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標準模板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義務包括支付律師費、差旅費、敘述案情、提供證據、配合代理人調查等;代理人的主要義務包括完成委托代理事項、積極參與訴訟活動、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風險、出具法律意見、保守委托人秘密等,對于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你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第一范文網小編整理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一
委 托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托 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權限詳見訴訟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范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XX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xx]258號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因律師過錯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乙方因甲方過錯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范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根據承辦該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余額部分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律師到本市(XX市區)以外地區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支出由 甲方承擔。
乙方律師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概算,經甲方簽字確認后由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應提供差旅費用清單及有效憑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返還預付的差旅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庭內調解、案 外和解、撤訴)之日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協商再行約定,并可訂立補充合同。
委托方:(簽章) 受托方:律師事務所(簽章)
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師:
簽約時間:年日
簽約地點: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二
委 托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托 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權限詳見訴訟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范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XX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xx]258號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