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辦理代收業務協議(精選3篇)
委托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1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代收 業務,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辦理 業務并按繳款人的委托進行代收代繳款項的交割,經雙方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委托乙方辦理 業務的基礎上與乙方全面開展業務合作,包括結算業務和公司業務等。
二、對于雙方商洽的代收 業務事宜,由甲方通知各繳款人到乙方營業地簽訂《委托代繳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身份證及復印件,辦理書面委托乙方從繳款人的個人結算賬戶代繳 款項的事宜。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且經繳款人書面委托后,乙方負責提供相應的代收代繳服務。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在乙方開立單位結算賬戶(賬號: ;戶名: ;開戶銀行: ) ,作為代收 款項歸集的賬戶,并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清單或憑證。
2.每月_日前,甲方根據代扣筆數,按 元/筆向乙方通過轉賬方式支付手續費。如甲方逾期支付的,每日按逾期付款總額的 %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甲方負責將繳款人戶名、身份證號、賬號、繳費金額等相關信息按乙方要求的數據格式生成數據磁盤或制作成代收業務清單,提交乙方辦理代收業務,并對磁盤數據或清單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負責在乙方辦理代繳 款項業務后將收款單據送交或通知繳款人。
5.如繳款人的數量、名稱、賬戶等發生變動時,由甲方負責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發生變動人員的戶名、身份證號、賬號、金額等相關信息,并要求繳款人重新辦理委托申請。
6.如繳款人對繳費金額提出異議或因代繳事項引起糾紛的,由甲方與其核查并協商解決。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根據甲方和繳款人委托按照數據磁盤的信息或業務清單進行 款項代收代繳,最遲于代理業務處理的次日將代收失敗的明細清單及時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查找原因。
2.保證甲方提交的數據安全,不得修改磁盤數據。
3.為繳款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戶用于代繳相關費用。
4.乙方根據甲方和繳款人委托要求辦理代繳業務,如繳款人與甲方因代繳費事項發生糾紛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如繳款人指定賬戶的余額出現不足時,乙方不墊款,因此產生的糾紛由繳款人負責。
五、本協議委托期限為 年,協議到期后如任何一方未提出要求變更或終止本協議的,可自動延期 年。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簽訂地點:
委托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2
鑒于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代收”指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柜面提交的相關資料,扣劃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資金,并直接向甲方指定賬戶歸集或通過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向指定賬戶歸集。
1.2 “指定賬戶”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交通銀行代收付業務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一)中“單位基本信息”欄位記載的“單位結算賬戶”。
1.3 “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是指專用于辦理代收業務的銀行內部賬戶,即《申請表》“清算方式”欄位所載的“專用賬戶”。
1.4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甲方存在直接且真實關系的機構及個人。
1.5 “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是指特定關系人在交通銀行開立的個人太平洋借記卡、存折或單位結算賬戶。前述賬戶應真實、合法、有效,且未處于被掛失、凍結、止付、注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第二條 申請、變更和注銷
2.1 甲方申請辦理代收業務的,應按乙方的要求和提供的格式填寫《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并提交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代收業務的具體種類及清算方式等內容以《申請表》的約定為準。
2.2 乙方根據甲方在《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在系統中設置甲方的指定賬戶賬號、戶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類型等相關信息,并在收到甲方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后開通代收業務功能。甲方應在代收業務功能開通后及時核對上述設置,如發現乙方設定的信息與《申請表》中填寫的內容不符,應立即告知乙方。
▲▲2.3 甲方在使用代收業務的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信息或申請的代收業務的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指定賬戶賬號、戶名、代收業務種類、清算方式、扣款類型等事項發生變更,應按乙方規定重新填寫相應表格并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由此發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4 甲方如不再使用代收業務,應前往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注銷手續。在甲方注銷代收業務功能前乙方已受理的代收業務,甲方應承擔其后果。
第三條 費用
3.1 甲方應按照《申請表》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3.2 《申請表》中,甲方可選擇“默認清算賬戶”或其他賬戶作為“收費結算賬戶”,其中“默認清算賬戶”指單位結算賬戶(清算方式選擇“結算賬戶”的)或乙方內部專用代收專戶(清算方式選擇“專用賬戶”的)。
▲▲3.3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從《申請表》約定的收費結算賬戶自動扣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若因賬戶余額不足造成自動扣繳不成功,乙方有權繼續從前述賬戶進行扣繳直至本協議約定的費用全部繳清,甲方有義務按乙方要求立即支付應付未付費用。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甲方辦理代收業務前應獲得特定關系人的真實書面授權。
4.2 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本協議及乙方營業網點等渠道發布的業務規則(以下簡稱:代收業務規則)辦理代收業務。甲方已閱知并承諾遵守乙方代收業務規則。
▲▲4.3 甲方應在乙方預留印鑒印模,因預留印鑒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4 甲方應向乙方提交《交通銀行代收業務匯總清單》(以下簡稱《匯總清單》,格式見本協議附件二)、代收數據盤片等資料,《匯總清單》應加蓋甲方單位公章。甲方應確保該等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4.5甲方應指定專人辦理代收業務申請,向乙方提交符合約定《匯總清單》和代收數據盤片,并正確使用乙方提供的代收業務數據文件制作工具。甲方應自行制作代收業務數據文件并對數據文件進行加密,不得委托乙方工作人員代為辦理。
▲▲4.6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并由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1)因指定專人與乙方進行數據、資料的傳送或交接對乙方造成損失的;
(2)甲方未按約定制作代收業務數據文件并進行加密,或因甲方原因致使代收業務數據文件泄漏或信息錯誤。
4.7 如甲方認為乙方根據甲方通過柜面渠道提交的代收業務資料辦理代收業務有誤,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錯誤發生之日起30 日內與乙方聯系。
▲▲4.8 甲方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不得利用乙方代收業務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如甲方通過代收業務違法、違規使用銀行賬戶,由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9 甲方保證與特定關系人存在直接且真實關系,并自行解決與特定關系人或其他第三方間就代收業務項下各類款項發生的任何糾紛。前述糾紛與乙方無關,甲方不得以與特定關系人或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為由拒絕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特定關系人與乙方簽署或向乙方提交有關授權乙方從其賬戶中扣款的書面文件前,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辦理代收業務。
5.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代收業務數據文件文本格式以及數據文件制作工具和密鑰,對甲方進行數據文件制作工具安裝和使用的培訓,并協助甲方解決代收業務數據文件制作中出現的問題。
5.3 乙方接到甲方通過柜面渠道提交且符合本協議約定及代收業務規則的資料的,應完成代收;甲方提交的資料不符合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的,乙方應及時退給甲方修改。如因乙方擅自修改甲方提供資料導致代收失敗,由乙方依法承擔責任。
▲▲5.4 乙方對甲方通過柜面渠道提交的資料是否合法合規沒有審核義務,對由此造成的錯收、延誤等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根據上述資料辦理代收業務而遭受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5.5 乙方因下列原因而無法完成代收業務的,對由此造成的代收業務項下款項全部或部分延誤扣賬及其他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1)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余額不足;
(2)甲方的行為是出于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代收業務規則向乙方提交資料;
(4)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不處于真實、合法、有效狀態或處于被掛失、凍結、止付、注銷或其他非正常狀態。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5.6 因監管要求、技術進步或業務發展等原因,乙方有權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暫停或終止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但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管規定的要求提前在乙方營業網點或交通銀行門戶網站/網上銀行網頁進行公告。
甲方不同意關于變更代收業務規則、修改或暫停代收業務種類或功能的公告內容的,有權在公告執行前依本協議約定終止本協議。甲方在公告執行后繼續辦理相關業務的,視同接受公告內容。
▲▲第六條 信息披露與保密
6.1 對于在本協議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獲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開信息和資料,乙方對相關信息和資料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并應依法承擔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和資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適用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門或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為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向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披露和允許乙方的外部專業顧問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的;
(4)甲方同意或授權乙方進行披露的。
6.2 在本協議第6.1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進一步同意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甲方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基本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為下列目的向業務外包機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他金融機構及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機構,或者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或部分擁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許其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該等信息和資料:①為開展代收業務或與代收業務有關;②為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可能提供新產品或服務或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第6.2條是否適用,以雙方在本協議第11.2條約定為準。
第七條 通知
7.1 甲方在本協議中填寫的聯系方式(包括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等)均真實有效。任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甲方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將變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該等信息變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7.2 除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外,乙方對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權通過以下任一方式進行。乙方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知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送失誤、缺漏或延遲承擔責任。乙方同時選擇多種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1)公告,以乙方在其網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或營業網點發布公告之日視為送達日;
(2)專人送達,以甲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日;
(3)郵遞(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4)傳真、移動電話短信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傳真號碼、甲方指定的移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以發送至日視為送達日。
7.3 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關于變更通訊地址的書面通知,甲方在本協議填寫的通訊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達司法文書及其他書面文件的地址。本協議爭議解決過程中,法院通過郵寄(包括特快專遞、平信郵寄、掛號郵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其他書面文件送達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訊地址的,以甲方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為送達日;甲方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以郵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異地)視為送達日。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法院對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權通過7.2條約定的任一通訊方式進行。法院有權選擇其認為合適的通訊方式,且無需對郵遞、傳真、電話或任何其他通訊系統所出現的傳遞失誤、缺漏或遲延承擔責任。法院同時選擇多種通訊方式的,以其中較快到達甲方者為準。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本協議項下爭議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第九條 協議終止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本協議終止,乙方在協議終止前已受理的代收業務,雙方仍按本協議執行:
(1)甲方按本協議約定注銷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2)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終止全部代收業務功能;
(3)甲方有任何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情形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乙方書面通知記載的終止日或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以二者中較早日期為準)終止。
(4)甲方連續24個月未發生代收業務且未至原申請代收業務的乙方網點辦理注銷手續,乙方有權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自甲方收到書面通知之日終止。
第十條 其它條款
10.1 甲方按乙方要求填寫并提交的《申請表》及雙方確認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0.2 本協議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11.1 甲方的聯系方式為:
通訊地址:
收件人:
郵政編碼:
電話:
移動電話號碼:
傳真:
電子郵件地址:
11.2 雙方同意,本協議□適用□不適用第6.2條。
11.3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1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地址:
乙方: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負責人:
通訊地址:
甲方已通讀協議全部條款,乙方已應甲方的要求作了詳細說明,甲方簽署本協議時對所有內容無疑問和異議,理解協議條款尤其是帶▲▲標記條款的含義及其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單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委托辦理代收業務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對乙方開展的 業務和營銷活動內容了解充分,經過考慮,自愿簽署以下協議。
甲方的基本情況及所辦理業務的內容
為更好地為甲方服務,保障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應真實準確地填寫以下表格,并請在簽字確認前認真審閱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如甲方所填寫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乙方有權暫停或終止向甲方提供所有通信服務,若甲方的聯系方式有所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
甲客戶姓名:__________證件類型 □身份證 □港澳通行證 □中國臺灣通行證 □護照
方證件號碼:__________
填證件地址: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寫申請業務功能:__________業務:__________
乙終端/副卡號碼:__________ 終端串號:__________
方終端型號:__________
填
寫主付費號碼
1、智能穿戴是指應用穿戴式技術對日常穿戴進行智能化設計,開發出可以穿戴的設備,如眼鏡、手套、手表、服飾和鞋等。智能穿戴設備,可以利用傳感器、射頻識別、全球定位系統等信息傳感設備,接入移動互聯網,實現人與物隨時隨地的信息交流。
2、本協議約定的終端/副卡號碼僅限甲方應用于智能穿戴業務。
3、本協議約定的終端/副卡號碼須訂購副卡訂購________元物聯網流量月套餐、________元物聯網語音月套餐,主卡和副卡為代付費關系,協議期為24個月。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更改資費和訂購其他資費,不得訂購智能穿戴業務合約外的其它營銷活動。協議到期后,甲方不得更改原訂購資費品牌,僅可對原訂購資費品牌下的資費套餐進行更改。
4、甲方須在上述表格中約定的主付費號碼內支付預存話費240元,乙方分24個月返還,每月返還10元;預存話費有效期為業務生效之日起24個月,如在有效期內甲方未使用完,所返還話費作廢清零。若甲方在協議期24個月內機卡分離使用(上述表格中約定的終端與終端/副卡號碼、主付費號碼分開使用),乙方收回智能穿戴終端的使用權,停止返還話費,并免除機卡分離期間乙方返還話費的義務。甲方在協議期24個月內恢復機卡合一(上述表格中約定的終端與終端/副卡號碼、主付費號碼捆綁使用),甲方可申請恢復終端使用權,從機卡合一次月起恢復返還話費。
5、甲方辦理本協議項下業務且生效后,乙方贈送話費240元,活動生效次月起分24個月返還,每月返還10元(贈送話費不能用于消費手機支付、代付、彩鈴月租、國際及港澳臺業務、夢網等結算類業務費用),同時贈送一臺價值300元的智能穿戴設備;若甲方在使用期間機卡分離使用(上述表格中約定的終端與終端/副卡號碼、付費號碼分開使用),乙方收回智能穿戴終端的使用權,停止贈送話費,并免除機卡分離期間乙方贈送話費的義務。甲方在承諾的最低消費期內恢復機卡合一的(上述表格中約定的終端與終端號碼、付費號碼捆綁使用),甲方可申請恢復終端使用權,從恢復機卡合一次月起恢復贈送話費;贈送話費使用有效期截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在有效期內甲方未使用完,所贈送話費作廢清零。
6、甲方承諾上述表格中約定的主付費號碼每月通信費用最低消費28元(最低消費不含手機支付、代付、彩鈴月租、國際及港澳臺業務、夢網等結算類業務費用);承諾最低消費時間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每月消費不足承諾最低消費的,按最低消費計算甲方當月消費。甲方停機保號的,除應繳納停機保號費用外,仍需按月支付每月最低消費。
第二條 特別約定
乙方對由于甲方因終端故障、電池耗盡、使用不當、誤操作、未及時更新用戶資料等非乙方原因導致漏報、錯報、誤報等安防功能失效從而造成甲方損失或甲方個人位置隱私泄露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上述表格內的終端號碼出現欠費,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對該號碼予以暫時停機處理,同時有權要求甲方補交費用,甲方應從欠費之日起,每日按欠費金額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如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欠費導致停機銷號的,則視為甲方已離網。如果甲方在本協議承諾期間離網,甲方須向乙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為:從欠費月起至承諾期限屆滿之日止,甲方所承諾的每月最低消費金額之和。
3、如遇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均不負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與責任
1、甲方對智能穿戴終端負有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不得用于違法犯罪和發送不良信息、不得用于損害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甲方對其自用的智能穿戴終端引發的信息安全事件及后果負責。
2、甲方承諾和保證不利用網絡進行任何違反法律以及危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保證不對乙方公眾業務產生不良影響。否則,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3、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私自將物聯卡(副卡)用于雙方商定的通信功能、業務范圍、使用場景、產品形態、服務內容之外的其他用途。
4、甲方不得私自將乙方物聯卡(副卡)轉售給第三方、不得將乙方物聯卡(副卡)用于違法犯罪和發送不良信息、不得用于損害社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5、甲方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登記號碼實名制信息,并確保遞交乙方進行登記的信息真實、準確。
6、甲方需承諾不得將物聯卡(副卡)用于超出智能穿戴業務服務范圍、可能帶來任何不利影響的行為、或者是國家禁止的行為。
7、信息安全責任。甲方需遵守本協議內的信息安全條款,并承諾不得利用我公司物聯卡(副卡)作為信息傳輸通道,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信息的內容:
(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 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定的;
(4)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6)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7)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8) 損害國家榮譽、利益和國家機關信譽的。
甲方一旦出現違反信息安全責任條款的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對涉及的物聯卡(副卡)進行停機處理,同時追究甲方違約責任,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執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 協議的生效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雙方在本協議項下業務所簽署的文件均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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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端交付憑證
乙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甲方交付上述表格約定串號、包裝完整、功能正常的智能穿戴終端。
甲方簽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