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離婚協議書
協議人:(),(住址)
協議人:(),(住址)
協議人雙方于年月日在(結婚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雙方同意離婚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自愿離婚。
二、對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的歸屬,撫養費的確定,包括撫養的費用、支付的具體時間、地點、特別約定等(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擁有及其分割情況(包括房產、交通工具、家用物品、各種存款和有價債券等等的數量等等)。
四、夫妻雙方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情況。
五、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六、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視權和對孩子教育權利義務的行使,以及另一方協助的約定。
七、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