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委托代征稅款協(xié)議書(精選3篇)
稅務局委托代征稅款協(xié)議書 篇1
甲方(委托單位): 乙方(受托單位):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稅務登記號:
電腦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為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代征稅款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委托乙方代征稅款,同時委托乙方受理代征稅款的納稅申報和依法加收滯納金.
二,乙方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代征對象:
2,代征稅種:
計稅標準: 按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
代征稅款時,應向業(yè)戶開具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完稅憑證.
三,代征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四,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代征稅款所必須的稅收票證.
五,乙方應當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規(guī)定領取,使用,保管,報繳稅收票證.
六,乙方代征稅款時,應向納稅人開具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完稅憑證.
七,乙方應在金融機構開設"代征稅款"賬戶.
八,乙方應按照限期限額的要求解繳稅款,并于每月終了后10日內向甲方如實報告代征稅款和解繳情況.
九,乙方在代征過程中同納稅人發(fā)生爭議或納稅人拒絕代征時,應在1日內報告稅務機關,并配合稅務機關依法處理,乙方不得對納稅人進行處罰.
十, 乙方必須設置代征稅款征收底冊和帳簿,建立代征印花稅的納稅人檔案,并定期向甲方報送代征稅款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乙方設置的代征稅款征收底冊和帳簿中應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登記號,征收項目,注冊類型,計稅金額,稅率,代征稅額,代征憑證字號,代征地(口岸)等基礎信息.十一,代征稅款的手續(xù)費.按 稅款入庫額的 %計提手續(xù)費.
代征手續(xù)費的結算:乙方按季填報《 年 季度委托代征稅款手續(xù)費申請表》送甲方.手續(xù)費收入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因乙方責任導致多征稅款而取得代征稅款手續(xù)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退回多征稅款時追回相應的手續(xù)費或者抵頂下期應付的手續(xù)費.
乙方不得坐支稅款支付代征稅款手續(xù)費.
十二,甲方應對乙方的代征工作進行指導.因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廢止或修改,致使本協(xié)議失效或部分失效時,甲方負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協(xié)議的責任.
十三,甲方有權隨時檢查乙方代征稅款的情況.
十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xié)議,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xié)議,并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要求甲方履行義務.
2,乙方逾期解繳稅款的,甲方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xié)議,拒絕支付手續(xù)費,依法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4,因乙方責任造成稅款損失,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五,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十六,本協(xié)議書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稅務局委托代征稅款協(xié)議書 篇2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機關名稱)
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聯(lián)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針對復議申請人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提出的復議要求和理由,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復議機關)
___ 年 ___ 月 ___ 日以上便是稅務行政復議答辯書的相關內容
稅務局委托代征稅款協(xié)議書 篇3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簡罰〔 〕 號
被處罰人名稱
被處罰人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處罰地點處罰時間
違法事實
及
處罰依據(jù)
繳納方式□1.當場繳納;
□2.限15日內到 繳納。
罰款金額(大寫) ¥
告知
事項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執(zhí)法人員已告知我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我陳述、申辯如下:
經辦人:
年 月 日
執(zhí)法人員: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的稅務機關一份,征收部門一份。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設置。
2.適用范圍:在對公民處以50元(含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罰款,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書時,應在字規(guī)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稅稽簡罰〔 〕 號”,以區(qū)別于本級稅務局。
(2)被處罰人名稱:單位被處罰的,填寫單位全稱;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姓名。
(3)被處罰人證件名稱:單位填寫稅務登記證件(含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4)證件號碼:單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號碼;個人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5)繳納方式:如果是當場繳納,在“□1” 內打“√”;如是指定繳納在“□2” 處打“√”,在“ ”填寫繳納地點。
(6)經辦人:填寫具體經辦被處罰事項,能代表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及簽收文書的人員,被處罰人是單位的,要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4.本表為A4型豎式,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份,征收部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