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醫院住養合同(通用3篇)
委托醫院住養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養老機構)
乙方:入院人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姓名:電話:
家庭住址:郵編:
身份證號:與被擔保人關系:
工作單位:電話:
通訊地址:
其他子女姓名:電話:
其他子女姓名:電話:
因乙方年老生活困難,需生活護理照顧,自愿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進入甲方院內住養,甲方經家訪后同意乙方入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經甲,乙,丙三方自愿協商明確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系自費入住甲方院內的養老人員,丙方自愿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的擔保并承擔付費義務.丙方保證按時支付乙方在甲方住養院內期間所需要的一切費用.
二,乙方入院住養生活護理區,確定護理等級為護理.
三,乙方入院按照昆山市物價局批復的收費標準承擔如下費用:
1,月床位費元.
2,月護理費(生活護理)元.
3,月伙食費元.
4,預收醫藥費元.(出院結賬時多退少補,不計利息).
5,乙方接到入院通知后,兩日內辦理入院手續,并交入院費用.
6,凡當月入住或離院結算者所交生活護理費,床位費入院時間不足半月的(即不超過15天)應以半月計算,超過半月的(即超過15天),按全月計算.(計算方式:以當月一日至十五日為前半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為后半月).
7,以上各類費用均按先付后用原則由甲方收取.
8,甲方是非贏利性福利機構,乙方(或丙方)應按時交費.乙方若不按時交費的,則甲方按3%以天計算加收滯納金.
9,甲方的收費標準今后如經昆山市物價局批復調整的,則在批復生效前一個月通知乙方或丙方,自動調整本協議第三條款的相關數額.
四,甲,乙,丙三方責任:
1,甲方按約定向乙方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不承擔監護人之法定義務.
2,甲方根據乙方的身體狀況和自理能力確定和變更護理等級并按規定向乙方(或丙方)收取費用.
3,甲方根據乙方剛入院時的身體狀況,處理能力等情況確定護理等級.若乙方(或丙方)提出異議,甲方可在一至三個月內,由醫務人員觀察測定后,再確定其護理級別.在觀察期內,如甲方發現乙方不適宜,或隱瞞疾病[例精神分裂,老年癡呆(影響他人),心臟病(如不穩定性心絞痛,腫痛,嚴重皮膚病等)]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4,變更護理等級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或丙方.
5,甲方按不同的等級提供不同的服務內容,負責做好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護理工作.但由于護理范圍之外所發生的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6,乙方身體不適時應主動向護理人員陳述,按醫囑接受治療.甲方根據乙方的病情急需送醫院治療時可直接打120救護(120救護費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擔)將其送往有關醫院治療,并及時通知丙方.
7,乙方住醫院治療期間所需辦理手續與費用均由丙方按該醫院的規定辦理,住院費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擔.
8,乙方在醫院治療時病未痊愈前不得私自回________________敬老院.如需回敬老院療養,須經所住醫院醫生出具準予出院證明,并經甲方同意方能回敬老院,否則敬老院不接受乙方.
9,乙方在住院治療期間,甲方可保留乙方的床位一個月(特殊情況例外),床位費照收.乙方要求不保留的,則以書面申請為準.
10,乙方因故請假外出或其他原因暫時中斷住養的,中斷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斷時間連續在十五天以內(含十五天),乙方或丙方應全額支付床位費,護理費;中斷時間在十五天以上一個月以內的,超過天數只支付床位費,不支付護理費;無特殊原因,中斷時間超過二個月的作自動出院處置,甲方就此有權解除本協議.
11,乙方入院住養期間如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乙方應無條件立即出院:(1)患有腫瘤;(2)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穩定;(3)患有傳染疾病;(4)心血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危險期,心力衰竭等;(5)老年性癡呆影響他人者;(6)嚴重皮膚病;(7)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8)不適應集體生活的;(9)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住院的;(10)發現隱瞞病史的.
12,乙方在住養期間,凡不服從甲方管理或違反院內相關管理規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3,乙方或丙方應按月交付乙方住養期內的各項費用.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權按逾期天數收3%的滯納金.若乙方或丙方拖欠乙方住養費用超過30天的,則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協議.丙方應無條件接納乙方出院.否則,甲方有權向乙方或丙方立即提起訴訟;甲方也可將乙方送至丙方家中.
14,乙方住院期間內的衣服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須自理,同時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如有違規屢勸不改者,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丙方應將乙方領回家中.
15,隨著乙方的年齡增大,年事已高,自理能力減退,或身體狀況不佳,按院規定,護理級別作適當調整.乙方應服從規定,交納級差費用.
16,乙方及丙方收到甲方變更護理級別的通知后,如有異議,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乙方及丙方應按變更后的護理等級相應的費用支付給甲方.
17,乙方在院住養期間,應聽從管理人員及護理人員的管理,如擅自行動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負.
18,乙方在住養期間不得攜帶貴重物品入院,如有遺失責任自負.
19,乙方不得擅自外出,如確有需要外出,必須向甲方辦理請假手續,說明外出時間,去向并按時返回,或由丙方向甲方書面申請,可讓乙方自行外出,并擔保乙方安全.乙方外出期間發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20,乙方在住養院內期間如患病,所發生的一切醫藥費均由乙方自理,或由丙方支付.
21,乙方,丙方原則上不得自帶藥品,凡要自帶藥品,須有醫院證明(或門診病歷,出院證明,醫院處方),并到醫務科辦理登記手續,否則造成后果由乙方,丙方自負.
22,乙方在住養期間,如發生突發性病情或病情加重,甲方除及時采取緊急措施外,其責任由丙方承擔,不得節外生枝.
23,乙方在住養期間發生意外,因乙方年事已高或病情突發,經搶救無效去世的,丙方(或乙方親屬)應尊重臨床醫囑,并承擔善后事宜一切費用.
24,甲方認為乙方應去醫院治療時,丙方應負責將乙方送往醫院治療并承擔乙方在醫院治療的一切費用.
25,丙方應關心乙方,經常來院探望,并有責任不斷地向乙方進行遵紀守法,防火,禁止爬高,擅自外出和不得擅自使用電源等安全教育和宣傳,同時要時常提供乙方所需的衣物,日常用品和進行精神慰藉.
26,乙方和丙方對甲方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有權提出批評,建議.
27,乙方應愛護公物,遵守院內規章制度,講究衛生,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人不罵人,否則后果由丙方負責.
28,甲方按規定解除協議時,乙方應自覺出院,丙方必須接回乙方.
29,乙方在住養期間,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時,應及時趕到甲方,共同協商,配合甲方解決有關事宜,對甲方通知不予理睬的,視為丙方同意甲方的處理方案,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和相應的責任.
30,乙方因生理原因產生不安全因素,甲方可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丙方應積極配合.
31,甲方的其它有關規章制度視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乙方也知曉了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
五,乙方在住養期間應服從甲方管理,遵守以下管理條件:
(1)乙方在寄養期間一律以入院時確定的房號,姓名,床位為準,不得私自轉讓或者私自互換,更不能自作主張留他人住宿.如果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變動,須由甲方同意并主持調換.
(2)臥室內各種設備及用具,按編號由各自床位的人保管使用,不能隨意改變其用途,如有造成人為損壞的,須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3)保持院內的安靜,整潔,不得在室內大聲喧嘩,不得隨地吐痰和亂丟食物皮,殼,廢紙等雜物,嚴禁酗酒,賭博.
(4)不得私自帶入電器,嚴禁使用電爐,電水壺,熱得快,電飯煲,電燒鍋,電熱毯等電器.
(5)嚴禁使用酒精爐,煤油爐,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臥室內不得私自生火或用其它灶具煮食物.
(6)不得將易燃物品及腐爛變質物品帶入院內.
(7)不得坐,臥在床上吸煙,煙蒂必須入缸,以防發生火災事故.
(8)乙方必須節約用水,用電,室內無人時關閉燈,電風扇及取暖器等電器.
(9)不要攜帶貴重物品入院,錢款及證件各自妥善保管.
(10)對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員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帶入院內和房內.
(11)離開房間時必須隨手關門并鎖好,以防發生盜竊事故.
(12)因需要外出,必須向甲方辦理請假手續,外出期間發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13)團結友愛,不打人,不罵人,尊重他人,遵紀守法.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
1.
2.
3.
七,協議及擔保期限
1,本協議的期限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2,丙方為乙方的擔保期限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三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九,如有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簽名蓋章并由乙方支付第一期費用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丙方(擔保人):
代表人:簽名(按手印):簽名(按手印):
日期:日期:日期:
委托醫院住養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養老機構)
乙方:入院人姓名: ,性別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
丙方:擔保人姓名: 電話:
家庭住址: 郵編:
身份證號: 與被擔保人關系:
工作單位: 電話:
通訊地址:
其他子女姓名: 電話:
其他子女姓名: 電話:
因乙方年老生活困難,需生活護理照顧,自愿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進入甲方院內住養,甲方經家訪后同意乙方入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經甲,乙,丙三方自愿協商明確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系自費入住甲方院內的養老人員,丙方自愿為乙方提供連帶責任的擔保并承擔付費義務.丙方保證按時支付乙方在甲方住養院內期間所需要的一切費用.
二,乙方入院住養 生活護理區,確定護理等級為 護理.
三,乙方入院按照昆山市物價局批復的收費標準承擔如下費用:
1,月床位費 元.
2,月護理費(生活護理) 元.
3,月伙食費 元.
4,預收醫藥費 元.(出院結賬時多退少補,不計利息).
5,乙方接到入院通知后,兩日內辦理入院手續,并交入院費用.
6,凡當月入住或離院結算者所交生活護理費,床位費入院時間不足半月的(即不超過15天)應以半月計算,超過半月的(即超過15天),按全月計算.(計算方式:以當月一日至十五日為前半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為后半月).
7,以上各類費用均按先付后用原則由甲方收取.
8,甲方是非贏利性福利機構,乙方(或丙方)應按時交費.乙方若不按時交費的,則甲方按3%以天計算加收滯納金.
9,甲方的收費標準今后如經昆山市物價局批復調整的,則在批復生效前一個月通知乙方或丙方,自動調整本協議第三條款的相關數額.
四,甲,乙,丙三方責任:
1,甲方按約定向乙方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不承擔監護人之法定義務.
2,甲方根據乙方的身體狀況和自理能力確定和變更護理等級并按規定向乙方(或丙方)收取費用.
3,甲方根據乙方剛入院時的身體狀況,處理能力等情況確定護理等級.若乙方(或丙方)提出異議,甲方可在一至三個月內,由醫務人員觀察測定后,再確定其護理級別.在觀察期內,如甲方發現乙方不適宜,或隱瞞疾病[例精神分裂,老年癡呆(影響他人),心臟病(如不穩定性心絞痛,腫痛,嚴重皮膚病等)]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4,變更護理等級的,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或丙方.
5,甲方按不同的等級提供不同的服務內容,負責做好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護理工作.但由于護理范圍之外所發生的事故,甲方概不承擔責任.
6,乙方身體不適時應主動向護理人員陳述,按醫囑接受治療.甲方根據乙方的病情急需送醫院治療時可直接打120救護(120救護費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擔)將其送往有關醫院治療,并及時通知丙方.
7,乙方住醫院治療期間所需辦理手續與費用均由丙方按該醫院的規定辦理,住院費用由乙方或丙方承擔.
8,乙方在醫院治療時病未痊愈前不得私自回敬老院.如需回敬老院療養,須經所住醫院醫生出具準予出院證明,并經甲方同意方能回敬老院,否則敬老院不接受乙方.
9,乙方在住院治療期間,甲方可保留乙方的床位一個月(特殊情況例外),床位費照收.乙方要求不保留的,則以書面申請為準.
10,乙方因故請假外出或其他原因暫時中斷住養的,中斷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中斷時間連續在十五天以內(含十五天),乙方或丙方應全額支付床位費,護理費;中斷時間在十五天以上一個月以內的,超過天數只支付床位費,不支付護理費;無特殊原因,中斷時間超過二個月的作自動出院處置,甲方就此有權解除本協議.
11,乙方入院住養期間如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乙方應無條件立即出院:(1)患有腫瘤;(2)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穩定;(3)患有傳染疾病;(4)心血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危險期,心力衰竭等;(5)老年性癡呆影響他人者;(6)嚴重皮膚病;(7)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8)不適應集體生活的;(9)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住院的;(10)發現隱瞞病史的.
12,乙方在住養期間,凡不服從甲方管理或違反院內相關管理規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13,乙方或丙方應按月交付乙方住養期內的各項費用.如逾期不交,甲方有權按逾期天數收3%的滯納金.若乙方或丙方拖欠乙方住養費用超過30天的,則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協議.丙方應無條件接納乙方出院.否則,甲方有權向乙方或丙方立即提起訴訟;甲方也可將乙方送至丙方家中.
14,乙方住院期間內的衣服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須自理,同時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如有違規屢勸不改者,甲方有權終止協議,丙方應將乙方領回家中.
15,隨著乙方的年齡增大,年事已高,自理能力減退,或身體狀況不佳,按院規定,護理級別作適當調整.乙方應服從規定,交納級差費用.
16,乙方及丙方收到甲方變更護理級別的通知后,如有異議,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書面提出,否則視為同意.乙方及丙方應按變更后的護理等級相應的費用支付給甲方.
17,乙方在院住養期間,應聽從管理人員及護理人員的管理,如擅自行動造成的后果,概由乙方自負.
18,乙方在住養期間不得攜帶貴重物品入院,如有遺失責任自負.
19,乙方不得擅自外出,如確有需要外出,必須向甲方辦理請假手續,說明外出時間,去向并按時返回,或由丙方向甲方書面申請,可讓乙方自行外出,并擔保乙方安全.乙方外出期間發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
20,乙方在住養院內期間如患病,所發生的一切醫藥費均由乙方自理,或由丙方支付.
21,乙方,丙方原則上不得自帶藥品,凡要自帶藥品,須有醫院證明(或門診病歷,出院證明,醫院處方),并到醫務科辦理登記手續,否則造成后果由乙方,丙方自負.
22,乙方在住養期間,如發生突發性病情或病情加重,甲方除及時采取緊急措施外,其責任由丙方承擔,不得節外生枝.
23,乙方在住養期間發生意外,因乙方年事已高或病情突發,經搶救無效去世的,丙方(或乙方親屬)應尊重臨床醫囑,并承擔善后事宜一切費用.
24,甲方認為乙方應去醫院治療時,丙方應負責將乙方送往醫院治療并承擔乙方在醫院治療的一切費用.
25,丙方應關心乙方,經常來院探望,并有責任不斷地向乙方進行遵紀守法,防火,禁止爬高,擅自外出和不得擅自使用電源等安全教育和宣傳,同時要時常提供乙方所需的衣物,日常用品和進行精神慰藉.
26,乙方和丙方對甲方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有權提出批評,建議.
27,乙方應愛護公物,遵守院內規章制度,講究衛生,團結友愛,和睦相處,不打人不罵人,否則后果由丙方負責.
28,甲方按規定解除協議時,乙方應自覺出院,丙方必須接回乙方.
29,乙方在住養期間,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或電話通知時,應及時趕到甲方,共同協商,配合甲方解決有關事宜,對甲方通知不予理睬的,視為丙方同意甲方的處理方案,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和相應的責任.
30,乙方因生理原因產生不安全因素,甲方可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丙方應積極配合.
31,甲方的其它有關規章制度視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乙方也知曉了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
五,乙方在住養期間應服從甲方管理,遵守以下管理條件:
(1)乙方在寄養期間一律以入院時確定的房號,姓名,床位為準,不得私自轉讓或者私自互換,更不能自作主張留他人住宿.如果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變動,須由甲方同意并主持調換.
(2)臥室內各種設備及用具,按編號由各自床位的人保管使用,不能隨意改變其用途,如有造成人為損壞的,須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3)保持院內的安靜,整潔,不得在室內大聲喧嘩,不得隨地吐痰和亂丟食物皮,殼,廢紙等雜物,嚴禁酗酒,賭博.
(4)不得私自帶入電器,嚴禁使用電爐,電水壺,熱得快,電飯煲,電燒鍋,電熱毯等電器.
(5)嚴禁使用酒精爐,煤油爐,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臥室內不得私自生火或用其它灶具煮食物.
(6)不得將易燃物品及腐爛變質物品帶入院內.
(7)不得坐,臥在床上吸煙,煙蒂必須入缸,以防發生火災事故.
(8)乙方必須節約用水,用電,室內無人時關閉燈,電風扇及取暖器等電器.
(9)不要攜帶貴重物品入院,錢款及證件各自妥善保管.
(10)對來歷不明的外來人員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帶入院內和房內.
(11)離開房間時必須隨手關門并鎖好,以防發生盜竊事故.
(12)因需要外出,必須向甲方辦理請假手續,外出期間發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13)團結友愛,不打人,不罵人,尊重他人,遵紀守法.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
1.
2.
3.
七,協議及擔保期限
1,本協議的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丙方為乙方的擔保期限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三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九,如有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辦理.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簽名蓋章并由乙方支付第一期費用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丙方(擔保人):
代表人: 簽名(按手印): 簽名(按手印):
委托醫院住養合同 篇3
一、概念及法律特征 第三講委托合同
1、概念: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委托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委托人。允諾為他方處理事務的,為受托人。
我們公司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就是這類委托合同,貨運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合同。“委托人”包括發貨人、收貨人(簡稱貨主), “受托人”一般為貨運代理人。
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A、委托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訂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權限內所實施的行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為。受托人辦理受托事務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與委托人人身密不可分的、具有人身性的事務(如婚姻登記等)不能委托。在委托方式上,委托人既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事務,也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數 項事務,還可以概括地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B、委托合同的訂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人之所以選定某人作為受托人為其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夠處理好委托的事宜為基本出發點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受托事務的自信,也是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而在委托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后,如果一方對另一方產生了不信任,可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C、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無須以物之交付或當事人的義務履行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訂立形式。
D、委托合同為雙務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不付報酬或報酬沒有約定時,委托人無支付義務。盡管《合同法》規定,對于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當預付或事后予以補償,但委托人所負擔的此項義務,并不構成委托合同關系中,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價。
二、 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費用的義務
不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支付費用的義務。委托人履行支付費用的義務有兩種方式:一是預付費用,二是償還費用。需掌握幾點:
A、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委托人應預付費用的多少以及預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應依據委托事務的性質和處理的具體情況而定。預付費用系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與委托事務的處理并不成立對價關系。
B、非經約定,受托人并無墊付費用的義務。如果經受托人請求,委托人也不負履行遲延或拒絕履行的責任。同時,正因為預付費用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因而,受托人并無申請法院強制委托人預付費用的權利。
C、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因委托人拒付費用以致影響受托人基于該合同的收益或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時,受托人有權請求賠償。受托人無為委托人墊付費用
的義務,一旦墊付,有請求委托人償還的權利,
D、委托人也就負有償還費用的義務。委托人償還的費用一般應限于受托人為處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所謂必要費用,是指處理受托事務不可缺少的費用,如交通費、住宿費、手續費等。當事人就必要費用的范圍發生爭議時,委托人應對其認為不必要的部分舉證,以免使提前墊付費用的受托人處于不利地位。在確定必要費用的范圍時,在支付當時為必要的、即使其后為不必要的,也為必要費用;相反,在支付當時為不必要的,即使其后為必要的也不是必要費用。委托人償還費用加付的利息從墊付之日起計算。利息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以當時的法定存款利率計算。
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時所支出的有益費用,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應根據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委托人請求償還。
2、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合同是無償的,委托人自然無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往往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具體報酬,但依習慣或者委托的性質應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委托人應支付報酬,受托人享有給付報酬請求權。對于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對于因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合同終止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時,受托人無報酬請求權。
報酬支付時間,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事先付報酬的外,非于委托關系終止,受托人不得請求給付。因此,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付報酬為由,就受托事務的處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作為受托人約定報酬支付時間較有利)
3、賠償受托人損失的義務
A、委托人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中非因受托人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損失的義務。當然,委托人首先應對自己的委托負責。其次,以下幾種情況應對受托人負責:
A1、如因其指示不當或其它過錯致使受托人蒙受損失的,委托人還應予以賠償。
A2、即使委托人自己沒有過錯,若受托人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害時,受托人也得請求委托人賠償其所受損失。
A3、在受托人所受的損害系由第三人的加害行為造成時,受托人應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但若該加害的第三人不明,或無資力或無過失時,受托人只能請求委托人予以賠償。
B、因再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時的賠償義務。在委托人將所要處理的事務委托給受托人之后,委托人一般不宜再將該委托事務委托給受托人以外的第三人處理。如果委托人欲把委托事務委托給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處理,必須經受托人同意。這實際上即是委托合同的協議變更。因合同變更致受托人遭受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三、受托人的義務
1、依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義務是依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有以下含義:
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時,應盡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人的指示分為三種:其一為命令性的指示。此時受托人絕對不得變更委托人的指示,縱使受托人的變更意見可能會更有利于委托人,也不得為之。其二為指導
性的指示,即委托人雖有指示,但明示或者默示地給了受托人一定程度的酌情裁量權,即在關系變化或發出指示時真相未明而以后需要對指示加以變更的,受托人得酌情予以變更。其三為任意性的指示。此時,受托人享有獨立裁量的權利,對受托事務的處理得因勢而定。
其次,受托人在情勢緊急時得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若情勢發生了訂立委托合同時沒有預料到的變化,且情況緊急,受托人無法事先與委托人協商時,只要能夠推定委托人若知有此情況也會允許變更指示的,受托人可以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處理委托事務。這是受托人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例外。
再次,受托人在變更指示后,負有報告義務。在變更時,受托人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應于變更后及時報告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的怠于報告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負賠償責任。
例: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張權利時,應當如何處理?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張權利時,推定委托事項包括貨物進出口所必須的一切事務,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證據的除外。
2、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委托人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意在防止出現受托人有負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損的情形。
例: A橡膠集團公司委托B進出口公司從美國C公司進口一套橡膠拉延機生產線。B進出口公司根據A橡膠集團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要求與技術要求與C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C公司于20xx年5月25日交貨。5月20日C公司將設備交到A橡膠集團公司指定的廠房,并派人到A橡膠集團公司指導安裝。設備安裝完畢,于6月1日試運行,經過再三調試,至8月中旬設備運轉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膠制品,無法達到合同的技術標準要求。后經專家鑒定,該設備在生產和設計中出現缺陷,不可能用中國原料生產出合格產品。為此,A橡膠集團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賠償其損失。C公司辯稱:合同的主體是B進出口公司,A橡膠集團公司無權起訴。誰對?
本案中A橡膠集團公司是委托人,B進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國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與受托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委托人A橡膠集團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國C公司行使索賠權。C公司將合同標的運抵委托人A橡膠集團公司廠房,并指導設備安裝,就已經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
有兩種例外情況:
A、轉委托經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部分或全部轉委托給第三人,即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直接就委托事務向委托人負責。委托關系所生的權利義務也自然在委托人和轉委托的第三人之間產生。委托人應向該次受托人支付報酬、發布指示、預付費用、賠償損失;該次受托人也應對委托人本著誠信原則,盡力勤勉地履行義務。同時,受托人也可以向次受托人發布指示。因為受托人對次受托人的選任已經委托人同意,因而受托人僅對次受托人的選任及其對次受托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因受托人選人不慎或指示有誤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
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所為的轉委托未報知委托人或雖報知但委托人未同意的,該轉委托的第三人應視為是受托人的履行輔助人。轉委托的第三人處理事務的行為,應視為受托人自己的行為。因而,未經同意的轉委托,第三人的處理事務行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視為是受托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C、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進行的`轉委托,應當視其為委托人同意的轉委托。所謂緊急情況,也可稱不得已之事由,指受托人自己處理委托事務受阻礙,而委托人將會因該委托事務處理的中斷而受損害,且時機急迫,來不及或無法通知委托人的情況。此種情形下的轉委托稱為緊急的轉委托。
例:貨主將其業務單證(出口貨物明細單、發票、裝箱單、報關委托書、報驗委托書、報關單、核銷單等)交給貨代①,委托貨代①辦理貨代事務,貨代①又將貨代事務轉委托貨代②辦理,貨代②實際辦理了貨代事務,該轉委托未經貨主同意。如何認定貨主——貨代①——貨代②轉委托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受托人將貨運代理事務全部或部分轉委托第三人處理,經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直接成立貨運代理合同關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委托人與受托人、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各自獨立的法律關系。
問1:如何認定“轉委托經同意”?
有證據證明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了受托人的轉委托權限或者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轉委托行為明確表示同意的,可認定為“轉委托經同意”。僅有證據證明委托人明知受托人將貨運代理事務全部或部分轉委托第三人處理而未表示反對的,不能認定為“轉委托經同意”。
問2:受托人沒有從事訂艙、報關、倉儲、裝箱、集裝箱內陸運輸等貨運代理事務的資質或實際履行能力,而將該部分貨運代理事務轉委托第三人處理的,對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有無影響?
上述情況對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并無影響。有無資質只涉及到賠償問題,不因無資質而委托法律關系無效。
3、賠償委托人損失的義務
受托人為一人時,分三種情況:
A、有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B、無償委托合同,受托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委托人帶來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C、受托人超越該權限處理事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不論有無過錯,均應對委托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托人為兩人以上時,分兩種情況:
A、若其中一個受托人或數個受托人都違反了受托人的義務,給委托人帶來損失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個要求賠償,受托人相互之間負連帶責任。如其中的一人或數人未與其它受托人協商而實施的行為,損害了委托人利益的,無過錯的受托人可以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向實施行為的受托人行使追償權。
B、負連帶責任的受托人必須是委托人所委托的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人,若委托人分別委托不同受托人處理不同事務,則各受托人就各自處理事務向委托人負責,并不發生負連帶責任的問題。
3、報告義務
A、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或者定期報告受托事務的處理情況。
B、受托事務終了或者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將處理委托事務的始末經過和處理結果報告給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如各種賬目、收支計算情況等。
C、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報告義務,告訴事務處理的狀況,受托人應當報告。
D、委托人沒有要求受托人匯報,但有報告的必要時,如進行有障礙、情事變更 等,受托人亦應隨時匯報。
后果:受托人因怠于報告所致損害,委托人有權請求受托人賠償。 報告內容:具體內容一般由當事人約定。
4、財產轉交義務
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這些財產,包括金錢、物品及其孳息、權利等,委托人得請求受托人交付財產的這項權利,可以讓與第三人。
四、委托合同的終止
1、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委托合同終止的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共同適用的終止原因。例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不可能,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存續期限屆滿,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等。委托合同終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A、當事人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可任意解除合同。
B、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時,委托合同當然終止。但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依委托事務的性質在發生上述情況時不宜終止委托合同的除外。
2、委托合同例外不終止時的法律后果
A、受托人繼續處理事務的義務。當委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之后,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有繼續處理受托事務的義務。
B、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在委托關系終止時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受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于所謂“必要措施”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消極的保存行為,也包括積極的對委托事務的處理。
例:大興公司與全宇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由大興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購500臺彩電,并預先支付購買彩電的費用50萬元。全宇公司經考察發現甲市W區的天鵝公司有一批質優價廉的名牌彩電,遂以自己的名義與天鵝公司簽訂了一份彩電購買合同,雙方約定:全宇公司從天鵝公司購進500臺彩電,總價款130萬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萬元定金;天鵝公司采取送貨方式,將全部彩電運至乙市S區,全宇公司在S區合同約定地點接收了500臺彩電,貨到驗收后一周內將全部彩電交付大興公司。由于彩電滯銷,大興公司一直拒付貨款,致全宇公司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