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個人委托書(通用3篇)
原告個人委托書 篇1
北安律 字第 號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xx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陽區北三環東路15號,身份證號 ,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六里屯北里15號115室
甲方因其與 龍泳 關于黃牛所有權爭議糾紛 一案,現委托合同乙方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師、郝曼麗律師 為甲方的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參與案件的和解、調解、訴訟、執行。
二、合同乙方律師應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并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三、如遇特殊情況,合同乙方指派的律師不能履行職責時,為了甲方的利益,合同乙方應另行指派律師。
四、甲方應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合同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辦案費的,合同乙方有權單方終止代理。已收的費用不予退還,并有權按合同約定追索未付的費用及損失。甲方拖欠的律師費、辦案費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
六、甲方委托合同乙方律師的代理權限:詳見授權委托書。
七、根據律師收費標準并經雙方商定: 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支付律師費貳仟元;案件終結后甲方另交律師費壹仟元,
甲方必須聽從合同乙方的安排去處理本糾紛同時甲方的任何調解處理方案必須征得合同乙方同意,否則甲方賠償合同乙方違約金壹萬貳仟元。
在代理期間,案件以非訴訟方式終結的,或以和解、調解、撤訴方式終結的,不影響本條前款關于收費的約定。
八、本案的訴訟費用、公證費用及其他必須開支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案件終結 為止。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發生法律效力。
十一、訴訟有風險,合同乙方及其辦案律師對案件結果和訴訟時間不作任何承諾。
十二、本合同糾紛,由合同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
原告個人委托書 篇2
*人民法院:
貴法院受理 訴、糾紛 一案,現在原告已委托本所 律師為其委托代理人,代理期間至一審判決日止。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附:授權委托書 * 份
原告個人委托書 篇3
南京市鼓樓區中級人民法院:
委托人姓名: 身份證號: 受托人姓名: 身份證號: 受托人姓名: 身份證號:
現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與 民事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被告代理人。
代理權限包括:代理起訴、出庭質證、辨認、進行和解,提起反訴等相關一切事宜。委托期限延續至該案有效訴訟終止。
委托人: 受托人:
20xx年3月10日 20xx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