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標準進口汽車銷售合同(通用3篇)
4s店標準進口汽車銷售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地址:
開戶行:
賬戶:
乙方(買方): 地址: 開戶行: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合同。
二、價款及支付方式:
總價款為人民幣:523.06萬元 大寫:伍佰貳拾叁萬零陸佰元整
支付方式:由xx市xx銀行(貸款)支付514萬元,剩余90600元由xx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
三、車輛交付:
(一)交車時間: 年 月 日前。
(二)交車地點:xx省xx市xx區青年北大街42號 。
(三)提車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車上門□
(四)交車時,汽車里程表數不得超過50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車輛時須同時提供:
1、銷售發票。
2、(國產車)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車)海關進口證明及商品檢驗單
3、質量服務卡或保修手冊。
4、車輛使用說明書或用戶使用手冊(中文)。
5、隨車工具及備件清單。 經雙方驗收,簽訂車輛交接書。
四、車輛質量、驗收和維修:
1、關于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
2、在上述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乙方應在生產廠公布的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但發生第六、(三)條事項時除外。
3、在車輛使用1年或行駛2萬公里內(以先到為準,下同),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2次(以修理單據和發票為準,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無法使用,乙方有權退車。
4、在車輛使用 1 年或行駛 2 萬公里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2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于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駛,甲方應負責為乙方換車或退車。
5、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甲方應當負責為乙方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乙方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
6、非車輛質量問題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或無有效發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可免除本條上述第3項、第4項規定的甲方責任。
7、由于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裝潢、改裝不當造成的
質量問題,或者到公布、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自行承擔后果。
8、本合同簽訂后,國家如出臺有關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
9、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于乙方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定執行。
五、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按本合同約定交付車輛,或交付車輛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擅自解除合同的;均須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有要求無償修理、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等權利。
1、乙方逾期支付價款,每逾期一日,按車輛價款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超過1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退還已付定金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甲方逾期交付合同車輛,每逾期一日,按車輛價款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交付合同車輛超過1個月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可要求甲方退還定金并承擔賠償責任。
六、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未盡事宜,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日
4s店標準進口汽車銷售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汽車銷售服務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從事汽車銷售以及汽車裝潢等,為此甲方聘用乙方為甲方的會計,因為涉及到甲方營銷的機密,為此甲方在聘用乙方為甲方會計時,乙方必須遵守如下保密協議:
一、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汽車銷售進、銷價格的空間及利潤,涉及汽車裝潢及飾品的進、銷價格空間及利潤。
二、本協議提及其他商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及資料、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三、乙方對甲方擁有所提及的商業秘密、應無條件的遵守保密原則,不得泄露本汽車銷售服務中心的一切商業秘密給任何第三方(包括妻子、子女)。
四、如乙方有意和無意泄露甲方的商業機密給第三方,乙方則應無條件賠償甲方最低一百萬元以上的賠償款。
五、任何時候乙方只要收到甲方對乙方的解除書面要求、乙方應立即歸還全部商業秘密資料,并遵守有效期內的保密原則。
六、本協議保密有效期為______________年。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汽車銷售服務中心法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4s店標準進口汽車銷售合同 篇3
購車單位/客戶姓名
車型 數量 顏色
車價①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選裝備件 選裝備件價②¥:
應付款總額(①+②)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認購定金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預定交車日期 年 月
提車前應付余款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交車地點
約定事項
⒈ 合約價格僅為車價。不含上牌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稅費。上牌過程中所需稅費(包括保險費、購置稅、上牌費等)須由購方另行支付。
⒉ 購方提車前需將本合約之應付款總額繳清后方可提車。如購方超過議定交車日期30天時,經賣方書面催促仍未在2天內辦理交款提車手續的,賣 方有權解除合約,不退還認購定金給購方。如賣方未能于協議交車日期交車,已逾期30天以上,經購方書面催促賣方仍未能在5天之內交車的,購方有權解除合約,由賣方雙倍退還認購定金給購方。
⒊ 賣方所售全新車輛在交車后按廠方產品質量擔保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執行。
⒋ 本合約內之標準規格配備以原廠發布為準如有變動仍以原廠發布規格為準。
⒌ 本合約書不得進行債權債務轉讓與質押。
⒍ 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另定。
⒎ 本合約書一式二份。賣方、購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⒏ 如客戶就本合同標的簽訂正向租賃合同的,本合同對涉租部分標的無效。備注:
簽約人賣方:
地址:
開戶行:
帳號:
銷售專線:
經辦人:
簽約日期:
購方經辦人:
地址:
身份證號:
電話: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