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貨物代理銷售合同(精選3篇)
公司貨物代理銷售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的原則,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銷售______項目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委托代理項目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銷售的項目位于______,該項目的委托銷售范圍包括:住宅______平方米、商鋪______平方米、寫字樓________平方米及車位_______個,具體可銷售物業以及銷售價格詳見附件。
第二條:委托代理期限
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銷售價格
1、甲方委托乙方銷售該項目的價格由甲方確定,但甲方須保證該價格不低于對外銷售的折扣價。
2、銷售價格確定之后,如甲方需要提高銷售價格,應與乙方協商并經乙方確認,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四條:雙方責任及權利
甲方責任及權利
1、委托期間,甲方提供銷售場地、辦公設備和電話等設施并負責相關費用,配合乙方辦理有關銷售事宜。
2、負責審定該項目的銷售計劃、銷售價格、付款方法及推廣工作,制作有關樓盤推廣資料,包括展板、宣傳海報及條幅等。審定媒體投放計劃及預算,并承擔相關的宣傳推廣費用。
3、須取得銷售該項目的相關批文及證件,保證該項目銷售的合法性,以使乙方可合法地向認購者推介該物業,同時甲方須負責向有關部門申辦該項目有關售樓、按揭等的所有手續,并承擔相關責任。如該項目不具備合法銷售條件,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委托項目經理等人員負責現場確認乙方所推介的客戶,并及時與乙方確認應付的代理費數額。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客戶確認名單或代理費確認文件后10天內未能回復的,視為甲方對乙方提交的文件內容予以確認。
5、負責簽訂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向購房者收取定金、樓款等購房款項,并將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給乙方留存。
乙方責任及權利
1、負責介紹并協助客戶與甲方簽訂合同,收集客戶資料。
2、在銷售過程中,乙方銷售人員應注重職業道德及個人形象,自覺維護甲方的市場聲譽,堅持文明銷售,禮貌待客,不得參與有損甲方利益和聲譽的活動。
3、負責舉辦定期例會,自覺接受甲方的管理與監督。
4、在本合同有效期結束或合同終止后,乙方應交還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5、本合同終止日起5日內乙方應將甲方提供的場地、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和電話等設施返還給甲方。
6、如因乙方過錯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代理費用計算
1、代理期內,甲方按乙方的銷售金額計付代理費。銷售金額指乙方介紹的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金額,代理費計付前提為客戶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2、代理費計付標準如下
代理期內,銷售金額達到新的結算標準時,甲方應按照新的結算標準計算代理費的差額部分,并在下月結算時一并補足給乙方。
第六條:代理費結算方式
1、甲方應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簽訂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單位及客戶明細以書面形式確認給乙方。
第七條:違約責任
1、若甲方未按約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的,每延遲一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15天,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其它約定
1、雙方確認本合同的地址真實有效,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對方。任何一方將函件/通知等資料郵寄至該地址,自寄出之次日起,視為已有效送達對方。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壹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貨物代理銷售合同 篇2
合同號:
________________(下稱賣方)為一
__________(下稱買方)為另一方,
于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茲同意如下: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并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
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余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
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后45天。
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2)發票一式四份(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于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1)交貨期為___________(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于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并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
買方應分別于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盡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后,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
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后30天。
此按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
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并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1)裝運條款:見清單b(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于_____,_____應遵照_____頒布之規則予以辦理。
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
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雇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
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某一)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公噸價為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清單b裝運條款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托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于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
(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縚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外輪?縚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
買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
公司貨物代理銷售合同 篇3
簽約地點:
委托人(甲方) :
代理人(乙方):
鑒于:
甲方是一家從事電子產品制造與銷售的出口商及相關設備、原材料的進口商;
乙方是一家具備經營資格和經營能力的、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貨代;
雙方簽署本合同時,對本合同相關條款的意思已完全清楚和理解,并清楚簽署本合同的法律意義。
為此,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就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甲方進出口貨物運輸代理等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一條 委托服務事項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為甲方進出口貨物的裝卸短駁、內陸運輸、租船定艙、委托空運、中轉交接、倉儲保管、報關報驗和單證辦理等服務;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第二條 服務方式和流程
甲方在產生貨運需求時,向乙方發出詢價,乙方根據甲方詢價內容向甲方反饋船期和價格信息;
甲方選定船期后,向乙方發出《貨物運輸委托書》,《貨物運輸委托書》將載明該單業務的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目的地、運輸期限、運輸方式、運費等相關事項,《貨物運輸委托書》應由雙方蓋章或授權人簽署;
乙方在收到甲方《貨物運輸委托書》后,按照甲方要求進租船和訂艙,并將租船和訂艙結果和相關信息和單據反饋和交付給甲方;
甲方將進出口貨物的相關信息和單據交付乙方,由乙方代為辦理貨物進出口前的報關、報驗、出口核銷等事務;
乙方根據約定的船期安排集裝箱車輛互甲方處或甲方指定位臵裝車并負責在 內陸期間的運輸;
乙方將貨物辦理裝船或裝機,并辦理完成進出口全部審批和備案手續;
甲方將海運費和空運費支付給乙方,乙方將貨運提單正本及辦理出口退稅和外匯核銷等所需的相關單證交付甲方;
貨物到達目的地完成交付后,甲方將貨代傭金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運輸方式
根據每一單貨物的情況,由甲方確定每單貨物的實際運輸方式,運輸方式包括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國際海運、國際空運中的一種或多種,海運原則上采用集裝箱運輸。
第四條 運輸貨物
運輸貨物為包括但不限于:
廣播電視信號接收設備、其附屬設備及其零部件等電子產品;
電子原材料器件;
生產設備;
其它可適運的貨物。
第五條 委托代辦保險
如甲方委托運輸的產品需辦理保險,乙方按甲方實際指示的下列方式辦理。
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險金由甲方負擔,不包括在運輸費用內。
由乙方代甲方投保,但保險金由甲方負擔,包含在運輸費用內。
由甲方辦理保險。
第六條 費用和結算方式
甲方應支付乙方的費用由國際運輸費、內陸運輸費和貨代傭金三部分組成。
運輸費用是指由實際承運的船公司或航空公司收取的運費,包括:
海運費用:指整柜、拼箱進出口貨物以海上運輸方式產生的費用,以甲方向乙方詢價后在收到《貨物運輸委托書》中確認的價格為準。以美金現匯結算,乙方開出以美金幣值計價的海運費發票。
空運費用:指進出口貨物以航空運輸方式產生的費用,以甲方向乙方詢價后在收到《貨物運輸委托書》中確認的價格為準。以人民幣結算,乙方開出以人民幣幣值計價的空運費發票。
乙方在在完成租船訂艙后裝船前將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收到發票后及時付款。
內陸運輸費是指由乙方提供的自甲方工廠或甲方指定位臵至貨運港期間的在 內陸的運輸費用。
內陸運輸費按照實際貨物的數量與運輸距離計算運輸費用,運費標準由雙方每半年核定一次。內陸運輸費以人民幣結算,乙方開出以人民幣幣值計價的運輸費發票。
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后,乙方將內陸運輸費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在收到發票后核對無誤后15天內支付。
貨代傭金是指除國際運輸費和內陸運輸費以外的其它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裝卸費、倉儲保管費、訂艙費、單證費、安保費、THC、報關報檢費、拖卡費、內裝箱費、文件費、電放費等等。
每單貨代傭金是《貨物運輸委托書》確認金額為準,傭金標準由雙方每半年核定一次。
貨代傭金以人民幣結算,乙方開出以人民幣幣值計價的運輸費發票。
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貨人后,乙方將貨代傭金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在收到發票后核對無誤后15天內支付。
除以上費用外,甲方沒有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費用的義務,而不論乙方是否提供了本合同約定之外的額外服務。
第七條 履約保證金
為保障本合同的遵守和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 萬元履約保證金,用于抵扣在承運貨物發生滅失、毀損或延期時乙方就承擔的賠償金和違約金;
履約保證金可由乙方直接向甲方繳納或由甲方在應付乙方的運費中扣除。
第八條 責任期間和貨物風險的轉移
乙方的責任期間自貨物裝上乙方指定的運輸工具時起,至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貨物到達地交付收貨人時止,貨物在此期間發生損毀、滅失的風險由乙方或實際承運人承擔。
自甲方將承運貨物交付至乙方運輸時,該貨物的滅失和毀損風險轉移至乙方,自乙方將承運貨物交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后,該貨物的滅失和毀損風險轉移至甲方或貨物的收貨人。
第九條 資格與能力
乙方應確保具有和維持從事本合同相關業務的合法資格和能力,也應確保其所委托的轉運人也具備轉運業務相關的運輸資格和運輸能力。
第十條 裝卸、倉儲和保管
甲方貨物自交付乙方運輸后,乙方應全程負責貨物在交付收貨人前的所有裝卸、臨時的`倉儲以及貨物的保管;
裝卸、倉儲和保管應以確保貨物安全的方式進行。
乙方憑甲方指定的提貨憑證到甲方指定倉庫提貨,并由甲方負責裝車,乙方應清點裝車貨物及數量是否與《貨物運輸委托書》記載相符,貨物交付乙方后,發生貨物不符、數量缺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單證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甲方辦理有關進出口所需的全部單證,除需甲方親自辦理的除外;
乙方應以合法、最大的謹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則辦理相關單證,不得違法或不合規辦理;
甲方對相關單證的辦理和轉移有明確指示的,乙方應按甲方的指示辦理,甲方未明確指示的,可按習慣或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則辦理;
乙方應按照甲方指示開具貨運提單,貨運提單正本應直接交付甲方,在未經甲方明確指示前,乙方不得擅自將提單交付給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人。
乙方代辦的全部單證應完整移交給甲方。
第十二條 變更或取消
甲方在下達《貨物運輸委托書》后、貨物實際裝船前,有權變更或取消訂艙和《貨物運輸委托書》,但由造成的乙方應賠償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乙方支付給他人的其它費用損失,由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在完成租船和訂艙后,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取消或變更租船和訂艙,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包括甲方交付違約造成的對客戶的賠償,因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原因導致需變更或取消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另行安排運輸而額外支付的運費和其它費用。
第十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
甲方有擇優選擇貸代的權利;
甲方有變更或取消發運的權利;
甲方有依法和按約獲得相關單據、證明和文書的權利;
甲方有索賠的權利。
甲方的義務
甲方有依法提供有關貨物進出口信息及文件的義務;
甲方有依法遵守有關進出口法律法規的義務;
甲方有核對相關信息和單證的義務;
甲方有按約向乙方支付費用的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
乙方有按約獲得運輸費用和傭金的權利;
乙方有拒絕接受貨物運輸委托的權利;
乙方有權代表甲方依法進行報關、報驗及代辦相關進出口單證的權利;
乙方有因甲方違約按約向甲方索賠的權利。
乙方的義務
乙方有依法辦理本合同相關服務事項的義務;
乙方代為甲方辦理本合同相關服務事項應本著謹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則進行;
乙方有核對裝箱貨物和數量信息的義務;
乙方有及時通知甲方核對有關信息和單證的義務;
乙方有向甲方移交相關單證、文件和憑證的義務;
貨物在交付收貨人前,乙方有對貨物進行倉儲和保管的義務;
乙方有不得倒箱的義務;
乙方有向按約甲方賠償損失的義務;
乙方有協助甲方向實際承運人索賠和向承保人理賠的義務;
乙方有及時報告貨物運輸過程各種信息的義務;
依法或按約應由乙方承攬的其它義務。
第十四條 交付逾期和不能交付
因乙方原因導致貨物交付逾期三個自然日以上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貨值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貨值總額的3%,乙方能證明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由于自然災害、交通或海運事故造成無法準時提貨或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貨物不能交付收貨人而導致貨物重運或返運的,由乙方承擔額外產生的運費和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 索賠
貨物交付乙方運輸后,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損毀或滅失或喪失利用價值的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按照貨物原值進行索賠,賠償額度按實際損失額度賠償;貨物投保保險的,貨物實際損失與理賠損失有差額的,乙方賠償差額部分的損失。
因乙方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服務,導致甲方受到國家機關處罰或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索賠。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擅自將貨運提單正本交付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戰爭、國家或當地 政策發生重大調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應在 日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簽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采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簽約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貨物運輸委托書和費用價格確認單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一份。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