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轉讓協議書(精選3篇)
叉車轉讓協議書 篇1
甲方(出讓方):嘉興洛克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乙方(受讓方):嘉興市鑫悅叉車銷售有限公司
簽約地點:洛克化工公司
簽約日期:20xx年10月20日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自愿的原則,就叉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交易標的:
杭叉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出廠編號:,發動機號:(含操作說明書一份、合格證一份、維修工具一套)。
二、轉讓價格:人民幣八千元整。
三、付款方式:乙方應在協議簽訂后叁日內,一次性付清轉讓款。
四、甲方權責:
1、甲方保證對標的物的狀況(包括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乙 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2、甲方具有轉讓標的物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保證標的物無產權糾紛;
3、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額款項后,甲方三日內向乙方交付標的物。
五、乙方權責:
1、乙方標的物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2、乙方具有轉讓標的物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轉讓價款且甲方向乙方交付轉讓標的物后,雙方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過戶手續,過戶后標的物的風險即轉移至乙方。
七、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嘉興洛克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乙方:嘉興市鑫悅叉車銷售有限公司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叉車轉讓協議書 篇2
商標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甲方自愿將在中國注冊的第______號商標轉讓給乙方,達成協議如下:商標圖樣
一、 轉讓費為人民幣________整,以收款收據為準,付款方式,簽協議時一次付清。
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簽訂之日至該商標核準轉讓之前乙方擁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獨占使用權。
三、 商標轉讓申請具體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轉讓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提供辦理上述有效商標轉讓的一切文件,證件。并保證該等文件的真實,合法,有效。該商標轉讓全過程中,轉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過戶所需的一切資料提供至該商標成功轉讓乙方名下為止。
四、 甲方保證轉讓的注冊商標擁有的合法性及不存在權利瑕疵,具體地說:
(1)轉讓的商標在轉讓之日前沒有給第三者辦理過許可使用;
(2)轉讓的商標在轉讓之前不存在與第三方商標爭議;
(3)轉讓的商標在轉讓之前不存在被第三者財產訴訟保全;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甲方應將自己在同一類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或申請中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冊商標一并辦理轉讓;
(5)要求一并轉讓的商標乙方不另支付額外費用。
五、 轉讓的注冊商標如因甲方原因導致商標無效,要負責全額退還商標轉讓費。
六、 甲乙雙方履行協議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甲乙雙方應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 違約責任,在簽訂此協議之前或者之后如甲方將上述商標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賠償乙方轉讓費十倍違約金。
八、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國家商標局備案一份。
九、 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解決,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雙方認為需要補充的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叉車轉讓協議書 篇3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明細表),設備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余價款在 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后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后用于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 交接驗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七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后,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協議。乙方在 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 萬元,按每天 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 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并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傩蓟蛭葱嫉膽馉帯馉帬顟B、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臺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協議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協議。
3、遇有不可抗力的協議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協議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協議一方應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協議義務。
第十條 保密
協議任何一方應將本協議及與訂立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協議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協議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協議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 通知
1、因本協議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協議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4、協議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電子信箱)啟用 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協議另一方。
第十二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協議的變更與修改
本協議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協議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協議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