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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發布時間:2024-10-28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精選8篇)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篇1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保證人: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委托代理人:

  (須提供保證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授信人: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受信人”)與授信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綜合授信協議》”)的履行,保證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以擔保受信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將產生的債務。

  授信人經審查,同意接受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為明確保證人與授信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或本合同文義要求另作解釋,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與受信人簽訂的《綜合授信協議》以及授信人與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就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所簽訂的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是指授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幣貸款、貿易融資、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保理、擔保等表內外信用發放形式(統稱“具體授信業務”)時,與受信人所簽訂的單筆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第三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二條 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綜合授信協議》授信人與受信人簽訂的全部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發生的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現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債權確定:

  (一)主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三)授信人與受信人終止主合同或授信人與保證人終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吊銷、注銷、解散;

  (五)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證方式

  第三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章 保證范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擔保的范圍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授信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第五條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保證人具有約束力。

  第六章 保證期間

  第六條 《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的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為自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受信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如因法律規定或約定的事件發生而導致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提前到期,則為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七章 保證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七條 保證人應確保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授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授信人已收到保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經保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保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證明保證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授信人合理要求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為復印件,則須經保證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確認該復印件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八章 保證人的聲明和保證

  第八條 保證人在此向授信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保證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4.保證人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以及適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規。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5.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保證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或公證手續。

  6.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保證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7.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并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8.保證人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第九條 保證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保證人將隨時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九章 保證人的承諾

  第十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保證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授信人以下任何事件:

  (1) 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

  (2) 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重大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3) 保證人收入明顯大幅減少、喪失經濟來源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4) 保證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授信人的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出售、轉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處分其任何重大資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保證人將不會就其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償的任何款項或其對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債權,向受信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4.如果受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應付的被擔保債務,保證人應在收到授信人書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個授信人工作日內,無條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該筆債務。

  5.如果保證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按時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授信人有權直接自保證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統內其他任何分支機構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劃扣,而無須事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

  6.一經授信人提出要求,保證人應按要求立即向授信人支付或補償下列費用和損失:

  (1) 授信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而發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以及

  (2) 因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而給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

  第十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授信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授信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無論是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也無需首先向受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章 違約事件

  第十二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主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聲明、保證或承諾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

  3.主合同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4.發生了針對保證人或其重大資產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5.保證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授信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授信人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授信人有權視情況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數項措施:

  1.行使授信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要求保證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行使授信人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未經授信人事先同意,保證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十五條 授信人給予保證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授信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應當全額支付被擔保債務,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十八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保證人發給授信人的文件,則需在授信人實際收到后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法律)進行解釋。

  第二十條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保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授信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保證人和授信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保證人和授信人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保證人持______份,授信人持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保證人和授信人于_______簽訂。

  第二十七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受信人、保證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授信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授信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受信人、保證人對授信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此頁為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保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授信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為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為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

  時 間: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篇2

  合同編號:( )銀保字第____號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

  開戶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債務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在此最高額度內對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余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_ 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債權人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綜合授信合同向債務人授信(綜合授信合同編號為( )銀授字第______號)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債權人與債務人根據綜合授信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只要綜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于貸款,保證期間分筆計算,保證期間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2.對于保函,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對外支付保函金額之日起兩年止。

  3.對于信用證,保證期間自債權人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之日起兩年止。

  4.對于銀行承兌匯票,保證期間按單張銀行承兌匯票分別計算,自每張銀行承兌匯票載明到期日后兩年止。

  5.對于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6.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范圍

  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保證人聲明與保證

  1.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保證人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債權人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證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 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債權人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保證人應向債權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于變更后一周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保證人應定期或隨時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發生轉股、改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保證人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未經債權人書面認可,保證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權、房屋、設備等資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出現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的情況,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8.主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接到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額、方式向債權人支付,代為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9.如保證人未按本條第八款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授權債權人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和/或對債權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證人財產或財產權利行使處分權利,以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10.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可以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有關條款,而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而明顯加重債務人債務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主合同債務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主合同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于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 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第八條 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第三人時,應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

  2.主合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應對保證人提供的有關保證人的資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查詢的除外。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授信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保證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均有權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任一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的;

  (2)按主合同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四、五款的事件時,債務人未落實還款責任或保證人未落實保證責任。

  (4)保證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債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保證人在本合同第五條中所作聲明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如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權利義務的累加性

  1.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或排除債權人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保證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債權人書面表示,債權人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債權人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他權利的行使。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保證人根據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發生的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連帶保證責任延及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返還及賠償損失)。

  2.如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是或將來成為無效,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保證人授權代表與債權人授權代表簽字并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債權人就本合同給予保證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電傳、電報、傳真等函件,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已送達保證人;郵政信函于掛號郵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視為已遞交保證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日視為送達保證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保證人、債權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篇3

  保證人: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賬 號:

  授信人: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受信人”)與授信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綜合授信協議》”)的履行,保證人愿意向授信人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以擔保受信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將產生的全部債務。

  授信人經審查,同意接受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為明確保證人與授信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或本合同文義要求另作解釋,在本合同中:

  主合同:是指授信人與受信人簽訂的《綜合授信協議》以及授信人與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就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所簽訂的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是指授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幣貸款、貿易融資、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保理、擔保等表內外信用發放形式(統稱“具體授信業務”)時,與受信人所簽訂的單筆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第三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二條 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綜合授信協議》授信人與受信人簽訂的全部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發生的全部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綜合授信協議》約定的最高授信額度,即

  。

  出現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債權確定:

  (一)主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三)授信人與受信人終止主合同或授信人與保證人終止本合同;

  (四)受信人、保證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吊銷、注銷、解散;

  (五)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證方式

  第三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章 保證范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擔保的范圍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授信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復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以上各項合稱為“被擔保債務”)。

  第五條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保證人具有約束力。

  第六章 保證期間

  第六條 《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的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為自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受信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如因法律規定或約定的事件發生而導致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提前到期,則為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七章 保證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七條 保證人應確保在受信人首次使用授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授信人已收到保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經保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保證人的公司章程或批準設立文件和保證人經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保證人合法存續狀態的文件;

  3.證明保證人資信情況的財務報表或其他資料;

  4.保證人的董事會或者有權決定本保證事宜的其他保證人內部機構同意保證人按照本合同提供保證擔保的決議;

  5.授信人合理要求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為復印件,則須經保證人加蓋公章確認該復印件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八章 保證人的聲明和保證

  第八條 保證人在此向授信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實體/其他組織,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并從事經營活動。

  2.保證人具有充分的權力、授權及權利簽署本合同及進行本合同項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為及其他的行動和同意以授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署。

  3.保證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保證人向授信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5.保證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和第三方同意,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保證人的法人組成文件/批準文件(如有)及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6.為確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保證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或公證手續。

  7.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保證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8.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重大經營性資產、并將會對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或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9.保證人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第九條 保證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保證人將隨時按授信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九章 保證人的承諾

  第十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保證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授信人以下任何事件:

  (1) 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

  (2) 任何涉及保證人或其重大經營性資產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3) 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被撤銷。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未經授信人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進行任何聯營、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其他經營方式和產權結構的變更安排;如確因經營需要或國家政策、法律調整需要而進行聯營、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或以其他方式變更其經營方式或產權結構的,保證人應事先取得授信人的書面同意,并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和義務作出令授信人滿意的安排。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授信人的事先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出售、轉移、分割或以其他形式處分任何重大經營性資產。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保證人將不會就其已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清償的任何款項或其對受信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債權,向受信人追償或主張權利。

  5.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任何變更登記,應在變更后十個授信人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授信人并將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送交授信人。

  6.如果受信人未按期支付任何到期應付的被擔保債務,保證人應在收到授信人書面付款通知之日起七個授信人工作日內,無條件地以授信人要求的方式代受信人向授信人支付該筆債務。

  7.如果保證人未按授信人的要求按時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授信人有權直接自保證人在授信人或授信人系統內其他任何分支機構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劃扣,而無須事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

  8.一經授信人提出要求,保證人應按要求立即向授信人支付或補償下列費用和損失:

  (1) 授信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而發生的所有成本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以及

  (2) 因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約定而給授信人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

  第十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授信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授信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無論是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也無需首先向受信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一章 違約事件

  第十二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主合同項下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聲明、保證或承諾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

  3.主合同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4.保證人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序,或保證人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停業或暫停營業;

  5.發生了針對保證人或其重大經營性資產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6.保證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授信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授信人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授信人有權視情況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數項措施:

  1.行使授信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要求保證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行使授信人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未經授信人事先同意,保證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十五條 授信人給予保證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授信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應當全額支付被擔保債務,不得提出任何抵銷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十八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國法律,并按照中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二十條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保證人和授信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保證人和授信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保證人和授信人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2.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保證人持______份,授信人持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保證人和授信人于_______簽訂。

  第二十七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受信人、保證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授信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授信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受信人、保證人對授信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此頁為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授信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為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為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

  時 間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篇4

  保證人: 地址:

  債權人:江蘇銀行 地址:

  為確保債權人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訂的金額為(幣種) (大寫) ,合同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愿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 保證內容

  保證人無條件地、不可撤消地向債權人保證,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項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債務人的實際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上述期限僅指貸款(各類授信業務)的發生期限,到期日不受期限約束。

  第二條 保證范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范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復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律師費、公證費、稅金、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鑒定費及債權人

  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它相關費用等款項。

  第三條 保證最高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最高額為最高不超過(幣種) (大寫) 。在此,保證最高額僅指在本合同第一條中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主合同項下及合同期間內債務人實際使用貸款或授信總額(指扣除保證金部分的授信敞口額度)扣除已還部分所形成的貸款(授信)本金余額,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除貸款(綜合授信)本金之外的利息、復利、罰息等各項應付款項,但保證人對該部分款項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循環使用主合同項下貸款(授信)額度,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可以調劑使用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綜合貸款(或授信)額度內各類貸款(或授信)業務額度,且保證人在擔保總額內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已全面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應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 保證人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與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本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對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認識,對其涉及有關保證人的義務予以完全確認。

  第五條 保證人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債務人違約或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時發生的債務。保證人在收到債權人書面通知后,應按債權人指定的時間、幣種、金額和結算方法履行清償責任,且承諾債權人有權在債權人認為合適的時候從保證人的銀行賬戶中扣收全部擔保金額,如扣劃款項為外匯的,按扣劃日債權人所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算。

  第六條 保證人(包括保證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接管人)在

  第七條 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滿兩年之日止。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義務不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同意對主合同條款除金額以外的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補充、刪除等)而受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債務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債權人于保證期間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九條 保證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向債權人作出如下保證:因債務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種原因確認主合同無效、或因保證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導致債權人任何損失的,均將成為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一項獨立的應索即付的債務。

  第十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仍應按本合同載明的條件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承諾監督借款人使用貸款(或授信),如果債務人改變貸款(或授信)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如主合同項下除本保證外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愿意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于物的擔保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保證人是依法設立的實體,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本保證合同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并且其簽訂本合同已獲得充分授權,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續均已完備。

  第十三條 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系真實、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關系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響。

  第十四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與保證人的其他債務處于同等地位,處于同一受償順序。

  第十五條 若保證人就本合同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該反擔保合同不得侵害債權人的任何權益,且當保證人因該反擔保合同而與債權人在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中處同一受償順序時,債權人應優于保證人獲償。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財產抵押的方式設立反擔保。

  第十六條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將隨著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減少而相應遞減。

  第十七條 保證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信息。

  第十八條 保證人發生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營業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時,應自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若保證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債權人按照原通訊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文件的,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第十九條 如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保證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放棄抗辯權。

  第二十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A.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補充,均自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關條款、江蘇銀行的有關規定解釋或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保證合同一式 份,由保證人、債權人 、 、 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公章) 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簽章:

  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篇5

  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保證人):

  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愿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_____》、《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與丙方之間就乙方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額度內對乙方履行債務向甲方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乙方在甲方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余額。

  第二條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甲方與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

  第三條保證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只要《銷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甲方即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當乙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甲方均有權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1、對于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甲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保證范圍

  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_____、差旅費等)。

  第六條丙方聲明與保證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_____承擔民事責任。

  2、丙方自愿為主合同乙方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丙方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甲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_____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

  第七條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于變更后一周內書面通知甲方。

  3、丙方應定期或隨時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發生轉股、改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保證權利的實現:

  1、乙方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履行期內,如果甲方有確切證據證明乙方經營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債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為清償能力的可能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條本合同履行時,如發生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三方各執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附:

  1、擔保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愿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與丙方之間就乙方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額度內對乙方履行債務向甲方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乙方在甲方處的各項債務的總余額。

  第二條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甲方與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元整。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甲方與乙方根據《銷售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條保證方式

  風險提示:

  保證責任方式分為連帶清償責任和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擔保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一般保證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事人應根據擔保目的的不同來確定保證方式,降低風險。

  丙方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只要《銷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甲方即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當乙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甲方均有權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風險提示:

  現很多擔保公司對于擔保期間的設定并不重視,有的保證合同不設定保證期間,有的設定早于主債務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期間,這種設定都是被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在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期間就會大大縮短,極易因一時疏忽而使債權無法得到實現。

  1、對于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甲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保證范圍

  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丙方聲明與保證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丙方自愿為主合同乙方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丙方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甲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

  第七條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風險提示:

  違約責任條款的設定通常情況下是為了促使合同各方當事人信守約定、嚴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舉措,但是,對債權人而言,它又是變通、確保債務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對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后超出法律規定利息部分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杠桿。違約責任即可以強化債權人的權利。但約定不當的,也可能使債權人受償范圍受限。

  1、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于變更后一周內書面通知甲方。

  3、丙方應定期或隨時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發生轉股、改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保證權利的實現:

  1、乙方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履行期內,如果甲方有確切證據證明乙方經營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債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為清償能力的可能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條本合同履行時,如發生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三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1、擔保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篇7

  合同編號:( )銀保字第____號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

  開戶行:中國

  債務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_____》、《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在此最高額度內對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余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債權人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綜合授信合同向債務人授信(綜合授信合同編號為( )銀授字第______號)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只要綜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于貸款,保證期間分筆計算,保證期間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2.對于保函,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對外支付保函金額之日起兩年止。

  3.對于信用證,保證期間自債權人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之日起兩年止。

  4.對于銀行承兌匯票,保證期間按單張銀行承兌匯票分別計算,自每張銀行承兌匯票載明到期日后兩年止。

  5.對于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6.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范圍

  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_____、差旅費等)。

  第六條 保證人聲明與保證

  1.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_____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保證人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債權人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證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_____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債權人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保證人應向債權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于變更后一周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保證人應定期或隨時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發生轉股、改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保證人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未經債權人書面認可,保證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權、房屋、設備等資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出現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的情況,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8.主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接到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額、方式向債權人支付,代為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9.如保證人未按本條第八款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授權債權人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和/或對債權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證人財產或財產權利行使處分權利,以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10.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可以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有關條款,而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而明顯加重債務人債務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主合同債務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主合同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于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第八條 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第三人時,應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

  2.主合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應對保證人提供的有關保證人的資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查詢的除外。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授信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保證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均有權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任一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的;

  (2)按主合同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四、五款的事件時,債務人未落實還款責任或保證人未落實保證責任。

  (4)保證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債權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保證人在本合同第五條中所作聲明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如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權利義務的累加性

  1.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或排除債權人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保證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債權人書面表示,債權人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債權人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他權利的行使。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保證人根據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發生的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北京)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_____規則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_____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連帶保證責任延及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返還及賠償損失)。

  2.如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是或將來成為無效,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保證人授權代表與債權人授權代表簽字并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債權人就本合同給予保證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電傳、電報、傳真等函件,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已送達保證人;信函于掛號郵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視為已遞交保證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日視為送達保證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保證人、債權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額保證委托合同書 篇8

  甲方(債 權 人):

  乙方(債 務 人):

  丙方(保 證 人):

  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愿為甲方與乙方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甲方與丙方之間就乙方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額度內對乙方履行債務向甲方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乙方在甲方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余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甲方與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甲方與乙方根據《銷售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條、對帳函等)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丙方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只要《銷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乙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甲方即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當乙方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甲方均有權直接要求丙方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于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2.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甲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范圍

  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第六條 丙方聲明與保證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丙方自愿為主合同乙方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丙方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甲方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丙方應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于變更后一周內書面通知甲方。

  3.丙方應定期或隨時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丙方發生轉股、改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5.丙方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保證權利的實現:

  1、乙方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債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履行期內,如果甲方有確切證據證明乙方經營惡化或抽逃資金、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債權的情況,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為清償能力的可能時,甲方有權要求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五條、本合同履行時,如發生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附:1、擔保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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