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繳納委托貸款業務合同(精選3篇)
金融機構繳納委托貸款業務合同 篇1
一、國家法律法規對于委托貸款業務合同相關規定
(一)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2條第1款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從上述規定來看,借款合同都應繳納印花稅。
(二)代理類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14條規定: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三)委托金融單位貸款的,金融單位和借款單位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稅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但此款專門針對財政等部門的委托貸款,不具有可擴展性。
二、地方法規對委托貸款業務征收印花稅的相關規定
目前,僅部分地方對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是否繳納印花稅進行了明文規定。如《關于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1]121號)中明確: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同意,現對本市金融系統辦理的委托貸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貸款合同(協議),均屬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其他簽約人不貼花。
二是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書,則應作為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第14條的規定,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條、第2條從1991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第4條規定停止執行。
原市稅務局滬稅地[1989]66號文《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第4條規定:主管部門委托銀行辦理的借款業務,銀行只收取手續費,并不承擔借貸責任的委托貸款,可暫不貼花。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上海市地稅對委托貸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稅改為征收,而且明確規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需要繳納,委托人不需要繳納。但是此類文件只適用于當地,可以作為參考,并不能進行全國推廣。
三、委托貸款業務繳納印花稅現狀
(一)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
因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委托貸款業務必須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協議。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協議)主要有三種形式:
1.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
2.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據協議書內容簽訂三方《委托貸款合同》。
3.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對于第一種情況,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協議書屬于委托代理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兩方《委托貸款合同》,符合國稅發[1991]155號第6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對于第二種情況,同上所述,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代理協議不用繳納印花稅,下面重點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進行分析。
(二)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分析
委托人、銀行與借款人三方簽訂協議,由于該協議規定了委托的內容同時又規定了借款的內容,那么合同既明確了委托、代理關系,又約定了借款金額、利率、期限等貸款信息。根據合同實質所載事項,明確委托、代理關系合同雙方不用繳納印花稅,約定貸款金額、利率等信息的合同雙方應繳納印花稅。但委托貸款實質是民間借貸,銀行只是作為受托人,收取業務手續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所以委托貸款三方合同中,銀行作為受托人,在協議簽訂形式上滿足印花稅繳納范圍,而實質上銀行不在印花稅繳納范圍,只是起代理作用。但是從滬稅地[1991]121號文規定上看,稅務部門在征收印花稅過程中,更注重委托貸款合同簽訂形式繳納范圍。按照此文規定,三方委托貸款合同中,銀行和借款人均應按照貸款金額全額繳納印花稅,委托方不用貼花。
(三)現狀分析
目前,各家金融機構對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大部分未繳納印花稅。比較特殊的是,對于個人公積金委托貸款,有些金融機構的做法是由擔保方繳納印花稅,然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由此可見,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此種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存在上述現象的原因在于,當地稅務部門未進行明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存在盲點。
四、風險分析及建議
從上述來看,三方委托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法律法規未明文規定需要繳納印花稅,而個別地方稅務部門對此規定也不明晰,如果不繳納,不能確定是否會形成納稅風險。因此,建議金融機構攜帶三方委托貸款合同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取得明確的答復,辦理委托貸款業務時依法納稅。
金融機構繳納委托貸款業務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信守:
第一條 委托擔保內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甲方為使順利獲得此項貸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該階段指的是甲方與貸款銀行簽訂《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購的房屋設定貸款抵押完成之期間。
第二條 委托費的約定:
委托費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由甲方在簽訂《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時,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交納不少于房價總款(見甲方與賣方在《房屋轉讓合同》的約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銀行貸款與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價總款,則甲方應在簽訂《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時一次性向乙方交納差額部分。
2.甲方承諾銀行貸款直接撥付乙方。
3.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委托費;并按法律法規及政策和合同規定,約定支付房屋過戶,申領權屬證書以及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的各項稅費。
4.甲方須特別授權乙方為其辦理房屋過戶及申領權屬證書事宜。
第四條 乙方義務: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擔本合同第一條擔保責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若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交納給乙方的委托代理費不予退還,歸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費的,乙方應返還,同時乙方尚應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費的違約金給甲方。
第六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雙方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 《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組成部分。
第八條 本合同終止時間為甲方所購的房屋設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機構繳納委托貸款業務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年委托字第 號
委托人名稱: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賬戶: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受托人名稱: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賬戶: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自治區) 市 縣(區)
甲方為有效運用其自有資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確定的 (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貸款風險由甲方承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幣種) 資金(大寫) 萬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貸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發放并協助甲方收回。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貸款,應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并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將自有(幣種)資金(大寫) 萬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專戶。由乙方開具委托貸款基金收據,交甲方存執。乙方堅持“先存后貸,不得透支”的原則,甲方委托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委托貸款基金貸款總額。
第三條 委托貸款的對象、項目、金額、種類、用途、期限、利率、提款、還款計劃均由甲方在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在《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在對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時,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貸款通知單》。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貸款通知單》及所附資料后,經審查與本合同約定的各條款一致,應按《委托貸款通知單》的要求發放委托貸款。
第五條 乙方向借款人發放委托貸款前,應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并應在《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將合同副本 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條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時不歸還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貸款基金;委托貸款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還部分或全部委托資金。
第七條 對本合同項下的委托貸款,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和抵押財產由甲方審定,并具體在《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八條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和歸還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對借款人進行加罰息等信貸制裁。加罰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為手續費,其余部分由乙方劃入甲方委托貸款基金賬戶。
第九條 利息和手續費。乙方對甲方“委托貸款基金專戶”的余額,按月息 ‰計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貸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 結息。乙方應在收取利息后 內將貸款利息劃入甲方賬戶。如遇國家調整利率,甲方要在國家政策允許范圍內調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貸款利率調整通知單》,乙方據此辦理利率調整手續,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發放委托貸款,按貸款余額的月 ‰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的支付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條 乙方每次收回貸款后 個營業日內,應將貸款如數劃入甲方賬戶。
第十一條 委托貸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歸還,均應由甲、乙雙方和借款人達成書面協議后,才能辦理。
第十二條 委托貸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貸款基金,也可確定新的委托貸款項目。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如期將約定的資金存入“委托貸款基金專戶”,或超出“委托貸款基金專戶”存款總額要求發放委托貸款,或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約定未向乙方提交有關資料,甲、乙雙方又未達成變更上述條款的協議,乙方可拒絕發放委托貸款,并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貸款通知單》中甲方所確定的貸款對象和貸款項目發放委托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并可視情況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貸款基金。造成貸款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還款,應向甲方支付延期貸款余額或提前收回貸款數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貸款。
4.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雙方約定如下: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貸款基金全部提取時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委托貸款通知單》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中國農業銀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