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標準協議書(通用4篇)
夫妻離婚標準協議書 篇1
男方:_________,漢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漢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相識,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且已無任何和好可能,現經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均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___由_________方撫養,隨_________方生活,由_________方按以下方式向_________方支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_________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撫養費_________元給_________方。
_________方應于每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銀行卡支付撫養費_________元。
(從以上兩種撫養費支付方式選擇一種)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_________方每月可以前往_________方處所探望孩子____次。具體探望方式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的具體時間為每月的第____個星期____早上______點到當天下午______點。
如_________方不按照上述時間將孩子送回,_________方有權拒絕其今后繼續探望孩子。
節假日及特殊情況下子女的探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_________方名下存款_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_________方應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元給_________方。
(2)房屋:登記于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共____處,其中,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所有權歸_________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_________方必須協助_________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_________方負責。_________方應當于_________方戶口遷出____日內向其一次性支付房屋差價_________元。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雙方確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債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償還;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債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償還;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方所借債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償還;
_________方還應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_________方一次性支付差價_________元。
(從以上兩種撫養費支付方式選擇一種)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兩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_________方生活困難,_________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_____元給_________方。上述_________方應支付款項,應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向_________方付違約金_________元/按___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女方:
簽名:簽名:
-年-月-日
夫妻離婚標準協議書 篇2
男方:___
女方:___
為盡快解除婚姻關系,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離婚理由
雙方于_年_月_日在自由戀愛的基礎上結為夫妻。經多年的婚姻生活,均感到諸多不適,因此決定協議解除婚姻關系,與任何第三人無關。
二、財產之分割
1、婚內雙方共同購買的商品房一套(_平米,市值_萬),男方自愿放棄,歸女方所有;
2、雙方婚內共同出資購置的所有家庭物品,男方自愿放棄,歸女方所有,男方私人用品除外。
3、婚內,在雙方收入基礎上形成的銀行存款_萬、購買的股票及其收益_萬,男方自愿放棄,歸女方所有;
4、家庭轎車一部,購買價格_萬,女方自愿放棄,歸男方所有;
5、本協議簽定時,夫妻沒有共同債務,雙方均表示各自沒有隱瞞之債務,也無隱瞞之財產、債權。
本協議生效后,如各自出現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均由本人負責償還。隱瞞之財產、債權及收益,對方要求的,歸對方所有。
本條款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方之效力。但根據本協議之規定,不應履行償還債務的一方實際履行了償還義務的,可以向對方追嘗,被追嘗方應當在履行方實際償還債務的限額內予以償還。
三、子女之供養
鑒于目前沒有婚生子女,也無領養子女,且女方尚未懷孕,故本協議不涉及子女供養問題,特做說明。
四、特殊條款
鑒于雙方收入差距的實際情況,出于保護婦女之目的,男方自愿承擔以下責任:
婚姻關系解除后,女方再婚前,女方因失業、疾病、傷殘原因導致生活困難時,男方按月承擔女方的基本生活費支出,每月額為800--1000元。
本條款有效期為5年,自本協議生效時開始計算。
女方惡意使用本條款之權利,以謀取利益的,如主動失業、裝病、自殘等,本條款自動失效。
五、本協議未做規定的,發生糾紛時,按照解除婚姻關系時的中國現行有關法律解決。現行法律未做規定,而將來法律予以規定的,按照糾紛發生時的法律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離婚機構各持一份。
七、本協議自辦理離婚登記時生效。
男方(簽名):___ 女方(簽名):__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夫妻離婚標準協議書 篇3
申請人:---,男,19--年2月1日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電話:______。
被申請人:---,女,19--年1月5日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某地,電話:______。
貴院受理的20__年朝民初字____號離婚糾紛一案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戶籍所在地為重慶市開縣某鎮某村某組某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__年1月25日結婚后,20__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村,在該地連續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現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號居住,申請人在北京并沒有經常居住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由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據此,特提出管轄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某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敬禮
___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夫妻離婚標準協議書 篇4
男方:__,__年_月_日出生,住__市___路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年_月_日出生,住__市___路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注釋:身份信息應當與身份證、護照上的信息一致,其中最重要的信息為身份證號碼,應準確填寫。
男女雙方于__年_月_日在__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作者注釋:寫明何時何地領取結婚證。
一、為避免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男女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離婚。雙方承諾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結束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本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適用于登記離婚,雖未對訴訟離婚中冷靜期制度作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此已經作了積極探索。
在總結各地法院探索離婚冷靜期的基礎上,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18日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其中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但因訴訟離婚冷靜期制度并非法定制度,在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愿,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二是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靈活設置冷靜期制度,最長不超過3個月;
三是冷靜期內法院需要有作為,進行必要的調查、調解等,以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對是否判決離婚作出更為精準的判斷。
摘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編理解與適用》
二、雙方承諾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適宜離婚冷靜期的情形,自愿離婚是雙方冷靜思考、妥善抉擇的結果,既能保障雙方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作出正確抉擇,雙方綜合考量并作出了保護好未成年子女和雙方其他家庭成員利益的相關方案。
由于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復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自愿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
故,如果雙方自愿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完成離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協議書》雖成立但沒有生效,協議內容對夫妻雙方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若一方提起離婚訴訟,該《離婚協議書》不能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雖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簽訂《離婚協議書》,但若因一方撤回申請或未在規定期限申請發給離婚證視為撤回申請的,均屬于未完成離婚登記。
此時,因“離婚”的前提條件未成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未生效,故該協議內容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雙方承諾婚前已經履行了如實、妥善和完整的告知義務,不存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等導致婚姻基礎關系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四、子女撫養
1、男、女雙方育有一【子/女】,姓名為,身份證號為:。
2、雙方同意,兒子/女兒__由女方/男方撫養,由男方/女方每月給付固定撫養費___元,每月__號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學學歷,男方/女方同意每隔3年上調固定撫養費%。孩子醫療費、學費、輔導班培訓費等各項費用,由雙方各負擔50%,男方/女方應在女方/男方出示上述費用票據后一個月內支付。
注釋:需明確子女直接撫養方及對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需要注意,應明確固定撫養費及大額支出的撫養費的項目、數額、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等。
此外,目前孩子一般會讀到大學本科甚至研究生,對撫養費支付期限,建議不要以成年為標準,而以完成特定學歷為標準。
3、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女方可隨時探望由女方/男方直接撫養的孩子,次/每月。
但應提前日通知女方/男方,協商具體地點及接送方式。若孩子大于歲的,應征求孩子的意見,在孩子同意的情況下,探望次數和時間都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應不超過天。
若女方/男方無正當理由,妨礙男方/女方行使探望權的,應承擔賠償金。
注釋: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剝奪,該條款的約定既是對非直接撫養方探望權的保護,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約定侵害探望權的具體后果,能讓該條款更具操作性和約束性,具體后果雙方可協商確定。
4、目前存在賬戶的錢及純金吊墜等首飾歸孩子所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應將銀行卡及相關物品交給女方/男方保管,女方/男方保證應為孩子利益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
注釋:目前很多孩子都已經是個小富翁,過年收的壓歲錢,長輩贈送的金銀首飾可能是筆不小的財富,建議明確此類物品歸孩子所有,雙方均不得占有和挪用。
五、財產分割
1、【存款】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目前共有存款元,其中男方賬戶元,女方賬戶元,雙方同意,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給付方元。
注釋:夫妻雙方一方理財當家是常見的現狀,另一方往往不知道有多少存款以及存在哪里,該條款簡單來說就是算總賬,有多少錢,存在哪里,怎么分。
2、【房產】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坐落于__路__小區__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萬元,現協商歸女方/男方__所有,由女方/男方一次性給付男方/女方__現金__萬元,此款項在本協議簽訂后的7天內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歸女方/男方__所有。
產權證業主姓名變更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女方必須協助女方/男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男方負擔。
注釋:房產分割的形式有很多,一般而言,若只有一套房屋,一般為一方拿房,對另一方給予金錢補償,或是將房屋出售,將房款分割。
需要注意,若房屋房貸尚未還清,可能銀行或不動產登記中心無法辦理產權證更名手續,建議事先咨詢銀行及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
若無法變更,雙方應協商延長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或以其他方式分割房產。
此外,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將房產贈與孩子,待孩子成年后辦理過戶手續,在孩子成年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享有居住權。
這種分割方式是可行的,且該贈與一般不可撤銷。但孩子成年周期較長,另一方有新的生活伴侶后,往往會一起住到該房屋,容易引起糾紛,因此采取這種分割方式應慎重考慮并應對房屋使用權作出詳細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