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質押委托協議書(通用3篇)
最高質押委托協議書 篇1
出質人: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委托代理人:
(須提供出質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
身份證號:
住 所:
現居住地: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質權人:中國光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確保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受信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綜合授信協議”)的切實履行,出質人同意以其依法所有或有權處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質權人出質,為受信人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將產生的債務向質權人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以擔保受信人按時足額清償其債務。
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提供的質押擔保。為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主合同:是指質權人與受信人簽訂的綜合授信協議以及質權人與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就每一筆具體授信業務所簽訂的具體業務合同。
第二條 具體業務合同:是指質權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向受信人提供包括本外幣貸款、貿易融資、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保理、擔保等表內外信用發放形式(以下稱“具體授信業務”)時與受信人所簽訂的單筆具體授信業務合同或協議。
第三條 違約事件:是指本合同第十二章規定的任何事件。
第四條 質物:被出質的動產或權利。
第五條 相關公司:與質物有關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質押時的關聯公司。
第三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綜合授信協議,質權人與受信人簽訂的全部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發生的債權,所擔保的最高主債權本金余額為
。
出現下列情形,主合同的債權確定:
(一)主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三)質權人與受信人終止主合同或質權人與出質人終止本合同;
(四)質物被查封、扣押;
(五)受信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吊銷、注銷、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合稱“被擔保債務”):
1. 受信人在主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和
2.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實現質權的費用以及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向質權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項。
第五章 質物的設定
第八條 出質人在此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向質權人出質質物,以及現在和將來產生于質物上的所有權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質人作為合同一方簽署的與質物有關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以及因質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出質人可以得到的賠償的權利。質物的數量、價值等詳細情況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清單載明(詳見附件一),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質物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一致確認,(無法一致確認時,由質權人所認可的有關中介機構評估),在本合同簽字之日的價值為:(寫明幣種,金額大寫) 。本合同簽署之日的質押率為 %。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合同項下質押率應保持在 %以下,若超過該約定質押率時,質權人隨時有權要求出質人立即提供新的質物或質權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
第六章 出質人應提交的文件
第十條 出質人應在受信人首次使用質權人在綜合授信協議項下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向質權人提供以下所列的全部文件。該等文件如為復印件,則須經出質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確認為真實完整有效的文本:
1.經出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簽署的本合同的正本;
2.出質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證明出質人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質物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5.在以動產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提供根據本合同第十九章的規定取得的所有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他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
6.在以權利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相應文件:
(1)經出質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原件;
(2)除公司債券之外的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原件;
(3)關于出質權利進行登記的所有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7.在以股權或股票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相關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經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2)相關公司就出質人的出資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以及由注冊會計師就出質人出資出具的驗資報告;
(3)相關公司經審計的最近年度的財務報表;
(4)相關公司的其他股東同意出質人將其股權進行質押的決議(股份公司除外);
(5)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所需的相關公司的審批機關的批準;
(6)就本合同項下的股權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7)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8)當出質的股票占相關公司股本總額的5%以上時,已將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擔保向公眾披露的有效證明文件;
8.在以基金份額出質的情況下,除以上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文件之外,出質人還應視情況提供以下文件:
(1)有權部門出具的出質人享有基金份額的證明文件;
(2)就本合同項下的基金份額質押已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了登記的證明文件;
(3)依法設立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需的政府部門的批準;
(4)基金份額質押需要的其他文件;
9.質權人合理要求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章 出質人的聲明及保證
第十一條 出質人在此向質權人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出質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出質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內容,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出質人向質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復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與原件相符。
4.出質人是質物的合法所有人或有權處分人,如質物屬于依法須經有關方面批準或同意方可出質的財產,出質人保證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準或同意。質物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或瑕疵。除本合同設定的質押外,質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擔保、租賃、托管、共有、其他任何爭議、瑕疵或任何限制。質物未被查封、扣押、監管或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以共有財產出質的,應按照質權人的要求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質押的書面文件。
5.出質人已取得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和第三方同意,其簽署及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協議以及適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規。本合同項下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6.除本合同外,出質人未曾訂立任何其他協議以贈與、轉讓或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任何部分質物及其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也沒有在質物上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其他擔保。
7.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有關質物的情況是真實和準確無誤的。
8.出質人已按時支付所有與質物有關的應付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僅限于各種稅項),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與質物相關的其他契約及條件。
9.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出質人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0.為確保本合同和質權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出質人已完成或將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記、備案或公證手續。
11.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并將會對出質人的財務狀況、質物的價值或出質人根據本合同履行其義務的能力構成嚴重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2.未發生或存在任何違約事件。
13.質物合法存續,且屬于可以出質的范圍。
14.相關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相關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門的批準均已取得并且完全有效。
出質人的上述聲明和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須始終保持正確無誤,并且出質人將隨時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進一步的文件。
第八章 質物的移交、保管和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質物憑證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出質人以權利出質時,在本合同簽訂后十個質權人工作日內,由出質人會同質權人到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由質押登記部門出具的有關該項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十三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票據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四條 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必須在債券上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第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質物以及與質押手續相關的所有有效證明和資料憑證均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確認封存后由出質人交與質權人保管。
第九章 出質人的承諾
第十六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完畢之前,出質人應遵守以下條款的規定:
1.出質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法律和法規,嚴格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證質物的所有權/處分權始終合法有效。
2.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提供有關質物的所有有效資料。
3.應質權人的要求,出質人應隨時向質權人報送反映其資信情況的資產證明或其他資料。
4.出質人在收到任何政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任何有關質物的通知或命令的五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應將該通知或命令的內容告知質權人。
5.出質人應按期支付與質物有關的各種應付稅項和費用。
6.出質人應及時將有關出質人的任何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質物或其價值的任何事件通知質權人。在質權人認為該等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質物價值減損時,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進一步的、質權人認可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新的質物或提供其他種類的擔保)。
7.出質人應根據質權人要求定期向質權人報送本合同項下質押標的所對應的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有關財務報表和出質人知悉的一切可能影響質押標的價值的信息。
8.出質人應立即通知質權人以下任何事件:(1)任何違約事件的發生;(2)任何涉及出質人或質物的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3)出質人變更居住地址和通訊方式。
9.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只要被擔保債務尚未全部清償完畢,除非得到質權人的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轉讓或以其他形式處分質物或其任何部分;
(2)對質物(除本合同項下所設的質押之外)再行設置或同意設置任何其它質權或擔保權益;
(3)對質物作出任何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行為,或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或降低質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益的任何行為。
10.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出質人有義務及時通知質權人并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
11.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性,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出質人將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補足擔保物的價值或提供新的擔保)。
12.除非質權人另有要求或通知,出質人應繼續行使其在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項下的除分紅以外的全部權利,并盡到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股東所應履行的謹慎及誠信義務。
13.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修改或同意修改或同意以其他方式變更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質人應將其作為相關公司的股東所參與作出的有關相關公司的任何決定或決議通知質權人,并向質權人提交有關決定或決議的復印件。如果出質人擬同意作出的上述有關決議涉及相關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利的分配或配股以及相關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則出質人應事先取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
15.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的現金分紅應支付到出質人在質權人開設的賬戶內,除質權人書面同意外,出質人不能支取賬戶中的任何款項。質權人可以就上述款項優先受償。
第十章 質物的處分
第十七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該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提貨或者與出質人協議將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兌現的資金、將提取的貨物折價或者變賣、拍賣后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對于出質的票據,在票據到期時由質權人托收,收回的票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轉入主合同債務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保證金賬戶為主合同提供擔保,或在質權人處開立定期存單繼續提供全額存單質押擔保。如托收有問題時,出質人同意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無條件地補充提供全額保證金/存單質押,或立即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收回其出質的票據。
第十八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出質基金份額或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十九條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協商同意,出質人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按照質權人的要求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第二十條 在質押期間內,一旦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任何違約事件,質權人即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依法實現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變賣、拍賣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或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清償被擔保的債務。如果采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并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如果采取折價方法處分質物,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質權人仍有權采取拍賣或變賣的方式處分質物。
第二十一條 在質權人依上條規定處分質物的過程中,質權人有權依法采取下列行動:
1.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以質權人認為合適的市場價格在適當的時間變賣質物,并對出質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要求出質人償付質權人為行使本合同或法律賦予其的任何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質權人有權選擇行使全部或部分上述權利或暫緩行使任何權利,出質人應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一經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須協助質權人取得與質權人實現其質權有關的一切必要的批準或同意,并協助質權人辦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續。
第二十三條 質權人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所得的款項,按以下順序處理:
1.用以支付質權人行使其權利或其處分質物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于質權人為行使其權利而指定任何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2.用以支付質權人因處分質物而需交納的稅款;
3.用以償還被擔保債務;
4.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質權人應將余款交付出質人。
如質權人處分質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清償被擔保債務,質權人仍有權向受信人追索。
第二十四條 質權人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除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無需對因行使其權利而給出質人或質物帶來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擔保的性質和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是一項持續的擔保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直至被擔保債務得到全部清償為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獨立于質權人為被擔保債務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質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前無需首先執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擔保,也無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二章 違約事件
第二十七條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項均構成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受信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
2.主合同約定的履行債務期限已到,受信人未依約歸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受信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受信人敗訴,導致受信人可能無力向質權人償付債務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
4.出現使質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5.發生主合同項下規定的任何其他違約事件;
6.出質人擅自向其他方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或對質物的任何部分的權益設定或試圖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質物主張任何權利;
7.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聲明及保證、承諾被確認為是不正確的或不真實的,可能影響質權人權益的;
8.無論是否已被給付任何補償,質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沒收、征用或被強行購買或取得;
9.被擔保債務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不再充分合法有效,或由于任何原因而被終止或受到限制;
10.發生了針對出質人或質物的重大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11.質物的價值實質性減少而出質人未能按質權人要求重新設定、增加質物或增加其他擔保;
12.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中止或停止營業或進入破產、清算、歇業或其他類似程序,或基金公司或相關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或被主管部門決定停業或暫停營業。
13.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擅自修改或同意修改相關公司的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
14.出質人違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或發生質權人認為將會嚴重不利地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八條 上述違約事件發生后,質權人有權:
1.行使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所享有的違約救濟措施;
2.根據本合同第十章的規定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質權。
3. 行使其就被擔保債務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擔保權益。
第十三章 稅和其他扣減
第二十九條 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應付的所有款項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性質的沖抵、扣減或預提,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如果任何法律要求出質人對其支付給質權人的任何款項進行扣減或預提,則出質人應向質權人支付一筆另外的款項,以保證質權人收到的金額相等于在不作此類扣減或預提時所應收到的款項。如果出質人是因稅務上的原因而作出了上述扣減或預提,出質人應將完稅憑證的復印件遞交給質權人。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三十條 出質人作為委托人的,應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承擔因簽訂、執行本合同所需的費用支出,包括公證、登記、保險等費用。
質權人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服務、鑒定、估價、登記、保管、訴訟的費用及其他所有實際開支)由出質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未經質權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
第三十二條 無需事先征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人可將本合同所擔保的全部債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同時轉讓給第三人,出質人應當為此完成相應的變更手續。部分轉讓債權的,出質人同意本合同項下的質權是否轉讓由質權人決定并書面通知出質人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質權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擔保債務或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證明,除非有明顯錯誤,應是雙方債權債務關系的最終證據,對出質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 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出質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質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受信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第三十六條 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質權人可以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并有權要求受信人償還全部應付款項。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出質人對此應予以協助,但不影響質權人要求出質人依據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中約定的質物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第三十九條 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和孳息。
第四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可以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
第四十二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占有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第四十三條 質權人給予出質人任何寬限、優惠或延緩,均不影響、損壞或限制質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并不應被視為質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和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變得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第四十五條 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或者對上述款項進行提存。出質人拒絕償還或提存的,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雙方互相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要求,應以書面方式作出,發送至本合同首頁列出的有關方的地址或傳真。任何一方如變更其地址或傳真,需及時通知對方。
雙方之間的文件往來,如以專人送遞,在交付后即被視為送達;如以掛號信方式發送的,在掛號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視為送達;如以傳真發送,在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但出質人發給質權人的文件,則需在質權人實際收到后方可視為送達。
第十五章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法律)進行解釋。
第四十八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質權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自出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質權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質權自質物/質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法律要求登記的,質權自質押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第五十條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經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五十一條 在受信人或出質人向質權人償還全部債務并已全部履行其在本合同及其他有關的文件項下的責任和義務后的_______個質權人工作日之內,質權人應:
(1) 向出質人返還質物/質物憑證;
(2) 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的解除或注銷手續,因此而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應由受信人或出質人支付。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可另行約定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一.質押物清單。
二.
三.
第十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出質人持________份,質權人持________份,辦理質押登記的登記機構存留________份(如需登記),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于_______簽訂。
第五十六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受信人、出質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質權人實現債權、質權的情形時,質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受信人、出質人對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根據本業務實際情況,雙方約定, 本合同【 】(1、適用;2、不適用)第十九章約定的內容:
第十九章 質物的保險
第五十七條 在受信人根據綜合授信協議首次使用質權人所提供的具體授信業務前,出質人應自行承擔費用到質權人認可的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按質權人要求的險種對質物進行投保,并使之保持完全有效。保險金額應不少于質物的價值。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保險單據中均應將質權人列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應經質權人認可,保險合同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質權人權益的條款。
第五十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有的保險單、保險合約及其它有關單據或相應副本(視情況而定)應交由質權人執管。
第六十條 如果出質人延遲或未能辦理上述投保,質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為投保,出質人須向質權人補償質權人因進行該等投保而發生的所有費用。
第六十一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前,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中斷、取消或變更任何關于質物的保險。
第六十二條 在被擔保債務全部清償之前,出質人應當按時支付有關質物的所有保險費或其他費用,并在保險期滿時,及時續展保險。出質人應當按質權人的要求將其付清保險費的支付憑證提供給質權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損害質權人在保險項下的權益。如果出質人違反本條之規定,質權人有權(但無義務)以其自身的名義或與出質人聯名或以出質人的名義,采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維持該保險的更新和有效,并確認質權人在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由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出質人支付,并構成被擔保債務的一部分。
第六十三條 保險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項下的授信期限,且必須長于主合同項下的授信期限屆滿后 。在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期限屆滿時,出質人和質權人雙方如就質押期限的延長達成一致時,出質人須依質權人要求對質物的保險期限做相應延長。
(本頁為合同雙方簽署頁,無正文)
出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質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一
質押物清單
序號名稱質物數量/出質權利憑證份數/出質股份數額/基金份額質物權屬證明/出質權利憑證名稱、編號單價總價
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
本人/本單位承諾一旦雙方因本合同/本協議發生糾紛,同意選擇以下第【 】種送達方式所列地址作為司法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更時,應書面通知銀行方,未書面告知的,視為司法送達地址未作變更。
【1】 書面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電子送達地址(可選擇填寫):
傳 真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諾人:
時 間:
最高質押委托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
質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動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質物
一、甲方保證
1.本質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質物不存在瑕疵、爭議、抵押、轉質等情況;
3.本質物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質物評估價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質物情況
1.質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質量_________(質物清單及權屬證書原件附后)。
2.質物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
三、質物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質物評估價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質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質物評估價值與質押率的乘積不得小于擔保債權。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含拍賣費、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四條 質物保險
一、本合同生效前,質物已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變更手續;質物未投保的,甲方須按乙方要求辦理以乙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
二、甲方應為質物全額不間斷投保,投保期限應長于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貸款展期的,保險期限應相應延長。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辦理或變更質物保險時,應書面告知保險人投保財產已設質押和保險金賠付的約定情況。
第五條 質物移交與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移交質物、保險單及其權屬證書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質物及其權屬證書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保管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應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將質物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質物滅失、毀損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質押費用
質物的評估、保險、保管、提存、運輸和質押公證、鑒定等質押費用及質物拍賣、變賣等實現質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戶直接扣收。
第七條 質押的效力
一、質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轉讓或以質物提供擔保;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質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質物的,其所得價款應作為質物的組成部分,用來清償擔保債權。乙方使用不當造成質物滅失、毀損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質押期間,質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產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為質物的組成部分。金錢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償擔保債權;其他財產形式的孳息,由甲乙雙方協議,以該孳息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應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貸款的利息、擔保貸款的本金。
四、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轉讓或處分質物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五、質押期間,質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所得保險賠償金作為出質財產。乙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及保險賠償情況,所得保險賠償金應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六、質押期間,發生非保險事故,質物毀損、滅失的,乙方應于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情況,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因上述原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為出質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擔保債權,不足以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七、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甲方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質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因質物所征收的一切稅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一、質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質權。
二、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三、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在乙方送達書面通知的十五日內,與乙方協議折價轉讓或由乙方委托有關中介機構拍賣、變賣質物,從而實現質權。所得價款不足以靖償債務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全部或部分質物。
五、乙方對質物享有優于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 質物的返還
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質物。甲方應及時收回質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權向第三方提存質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質物共有、瑕疵、爭議或抵押、轉質等其他情況嚴重危及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并須將質物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等值擔保。并且,乙方有權采取停止發放貸款,并/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發生質物毀損或滅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第六款約定及時通知甲方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為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后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在乙方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十九條 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質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終止。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質押委托協議書 篇3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 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 _____
鑒于: (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愿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倉單提供質押。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為(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為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立即辦理法律規定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條 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
2.2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 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并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補辦的倉單作為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并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并在手續辦妥后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保險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于被擔保債權金額。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采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并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為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仍用于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后,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 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并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并配合質權人采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并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為已征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戶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1)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
(2)倉單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到期日。
第八條 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占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3)出質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質人的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于本合同其余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3)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并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 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為;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帳戶的款項以償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 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系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系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后的地址)發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為發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
(3)如果是傳真,則為發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 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2.1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并確認了所有條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于倉單按第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質權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