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理石銷售合同(通用3篇)
公司大理石銷售合同 篇1
供貨方:(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按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木方規格: 米木方。
材質為進口松木加包裝,不能用雜木,且質量必須達到 足尺。
如果豁飄超過 公分長度就必須退貨。
二、單價: 元/根。
三、付款方式:甲方供給乙方的貨款三個月結算一次,從供貨之日起,三個月付供貨款的 %,乙方需要的木方送完后的四個月內全部付清。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所供材料數量達不到要求,乙方有權拒收,乙方需要必須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如在通知時間內甲方不能按時到貨,應由甲方負責工期賠償損失。
乙方如在款額規定內不及時付款給甲方,甲方有權不供貨,每月每條 米木方按每條 元。
超過四個月后未付清全款,每條木方另加收 元。
五、交貨方式:由甲方負責運到乙方指定地點,貨到由乙方安排人按質量要求收獲簽字為準,運費由供貨方負責,下車由購貨方負責。
六、未盡事宜,如在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甲乙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大理石銷售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聯系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保潔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一:服務的內容和要求
第一款:乙方為甲方提供保養服務的地址為
第二款:乙方為甲方提供保養服務的服務范圍是
第三款:服務內容為
第四款:工期為
第五款:乙方采取全承包的方式為甲方提供服務。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款:按約定的時間讓乙方人員準時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款:確保乙方提供服務時,不得有阻礙乙方服務的行為。
第三款:指派專人負責聯系、協調、監督、檢查、驗收乙方的石材養護工作。
第四款:負責免費提供乙方大理石晶面養護工作所需的水電的正常供應,以保證乙方工作的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款:按本合同的要求,準時到達作業現場,按時完成服務工作。
第二款:負責服務人員各種技能培訓及安全、內保、防火、防盜知識教育,并教育服務人員
第三款:積極與甲方協調、配合,并根據甲方的要求,不斷改進、提高大理石晶面保養服務
四: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第一款:金額合計: 元(大寫 )
第二款:付款方式:乙方進場后甲方預付清洗總工程款 %做為預付款,計
第三款:付款時間:甲方應于乙方工程結束驗收合格后十日內付清乙方工程款,如因甲方原
第四款:合同簽訂服務范圍之外的特項服務費由甲方單獨支付,不在以上服務費金額之內,
五:違約責任
第一款:如因甲方未能履行其權利和義務,造成乙方工作時間延長或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
乙方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款:如因乙方施工過程中造成甲方物品出現劃痕,損壞,由乙方全部賠償。
六:免責條款
第一款: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款:在不可抗力消除后,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七:未盡事宜及爭議的解決
第一款:本合同必須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款: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款: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四款: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公司大理石銷售合同 篇3
需方(甲方):
電話:
地址:
簽約地點: 合同編號:
供方(乙方):
電話: 傳真: 地址:
甲乙雙方就供貨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交貨地點:
二、工程所用石材見下表:
三、質量檢驗及驗收方式乃是天然產物,略有色差及花式變化純屬正常現象。
四、交貨時間、運輸方式:
1、交貨時間:合同簽定,定金到賬后7天內供完。
2、運輸方式:需長途運輸的,供方可協作安排車輛,所有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但供方負責裝車。
五、結算方式: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總貨款的30%作為定金。(大寫:伍萬叁仟元,小寫¥:53000元)第一次提貨時,支付所提貨物的貨款,第二次提貨時支付清貨款,定金在提貨款沖減。
六、經濟責任:
供方違約責任
1、逾期交貨,每逾期一日應承擔未能交付部分0.1%違約金。
需方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應承擔未付款部分0.1%違約金,逾期三十日仍未能付款的,供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如終止合同需方還應支付供方合同未履行部份貨款總值10%的違約金。
2、中途不能無理退貨,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同意退貨的,需方應支付供方退貨部份貨款總值10%的違約金。
七、定單上所注明的內容可示為本合同的補充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法律效力。
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以上合同條款,另一方均有權終止合同,以書面通知對方,七日后自動生效。
八、經濟糾紛及處理的方式:
如遇糾紛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