲方提供車位;
6、應負責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7、應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各種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