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樓建設委托服務合同(通用3篇)
商服樓建設委托服務合同 篇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建設項目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托服務的建設項目概況
1.1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項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擬建建設項目規模
用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層數: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層數:_________,其中含商服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層數:_________;住宅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層數:_________,管線名稱:_________,長度:_________
1.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委托服務內容
2.1建設項目現場踏勘
2.2建設項目選址定點
2.3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資料
2.4比選規劃設計方案
2.5提供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劃技術標準咨詢服務。
2.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任務完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按時向乙方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文件資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內容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交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委托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4.1甲乙雙方支付或收取的服務費用標準按省物價局黑價聯[20__]162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4.2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天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_________萬元;或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天內,甲方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總額度_________%,即_________萬元,項目服務內容完成后_________天內,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全部費用,即_________萬元。
第五條雙方責任
5.1甲方責任
5.1.1甲方委托規劃技術服務任務時,必須向乙方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和明確要求,并對所提供的文件材料真實性和時限負責。
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超過規定期限10天以內,乙方完成規劃技術服務成果的時間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相應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0天以上的,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規劃技術服務成果的時間。
5.1.2甲方變更委托服務項目或提供文件材料有誤,導致乙方返工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甲方應按乙方因此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費用,具體標準雙方協商確定。
5.1.3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開展服務工作的,乙方應當返還甲方已支付費用的50%;乙方已開展工作的,甲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服務費用總額支付給乙方。
5.1.4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款規定的費用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甲方逾期支付一天,應向乙方多支付相應金額千分之一的逾期滯納金。
5.1.5甲方應向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工作、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5.2乙方責任
5.2.1乙方應按省物價局黑價聯字[20__]162號和黑建規[20__]41號及有關規定開展規劃技術服務活動。
5.2.2乙方對提交的委托項目規劃技術服務成果質量負責。
5.2.3合同生效后,乙方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應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服務費用。
5.2.4因乙方延誤規劃技術服務成果提交時間,每延誤一天,乙方核減該項目規劃技術服務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核減的最高限額為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其他事項
7.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當及時協商并共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7.3雙方共同履行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后,本合同即終止。
委托方
單位名稱
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單位地址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受委托方
單位名稱
_____年____月___日
營業執照編號
資質等級
資質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電話
開戶銀行賬戶
商服樓建設委托服務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固 話: 手機: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體驗室地址:
一、窗戶信息 業務代表: 公司代表簽名蓋章: 客戶確認:
二、合同正文 甲方在對旭亮隔音窗(以下簡稱:產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性能、指標、顏色、形狀、價格均有詳細了解的情況下,同意將其門窗工程承包給乙方設計、生產、安裝、改造。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使項目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合同。
1、安全條款:產品安裝后,甲方不得自行更改或拆卸。如確有需要或發現異常,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駐當地辦事處派工程技術人員維護。產品的使用和維護,參照《旭亮隔音門窗的使用和維護》執行。
2、驗收條款:產品尺寸以及開啟方式按照《旭亮隔音門窗設計方案》驗收;聲學工程按照“預估”指標驗收。
3、財務條款:合同簽定時,甲方須預付50%定金;工程款除未安裝部分外,余款應在安裝當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結清,否則乙方有權按照剩余款項的0.6%天收到取滯納金。
4、生效條款:本合同以收到甲方定金為生效前提;本合同需同時擁有公司蓋章、公司代表簽名方能生效,否則無效。
5、維保條款:在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玻璃維保________年;其余(包括型材、五金配件、密封條、通風器等)維保________年,維保期內,如出現質量問題,更換;維保期外需維保的,只收材料費及工本費。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按照《民法典》執行。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不成的,應在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商服樓建設委托服務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武警醫院住宅小區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小區物業服務
座落位置: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武警總隊醫院
建筑面積:高層 平方米(含車庫), ;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服務事項
第四條 物業服務內容
1、共用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共用照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2、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3、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管理;
4、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垃圾收集;
5、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物業區域內巡查;
6、維護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車輛停放進行收費管理;
7、房屋裝修管理;
8、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
9、其他委托事項。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小區有明顯的層號、棟號、房號引路方面標記。
2、設備運行:良好,運行正常,無事故隱患,保養、保修制度完善。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
4、公共環境:環衛設備完備,設專職保潔人員和明確的責任范圍,實行標準化管理;
5、綠化:公共綠地定期澆水和養護。
6、交通秩序:道路通暢、路面平整,井蓋無缺損、無丟失,機動車輛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責任明確,車輛進出有登記;
7、秩序維護:負責小區的安全秩序維護及消防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小修和急修:24小時服務熱線,工作日上門服務;
第三章 委托服務期限
第六條 本合同委托服務期限為一年半。自 起至 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服務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6、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負責返修; 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7、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
8、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協助乙方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按政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20平方米,由乙方無償使用。
10、向乙方提供售水、電卡設備及軟件,由乙方無償使用。
11、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水費:本合同生效之前費用由甲方負責清交。
(2)電費:本合同生效之前費用由甲方負責清交。
12、協助乙方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3、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14、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3、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4、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5、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并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7、每年年末向全體業主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8.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9、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11.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第五章 物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1、 按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業主(住戶)收取,即多層住宅按建筑面積0.40元/月/平方米;多層出租房屋、商鋪按建筑面積0.40元/月/平方米。
2、 高層住宅按建筑面積1.50元/月/平方米;高層出租房屋、商鋪按建筑面積1.50元/月/平方米收取。
3、物業服務費用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公用部分、共用設施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10)稅金(5.5%)。
(11)物業服務企業利潤(2-5%)。
2、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標準按季、年支付物業服務費,支付方式為現金。
第十條 其它有償服務費用
按乙方提供的有償服務標準或政府指導價執行。
第十一條 代收代繳收費服務
受單位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費、電費收繳工作,收費標準執行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停車服務費
停車服務費執行烏發改房[20xx]5號文件。
第十三條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并產生的服務費用,由甲方承擔全部空置物業的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延期交納應交的物業服務費及代收代繳的水電費,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交物業服務費的3交納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公司可采取限水、限電等催繳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建筑(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后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資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維護。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十七條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十八條 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為準)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物業管理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為救助人命而造成必要財產損失:
(1)比如有人在房間內企圖自殺,為救助人命不得不破門、破窗而入;
(2)為避免業主或用戶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比如業主房間漏水、失火又無人在內,為不使其造成巨大損失,物業管理者強行入內處理);
(3)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4)其它類似上述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服務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續訂合同。
第二十四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30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