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協議書
2. 比賽場地的照明要求
比賽場地的照度必須符合國際比賽標準,球臺表面的照度最低不少于1000勒克司并且照度均勻,場地四周不得有直射的自然光和反光.
3. 比賽場地及練習場地應至少在賽前一天提供訓練用,練習開放時間為每天8:00-21:00.比賽開放時間為每天比賽開始前45分鐘至當天比賽全部結束.
4. 乙方負責在比賽期間在比賽場館提供兩臺電腦,一臺打印機和一臺復印機,供競賽委員會和裁判組使用,并且在場館內提供上網接口和網線.
5. 比賽場館必須配備可以在比賽期間使用的大屏幕.
6. 甲方借比賽用塑膠地板給乙方,乙方負責承擔運費,并保證有足夠的人力進行鋪設和調整.
(八)乙方應保證賽場內擋板廣告的制作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顏色,尺寸等規格標準制作廣告.
(九)安全保衛
乙方負責做好賽事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保證賽事期間參賽人員在賽場,住地和當地的交通安全;
(十)新聞工作
乙方負責為新聞記者提供比賽成績等有關資料,并為到賽區采訪的新聞工作者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
(十一)信息公布欄
乙方負責在比賽場地和飯店各設一個信息公布欄,負責向所有參賽人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攝影
乙方指定一名攝影記者,對比賽全程進行攝影,在比賽結束后提供一套比賽的電子照片(cd光盤),交給甲方.
(十三)競賽總結
乙方要在賽后15天交甲方一份競賽總結.
(十四)要在體育館附近作相應的宣傳布置,營造比賽氣氛.
(十五)電視轉播
乙方要盡可能安排電視轉播,并為中央電視臺的轉播提供良好的條件和諸如工作證件,燈光和出入比賽場館等工作方便.
第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定,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地點在北京.
甲 方:國家體育總局乒乓球羽毛球運動管理中心(蓋章)
授權代表:
日 期:
乙 方: 體育局(蓋章)
授權代表: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