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扣繳協議書(精選3篇)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1
主管稅務機關:(甲方)
納稅人:(乙方)
納稅人開戶銀行:(丙方)
為簡化辦稅程序,方便納稅人完成繳稅義務,確保稅款安全,提高稅款征收、入庫效率,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采用銀行扣繳稅款方式繳納稅(費)款。
二、甲、乙、丙三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金庫管理條例》。
三、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成納稅申報后,其電子繳款信息通過財稅庫銀聯網系統實時傳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庫信息處理系統(TIPS),并由該系統自動將乙方應繳稅(費)款信息傳至丙方,丙方根據接收到的乙方應繳稅(費)款信息,將乙方應繳稅(費)款及時劃繳至人民銀行清算國庫,并實時將劃繳稅(費)款信息通過(TIPS)系統傳至甲方。
四、乙方在當地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網點開立繳稅(費)賬戶。納稅人財稅庫銀聯網繳稅(費)賬戶須經丙方確認方能生效。
五、繳稅(費)賬戶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若乙方確需變更名稱、賬戶賬號、主管稅務機關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甲方、丙方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重新簽訂“協議書”。
六、乙方、丙方應保證繳稅(費)賬戶的真實性、有效性,丙方應保證乙方賬戶資金安全,甲方、丙方應依法為乙方繳稅(費)賬戶信息保密。
七、乙方在辦理繳款涉稅事項時,應保證繳稅(費)賬戶內有足夠存款余額,并能正常結算。因乙方繳稅(費)賬戶資金余額不足造成丙方無法及時劃繳稅(費)款而導致逾期繳納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八、甲方、丙方應保證財稅庫銀聯網系統和各自業務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網絡暢通及正確操作。因甲方、丙方業務系統、網絡或操作原因導致丙方劃繳稅(費)款錯誤、失敗的,在查明原因后,分別由問題方承擔相關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統癱瘓,三方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辦理,未按應急預案辦理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因系統網絡故障造成賬務差錯的,由甲方、丙方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糾正。
九、乙方申報并繳稅(費)成功后,可登錄國稅網上辦稅服務廳自行打印電子繳款憑證,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也可由丙方出具“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丙方應根據甲方傳送的電子繳款書信息打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并加蓋銀行收訖章,以此作為繳納稅款的會計核算憑證。乙方若需甲方開具正式完稅證明的,可到甲方辦稅服務廳換開。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2
甲方(稅 務 機 關 ):
乙方(納 稅 人 ):
丙方( 銀 行 ):
丁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為進一步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簡化辦稅程序,降低納稅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省國稅局有關規定精神,甲方決定在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中提倡推行納稅人委托銀行繳稅方式。乙方同意委托丙方扣繳稅款。為明確各方在稅款繳庫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批準采取郵寄、數據電文,代理申報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并做到早報規范正確,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若因網上申報、代理申報等不成功或輸入數據錯誤而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丁方為乙方提供賬戶賬號,丁方賬戶名 ,賬號為乙方自愿委托丙方從該賬戶中為乙方扣繳甲方提供的應納稅款數額。
三、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乙方應納稅款數額,按照法律規定的納稅期限從乙方提供的賬戶上扣繳稅款,并負責為乙方提供完稅憑證。
四、甲方負責提供丙方扣繳稅款時使用的完稅憑證。丙方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領銷、填寫和保管稅收完稅憑證,如有丟失和損毀按期規定預以處罰。乙方在丙方扣繳稅款當年內,憑其稅務登記證副本,可以到丙方任一結算網點索取完稅憑證。
五、丁方應于乙方每期納稅申報之前,在上述賬戶中存足不小于當期應納稅款的存款。在納稅期限到期后乙方存款余額不足以支付當期應納稅款的,甲方將按稅收法
律規定對乙方予以處罰。因甲方未傳遞數據造成稅款未及時入庫的,其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因丙方未能及時扣繳而造成稅款未及時入庫的,其相關責任由丙方承擔。
六、丙方對乙方應納稅款應納稅款因其存余額不足未扣繳成功的,由甲方負責追繳乙方欠繳的稅款。
七、丙方應對乙方的納稅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乙方的納稅信息。丙方違反規定泄露乙方納稅信息,給乙方造成相關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
八、丙方應嚴格按甲方的業務需求,實時提供納稅人開戶、扣繳稅款等信息。因丙方未及時傳遞信息或傳遞錯誤而造成的損失,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九、甲方有權根據與丙方合作情況以及國家稅收法律、政策的變化重新修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甲方應在修改或終止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扣繳乙方存款。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委托扣繳協議書 篇3
甲方(委托單位): 乙方(受托單位):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地址:廣州市體育東路160號10樓 地址:
法定代表人:蘇振鈿 法定代表人:
稅務登記號:
納稅人編碼:
聯系電話:(管理科電話) 聯系電話:
為加強稅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代征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委托乙方代扣稅款,同時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委托代扣代繳稅種:
金融保險營業稅(征收品目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四、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五、乙方代扣代繳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的完稅憑證。
六、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扣代繳”賬戶。帳戶名稱 ,開戶銀行名稱 ,銀行帳號 。
七、乙方應按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代扣代繳稅款,并于月終了后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扣代繳稅款和解繳情況。
八、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九、 甲方根據法律法規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繳手續費。
十、甲方應對乙方的代扣代繳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議的責任。
十一、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扣代繳稅款的情況。
十二、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二)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四、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方稅政科、計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