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代理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渠道代理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進口_________業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進口_________,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二、雙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責任
1.負責與外方商定所有合同條款,并對合同的全部內容及交貨內容負責。
2.及時向乙方支付定金及貨款。定金為合同總金額的___%,于雙方協議簽訂三日內支付,其余___%貨款由甲方提供工廠擔保,并于信用證開出后十天內付清,擔保函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按時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比例為合同金額的___%,于協議簽訂三日內支付。
4.預付港口一切費用(報關、接貨、滯報、滯箱費等),預計為_________元(根據實際費用結算金額,多退少補)。支付銀行利息(_________個月,金額為_________)及銀行費用。
5.保證該票貨物進口加工后以_________公司名義再出口,詳見雙方出口代理協議。
(二)乙方責任
1.根據甲方提供的外銷合同條款對外簽約,詳見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
2.負責辦理進料加工手冊及其它相關手續。
3.負責代甲方辦理報關、接貨等手續。
4.及時將有關單據轉交甲方。
5.如發生索賠等經濟糾紛,乙方可在甲方委托下,代辦有關涉外手續。
三、甲乙雙方應各自履行職責義務,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出現問題或發生損失由各自承擔責任。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與甲方出具的擔保函同時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
渠道代理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發店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
經營方式: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______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 %;
2、乙方:出資額為______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___ %;
3、丙方:出資額為______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___%。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
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__%;
(2)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本文三方合作協議書范本來自瞧這網收集并與大家分享。
第十一條 委托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
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__%;
(2)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托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
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十四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xx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
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七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八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十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
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起訴。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
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渠道代理合作協議書 篇3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 協議項目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甲方申請成為_______合作伙伴,并完全接受乙方的規范,簽署本機構代理商合作協議。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授權給甲方"______合作伙伴"資格,由甲方代其直接客戶(以下簡稱客戶)在乙方處進行域名注冊、網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推出的其它業務(以上代理業務項目依據《代理商服務和產品價格》為準)。
第二條 《代理體系與管理規范》作為本協議之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將按照本規范的各項有關規定對甲方及所有乙方代理商實施申請、審批、業績統計、考核、定級、獎懲等方面的統一管理。
第三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1 積極宣傳推廣本協議第一條之業務及其增值服務,維護乙方的企業形象和服務品質,如實向客戶告知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基本報價等,不得進行以次充好、削減服務項目、對免費項目收費等損害乙方和/或客戶利益的行為。
3-1-2 甲方辦理第一條之業務時由甲方與客戶簽定合同,并向客戶提供必要的服務和技術支持,解答客戶提出的各種問題,甲方可享受乙方在規范中規定的對該級代理商提供的各項服務與支持,但應受乙方的成本控制制約。
3-1-3 依照乙方規定提交預付款 元,甲方承認第一次支付的預付款為必須完成的業績。協議終止時,如果甲方實際發生業務的金額已超出甲方支付的預付款,則乙方如數退還甲方帳戶中的余額;如果甲方預付款還沒有使用完,則乙方扣除包含實際發生業務金額在內的最低資金限額款項后(實際業務金額將重新以直接客戶價格計算并扣款),剩余部分退還甲方。
3-1-4 依照乙方規定就第一條之業務享受乙方指定的代理價格。甲方自行與客戶約定的服務價格。
3-1-5 向乙方及時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支付相關費用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
3-1-6 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損害乙方整體市場形象,也不得從事其它損害乙方利益的行為。
3-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傳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廣告內容中使用"授權____合作伙伴"字樣和統一標識,未經正式授權,甲方不得以乙方"辦事處"或"總代理"等具有壟斷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經乙方授權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及商業活動。且不得將"互動空間"與甲方作任何實質性聯系,其企業名稱不得出現"互動空間"等引人誤解其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字樣。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誤解或引起混淆的行為,使他人誤以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關聯公司或其他實質性關系單位。
3-1-8 甲方保證其所有經營活動完全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的規定。如因甲方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給乙方帶來任何損害,甲方應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并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1-9 與乙方正式簽署代理商協議后,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和任何與乙方構成直接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本協議內容的合作,否則乙方有權隨時取消其代理商資格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終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諾不向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提供有關乙方業務、技術等一切相關信息或者資料,否則愿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3-1-10 甲方與乙方的其他代理商之間不得進行惡性競爭或者其它不正當競爭。
3-1-11 本協議所稱"與乙方構成商業競爭關系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商業機構或者組織:
(一) 與乙方處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業、技術領域;
(二) 與乙方經營范圍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 與乙方所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所面向的客戶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2 甲方如非____授權代理,則不得以____授權代理名義進行活動,否則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3-1-13 甲方應遵守并促使其用戶遵守乙方的各項服務和產品的在線申請/注冊條款,甲方的用戶違反前述條款的行為將被視為甲方的行為,乙方將直接向甲方追究責任。
3-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2-1 鑒于第一條之業務在甲、乙雙方之間進行,乙方不與客戶發生直接經濟往來。
3-2-2 甲方遞交的國際域名注冊業務,由于實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經甲方遞交,乙方便視為甲方及客戶同意注冊此域名,乙方將在甲方的預付款余額足夠的前提下及時實行注冊;甲方要求的國內域名注冊,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線申請及必需文件后,即開始進行查詢、注冊;虛擬主機設立和開通等其它業務必須在甲方預付款余額足夠或收到甲方匯款憑證傳真后按業務合同進行。其它業務乙方應在甲方提交申請后及時處理。
3-2-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務,詳細條款由甲、乙雙方之間具體的業務合同確定(包括電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務只對甲方,不面向客戶。
3-2-4 及時將與甲方代理業務有關的價格細則和變化,市場動態指導通知甲方(一般用電子郵件方式)。
3-2-5 向甲方提供業務范圍內的技術支持和技術培訓,幫助甲方提高技術能力,拓寬業務范圍。
3-2-6 對因甲方違反本協議造成客戶或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3-2-7 對因乙方過錯造成的損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擔責任。該責任的承擔以甲、乙雙方之間發生的該筆具體業務金額的總額為上限。
3-2-8 對于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糾紛、爭議、損失、侵權、違約責任等,均由甲方與客戶自行解決,乙方不介入甲方與客戶的糾紛、爭議等,也不對客戶的任何損失負責。
3-2-9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修訂定價和代理規范;甲方保證接受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內對《代理項目與價格體系》和《代理體系與管理規范》的修訂。修訂一旦作出,乙方會提前___天發送電子郵件或在乙方網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訂從規定的日期起生效。
第四條 對代理的獎懲
4-1 依據乙方代理項目與價格體系對甲方的代理業務給予優惠。
4-2 本協議關于優惠的計算不包含國內、國際域名注冊機構所收取的域名注冊費用和年費。
4-3 甲方成為乙方機構代理商后,如果不符合規范中的考核標準,或者有違反代理商信譽和宗旨的,或者違反本協議,以及給客戶或者乙方造成嚴重損害的,乙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本協議終止。
第五條 協議有效期本協議有效期
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六條 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
6-1 在履行本協議期間,甲方只能在本協議約定的范圍內適當地使用乙方的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的名義,不超越甲方授權工作范圍的行為,更不得用于其它的目的和事項。甲方在使用乙方的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時,應當完全為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約定的內容服務,不得夾帶其他業務內容或經營目的。甲方在其自身宣傳材料、名片、市場宣傳、網站建設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乙方授權的名稱、域名和網站,都必須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并獲得乙方的書面許可,方可進行。否則視為對乙方企業名稱、商標、商號、品牌、域名和網站的侵權,應負相應的責任。
6-2 甲方及其職員承諾在履行本協議期間及在本協議期滿后不對乙方所有或將要擁有的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等進行貶低或者其它任何損害,也不對乙方互聯網網頁或者網站進行任何貶低、抄襲、歪曲、破壞或其它損害。在協議期間甲方應努力工作以維護、提高上述商標、企業名稱、域名的價值。
6-3 甲方承諾,若與乙方終止、解除本協議后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與上述乙方之商標、企業名稱、域名有任何實質性聯系,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或暗示自己系乙方代理商。
6-4 因上述6-1、6-2和6-3情形給第三人或者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愿意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 協議變更、終止及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詐、脅迫或者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7-2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發現或者有證據表明對方已經、正在或預期將要違約,可以終止履行本協議,但應及時通知對方。若對方對本協議繼續不履行、履行不正當或者違約,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7-3 在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雙方在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后,方可終止協議。因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在本協議期滿時,如雙方同意,可續簽本協議。
7-4 在7-3之情形下,對方應繼續完成當月的財務結算,各自明確責任。
7-5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
7-6 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終止協議的履行。
7-7 因本協議一方經營情況發生重大困難、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第八條 爭議解決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佛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規則。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將無條件服從該仲裁裁決。
第九條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9-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解除或延遲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9-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9-3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政府管制等。
第十條 附則
10-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具有溯及力。雙方可根據后繼立法或變更后的法律,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用書面形式。
10-3 一方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其它聯系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10-4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10-5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內容和對方當事人的商業機密均負有保密的義務。
10-6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簽字、蓋章后生效,二份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業務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業務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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