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監理合同(通用26篇)
委托監理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第一部分 前言
委托人(下稱甲方):
監理人(下稱乙方):
1、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
(4)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5)完工時間:[ ]年[ ]月[ ]日
(6)總投資:
(7)設計單位:
(8)施工單位:
2.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4. 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 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rmb: [ ]元,大寫人民幣: 。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于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 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通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賬戶名稱:
乙方開戶銀行:
乙方銀行帳號:
4 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后十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rmb: ,大寫人民幣:
4.2初驗款
甲方應于工程初驗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rmb:[ ],大寫人民幣:。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乙方蓋章并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于工程終驗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rmb:[ ],大寫人民幣:。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甲方委托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 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 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 由乙方蓋章并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發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 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 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十九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托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匯總表
甲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項目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 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 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3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
監理范圍: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⑴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⑵本合同標準條件;
⑶本合同專用條件;
⑷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見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簽章)
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
委托監理合同 篇4
委托人(甲方):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監理人(乙方):上海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就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大廈項目平整場地工程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已經仔細審閱了甲方已簽訂的施工合同、相關的文件、圖紙及資料,認真全面地了解了施工現場情況,已明確甲方對所監理的工程的工期要求和質量優良要求。
二、監理機構和人員
1、乙方應當為本合同項下的工程組成專門的監理項目組。該項目組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其它監理成員、現場監理人員的名單及其職責、相應的資質證書等級證書復印件、簡歷、監理各階段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配備表等,乙方應當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一份,供甲方審查。
甲方對報告內容的異議,乙方應當作出合理解釋,如甲方對乙方的解釋不認可或乙方未解釋的,乙方應當在甲方通知之時起3日內提交新人員名單供甲方確認。
甲方的審查、確認并不視為該等人員的能力或配備由甲方負責,仍由乙方負責。
2、乙方監理人員的要求:
(1)監理人派駐甲方工地現場監理機構的人員必須人數、專業搭配得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施工管理監控能力、經驗和與本工程相應的技術能力,并經甲方確認。
(2)所有現場監理人員年齡必須在45歲以下,并應當具備在與本工程性質、規模相當的工程關鍵崗位三年以上經驗。
(3)現場監理人員每天工作不得少于8小時,且根據工程需要進行連續跟蹤檢查。
(4)進駐現場人員須與甲方確認的名單相一致,否則乙方應當承擔每人次每日1000元的違約金。
(5)乙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提前10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換,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扣減監理費的10%。
(6)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在專業技術技能、職業道德、關鍵工序工作等方面甲方不滿意的,甲方有權提出更換,乙方應當在12小時內委派能夠勝任監理崗位要求并甲方滿意的人員,且換人次數每個崗位不得超過2次,否則視為監理人不具備監理能力,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經甲方確認的監理人員應當作好隨時進駐現場的準備,按甲方要求期限進駐現場。乙方不得以監理人員身體健康等問題逾期進駐現場。
4、乙方現場人員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管理制度。
三、監理大綱、規劃、細則
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2日內提交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包括旁站監理方案),經甲方書面簽字確認后5日內提交相應的監理細則。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確認的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工作,但甲方的確認并不免除乙方作為專業性公司的責任。
四、監理日志
乙方應當保證每日制作監理日志,監理日志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日日期、氣象情況記錄;
(2)現場施工的環境情況記錄,至少包括場地、空間、交通運輸、照明、水、電等情況,停水、停電等事件的原因、責任方以及造成當日損失工作時間、費用等內容。
(3)工地材料、設備進場及檢驗情況,至少應當記錄材料品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廠家、檢驗審核結果等內容。
(4)當日工程質量情況記錄,包括施工質量及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產生原因及限期整改的時間、方案、復驗時間等內容。
(5)當日試驗情況記錄;
(6)當日施工進度概述;
(7)信息反饋情況,至少應當包括當日收到的設計變更、合理化建議、重要文件等,并核實變化的工程數量。
(8)當日有關協調問題記錄;
(9)對施工單位資質及特殊工種上崗人員崗位證書的審核結果記錄。
(10)其它需要記錄的情況。
對于各項事件,必須記明其前因及處理結果等內容。
五、監理階段
施工準備、施工階段全過程監理。
六、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按雙方約定履行義務。
2、甲方應協助乙方的監理工作。
3、當乙方與施工方發生糾紛時,甲方應進行協調。
4、甲方應當保證按期支付監理費。
七、乙方義務
1、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更改進度計劃、質量標準、管理要求等,確保甲方要求的落實。
2、乙方應當確保工程不因質量、檔案、現場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等乙方監理范圍內的原因而達不到優良標準。
3、在施工現場配備足夠監理工程師,對于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隱蔽工程、中間驗收等,不能脫崗,進行全過程現場跟班,旁站監理,并隨叫隨到,與施工同期工作。乙方夜間應當安排人員值班,節假日不得休息。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專職本工程工作時間,若因工程需要,應當應甲方要求無條件加班,并自行解決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
八、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
合同第十五條所需由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甲方僅提供現場辦公用房,其他監理工作所需的條件由乙方自擔費用自行解決。
九、監理費用及其支付
1、監理費,雙方約定為人民幣萬元整,該費用一次性包死,包干使用,不因包括工期延長、工程增減、乙方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復驗、有關部門調整監理費用、費率等在內的任何因素而調整。
2、該費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所有雙方約定及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規定、監理規范所確定的義務所需費用,甲方無需再增加費用。
乙方由于非自身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相應的費用不再另行計算、支付,已包括在前款監理費中。
3、支付
(1)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萬元。
(2)監理工期滿2個月時,支付萬元,余款萬元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5日內支付。
十、責任
1、除本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每發生一次,違約方應當承擔萬元違約金,違約方并應當在4小時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類似違約發生二次以上或本協議約定的解除事由,對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并應當承擔相當于總監理費20%的違約賠償金。
2、甲方責任
甲方未按本補充協議約定支付監理費的,應當承擔應付款項每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3、乙方責任
(1)監理人未按照雙方約定及國家相關規定履行監理義務,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托人的全部損失。該損失賠償責任,不以乙方監理費數額為限。乙方并應當按本補充協議約定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2)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監理人無法提供其已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檢查并向施工方、甲方提出意見等有效工作的證明,乙方應當按每處承擔違約金萬元。該質量問題如因乙方原因直接造成的,需要對他方進行賠償或補償的,乙方除需承擔其全部賠償補償額外,還需按該賠償(補償)額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監理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十二、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與本補充協議不一致之內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約定的內容,以該監理合同為準。
十三、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十四、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上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監理人:上海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年月
委托監理合同 篇5
本合同書委托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并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8 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9.1 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 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
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9.4 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 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 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利于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 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令權。
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報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內沒有答復,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定補充文件,作為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六條補充:
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聯系人: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七條二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七條五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第七條六補充:
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八條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
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伍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貳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增加八條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條十: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十一條補充:
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萬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責。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第十二條補充:
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合同附錄
附錄A 所需監理的工程簡述(略)
附錄B 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1.監理服務范圍:
2.監理服務內容。
受甲方委托按合同進行施工實施階段的全面監理。即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進行監督;進行合同管理;協調業主與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爭端和索賠;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測,按時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獨立、公正、有效地對工程施工實施全面監理。
3.實施階段的監理主要內容如下:
實施時的設計方面
--協助委托方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學實驗合同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管理委托方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熟悉設計內容,檢查設計是否符合批準的投計任務書和初設審批意見,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等。被委托確認這些設計文件、圖紙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優化設計等)。
--及時向施工單位簽發設計文件、技術規程、施工圖紙和通知等,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系,重要問題報告委托方。
--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協助委托方(或被委托組織)會同設計院對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和對優化設計進行討論。 --審核承包單位對設計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并盡快給予答復,必要時可審核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如施工詳圖等)。
--保管所有設計正規資料,并能在任何合理時間內查閱。
--協助委托方進行采購招標,編制采購合同等。
--采購合同的管理,進行采購計劃進度的控制。催交、駐廠監造主要構件、設備等。
--驗收(協助或被委托)。
實施時的施工方面:
--協助委托方進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招標工作、進行編制或審查合同文件、進行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 --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審查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確定合同外散工項目并進行監理。
--發布開工令。
--審批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臨建工程設計、施工詳圖、工藝試驗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試驗成果等。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承包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進度控制:協助委托方編制整個工程的控制性網絡進度計劃,提出各合同控制性進度目標。審查批準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單位采取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計劃變動時,及時提出調整網絡計劃的意見。
--質量控制:審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性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對施工依據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等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對單項工程、隱蔽工程和施工前準備工作等進行檢查、驗收和簽證,發布停工和復工令。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投資控制:協助委托方編制投資控制性目標,和各年的合理投資計劃。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資金表,審核承包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合同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安全施工監督:督促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設施,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合同內的協調工作。
--協助委托方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和資料。
--編制監理月、季、年報等。做好施工記錄,對工程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管理,即檔案管理。 附錄C 提供設施與設備
甲方:
乙方:
委托監理合同 篇6
甲方(委托方)
乙方(監理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監理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監理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
工程地址: 。
工程規模: 。
工程結構: 。
工程投資: 。
第二條 監理范圍與內容
(一)監理范圍
。
(二)監理內容
對室內裝飾工程進行質量、投資、進度、組織協調、合同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施工現場的監理。
其他:
。
第三條 監理方式
雙方同意執行下列第 項監理方式。
1.全托式監理服務。
2.全過程監理服務。
3.全套節點監理服務: 。
4.單項監理服務: 。
5.其他監理服務: 。
第四條 監理服務質量標準
。
第五條 合同期限
本工程監理服務,甲乙雙方約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條 監理報酬與支付方式
(一)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核算監理報酬。
1.按工程總造價或工期 萬元的 %收取本工程監理報酬總費用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
2.按□戶型或□平方米 元核算。本工程收取本監理報酬總費用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
(二)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的 %作為首付款,計人民幣為 元。工程工期過半 工作日之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作為中期款,計人民幣為 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計人民幣為 元。在工程竣工移交時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作為尾款,計人民幣為 元。
(三)其他: 。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為乙方開展監理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2.甲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供監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資料及相關設施。
3.甲方應當將監理內容及乙方監理人員責任分工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方,并需在第三方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4.乙方變更監理工程師須先征得甲方同意。
5.監理人員未按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按工程規模配備相應監理人員,并將監理人員資料及配備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2.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相關的保密資料。
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標準開展監理服務,并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序的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發現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
4.甲方和施工方發生爭議時,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處理,并提供監理相關材料。
5.公共室內裝飾工程類的監理項目,乙方應在進入施工現場的 天內向甲方遞交適用該工程的監理規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監理報酬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未支付部分監理報酬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因監理人員過失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三)甲方未能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期的,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雙方約定監理服務報酬按以下方式調整: 。
(五)其他違約責任:
。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雙方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方法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室內裝飾工程分項驗收記錄表
2.室內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單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單位電話: 單位電話:
傳 真: 傳 真: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聯系人手機: 聯系人手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委托監理合同 篇7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委托監理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委托人:
與監理人: 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條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 橋改造工程 。
2、工程地點: * 區境內 。
3、工程規模:橋梁全長12米,寬5米 。
4、總 投 資: 。
第2條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第3條 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包括補充合同)。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第4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5條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6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本工程備案驗收完成之日(工程施工監理期為日歷日 天)。
第7條 本合同一式 陸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三份,監理人三份。
委 托 人(簽字并簽章):
監 理 人(簽章): 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托監理合同 篇9
委托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監理人: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4、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5、山西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6、國頒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規范、經濟定額和計價方法;
7、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8、本項目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第二條 監理內容:本項目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等項內容。
第三條 監理范圍:本項目施工各階段全部工程內容。
第四條 監理標準和要求:
國頒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規范、經濟定額和計價方法及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
第五條 監理權限:見《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其中第十八條監理人享有的權利,需事先獲得委托人的書面授權。
第六條 監理程序:
1、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2、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3、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4、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5、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后,向項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上述資料應由委托人認可。其中監理規劃及細則應在本合同簽訂 日內,報委托人確認。
第七條 監理方法: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實行駐地監理,跟班作業,采取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形式,或者遵循本行業慣例,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八條 監理工程師任職條件: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監理工程師,不少于五人,并均應獲得建設部門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且專業對口,并附有詳細個人履歷。自本合同簽訂 日內,提供委托人簽字確定,一經確認,非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 監理人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條 監理人的報酬:總計貳拾萬元,包含稅金。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的日常辦公費、交通費、通訊費、食宿費,全部自理。
第十二條 將《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四十八條更改為“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不擁有著作權,該項權利歸屬委托人”。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必須在工作之前,雙方事先以書面明確之。
第十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始于 年 月 日,終于《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三十三條前半段規定的條件,并合理延伸至本建設項目保修責任終止期。如果出現《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二十五條的情況,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之。并區分工程建設進度推遲或延誤的原因,分清責任。由于監理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職責,造成工程停滯不前或延誤,給委托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其中第十八條監理人享有的權利,需事先獲得委托人的書面授權
源自于建筑資料
; 第十五條 排除《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的適用。
排除《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的適用。監理工作中止期間,監理人不享有報酬。
第十六條 保修期間的責任,由監理人繼續監理,該監理不屬于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是履行本合同的附隨義務,該報酬包含在監理人提供的正常工作之內。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監理人享有的權利,應事先獲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八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將爭議提交太原市仲裁委員會。
第十九條 本補充協議為《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有效之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該補充協議的任何內容與《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沖突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10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份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
監理范圍: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⑴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⑵本合同標準條件;
⑶本合同專用條件;
⑷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年__月__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11
委托方:(簡稱甲方) 受托方:(簡稱乙方) 鑒于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監理 級資質并在土建施工、建筑安裝、配套管網以及園林景觀等方面,具有雄厚技術實力和豐富監理經驗的綜合性工程監理公司,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在雙方于
年月日達成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備案合同)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補充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一、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建筑面積:
二、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一)適用法律、法規: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適用的監理依據:
1、國家、天津市制定的有關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xx);
2、國家頒布的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有關的技術規范、規程、設計條件;
3、與項目有關的各種報批手續及技術資料;
4、委托人與監理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各種合同;
5、委托人與監理方以及有關第三方的書面文件和信息。
三、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一)監理范圍:樁基工程、土方工程、支護降水工程、室外管網、土建、給排水、電氣、弱電、通風排煙、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觀、精裝修等施工階段的全過程監理及施工圖所包括的其他內容并協助委托人進行工程預決算工作。
(二)監理工作內容:1、質量控制;2、進度控制;3、投資控制;4、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現場的工作關系組織協調;8、組織圖紙會審,對圖紙設計提出可行性建議;9、協助委托人進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單位談判及審核。
(三)監理人有義務協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 該工程的有關報批手續;
2、 當地有關關系的協調;
3、 各項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辦理。
四、監理報酬:
(一)本項目監理費為一次性包死價人民幣¥ 元( 大寫: 元);
(二)合同簽訂生效后兩日內,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約保證金¥ 元(大寫: 元)
(三)支付方式:
基礎筏板混凝土澆注完畢初驗合格并經甲方認可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2.2萬元監理費;
出±0.000驗收合格并經甲方認可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 主體15層施工完畢初驗合格并經甲方認可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
主體封頂初驗合格并經委托人認可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總合同價款的8.8萬元監理費;
裝修及安裝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并經甲方認可后,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 竣工驗收通過并備案完成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6.6萬元監理費,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無息退還乙方伍萬元(¥50000.00)的履約保證金; 室外及景觀工程完工并且總承包單位工程決算完成后7日內,向乙方支付4.萬元剩余2.2萬元作為監理保修期費用,自竣工驗收通過一年后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全額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網銀的方式進行支付,如網銀支付遇到障礙,可選取銀行劃款或電匯的方式進行支付。乙方確認的收款賬號信息如下: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
乙方賬戶名稱:
乙方開戶銀行行號:
乙方賬號:
若乙方變更上述賬戶信息的,應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5個工作日之前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則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時收到相應款項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補充約定:
(一)乙方必須按照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組建監理部,在監理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監理人員,如若發現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為違約金,總監理工程師及總監代表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為違約金,同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二)對于甲方認為不服從管理、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在3日內將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員更換完畢,替換人員應當同時到崗,且必須保證替換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場人員,如乙方違反本條約定,則每逾期一天應承擔200元的違約責任。
(三)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每周到現場工作時間不得低于5個工作日,且每次到場應當簽到,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后的2個小時內趕到,總監代表每周到現場工作時間不低于6個工作日,總監及總監代表要保證24小時聯絡暢通。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甲方認可的每個階段人員配備方案(乙方進場前提交委托人并經審核批準)為考核依據,保證該階段到崗人員每人每周工作時間不低于6個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節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出現2人以上同時休息的情況(如遇特殊情況需經甲方常駐代表同意)。3、每階段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工程項目從事監理工作,總監不得同時監理二個以上(含二
個)的工程項目。
(四)甲方有權對派駐工地現場的監理人員進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現場管理細則進行管理,出勤少于規定天數的,每人次罰款200元,夜班脫崗缺勤的每次罰款500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員應當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應的處罰規定構成乙方的違約責任。
(六)乙方應當確保本工程監理部所有監理人員的公正、獨立、廉潔,嚴禁對施工單位及其它參建單位進行吃、拿、卡、要,如有違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換違規人員外,將視情節輕重核減監理人監理費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監理合同,觸犯法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乙方對派出的所有監理人員的行為負責,如因任何監理人員的失職、失誤及其他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均由監理人承擔責任。
(八)所有施工單位上報的資料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審核簽字不得上報甲方。
(九)對于乙方向施工單位下達的重大決定(如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及獎罰決定等)必須經甲方同意方可下達。
(十)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派駐本工地監理人員的人身安全,監理人員在本工地發生的任何人身傷亡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監理人的資料必須完整,如發現缺項的,每次罰款200元。
六、甲方責任:
(一)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提供辦公用房及桌椅,資料柜1個,電話1部,電話費用每月限額報銷150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關指示及指令應以書面形式下發,對于乙方提交的應當由甲方做出決定的事宜,甲方應在 五 日內給予答復。
(三)甲方更換現場的常駐代表及專業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七、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針對重大違約行為守約方并有權解除合同。
(二)違約金不足損失的應當補足守約方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間接 損失、對第三人的責任、尋找替代方的損失、處理爭議的交通通訊人工、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竣工后提供的監理資料不及時、不齊全完備, 甲方有權自行扣履約保證金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
(四)乙方監理人員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乙方因失職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按直接經濟損失向委托人支付賠償金。
八、其它約定:
(一)未經加蓋甲方公章,任何人員的行為或表示均對甲方不產生約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內容均不適用默認條款,一切行為均需明示做出,本條款 之前的任何默認條款均告作廢。
(三)關于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載明地址送達,任一方變更地址應當 通知對方,否則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即視為送達。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用及保證金,應承擔違 約責任。如因客觀原因甲方未按時支付監理費用及保證金,甲方應及時通知監理方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務時間延長均不計取附加及額外工作報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盡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解決糾紛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盡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委托方:天津嘉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受托方:北京龍安華誠建筑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郵 政 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
或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郵 政 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 戶 銀行: 銀 行 帳號: 年 月 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12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年月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13
委托人_________與
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翁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適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棋逢對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懲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道德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主,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招待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___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__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__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__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__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招待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__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__日內要出終止委托監理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__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交免費提供___名服務人員。
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報酬=附加工作日數_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_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監理人
時間:時間:
委托監理合同 篇14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0__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委托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⑷“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⑸“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⑺“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⑻“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⑼“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 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⑾“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 ,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 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 ,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 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 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 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 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 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 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⑴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⑵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 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 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 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 享有以下權利:
⑴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⑵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⑶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委托監理合同 篇15
委托人 :監理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 投 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16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和監理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項目組”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有關成員。
5、“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6、“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二條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實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一條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第四條本合同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委托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七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項目組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4、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集成商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信息系統工程的規劃設計、項目實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3、審批工程實施的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集成商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4、事先向委托人報告,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設備和工程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
集成商得到監理項目組或委托人的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6、工程實施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完成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實施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的簽認權。
第十二條監理人的義務
1、保證自簽訂本合同時起至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時止,始終、不間斷的具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執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資質。
2、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4、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監理質量,按照監理合同的有關規定開展監理業務,保證不發生質量問題。
5、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項目組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項目組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設計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三條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實施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十四條監理人在合同約定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監理人對集成商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委托人或監理人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提出賠償的一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經雙方協商,適當延長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支付監理人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十八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經雙方協商后應適當增加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也應予以延長,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十九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第二十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事先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應及時答復,否則委托人有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權利,并且由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本合同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三條委托的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費用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二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駐地監理項目組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本著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______方式處理(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17
1.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以及雙方簽認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 項目建議書被業主認可并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文件或監理規劃。
1.1.9 日:即歷法日。
1.1.10 月:根據公歷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1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于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1.2.1 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義。
1.1.3 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或雙方最后確認的文件為準。
2.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范圍與內容履行與項目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并加以說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于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文件,該合同文件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文件一并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范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賦予的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準,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項目建議書中詳細描述并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項目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物品,均屬于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設備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設備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泄露業主與本項目、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答復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系。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后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設備、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設備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并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臺同的規定并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并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后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后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后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文件。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鑒于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余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脊柱與中止
5.1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注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后,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后,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后,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并且:
5.5.1.1 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5.1.2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后,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并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并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國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并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5.5.1.1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復,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后,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于分包。
6.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于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并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
6.3 貨幣
業主支付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的費用,其貨幣種類、比例和匯率等事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其它
7.1 合同雙方的關系
合同雙方互為權利和義務主體,雙方應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本監理合同。業主和監理單垃均應按照監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權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
7.2 語言和法律
本監理合同使用的語言或主導語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7.3 獎勵
業主欲就工程質量優良、工期提前、投資節約或監理單位提出的具有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等方面對監理單位予以獎勵,則應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獎勵的辦法。
7.4 利益矛盾
未經業主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獲取本監理合同規定以外的與本項目有關的任何利益,不得參與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業主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5 版權
7.5.1 對監理單位擁有版權并已用于本監理服務中的所有文件,業主有權在合同項目中使用或復制,但未經監理單位的同意,業主不得將上述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它項目工程或服務之中。
7.5.2 如果在專用條件中沒有另外規定,則監理單位有權出版與本項目或本工程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但未經業主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業主的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濟情報
7.6 通知
本監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為方面形式,并在送達協議中注明的地址時生效。無論發送方采用何種方式遞送通知,收受方都應用書面回執確認。
8.爭端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監理合同過程中發生爭端時,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問題,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根據專用條件的規定,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二:合同范文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本協議書由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以下簡稱“監
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鑒于業主已委托監理單位為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并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
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
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于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
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
___月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
份.雙方各執___份。
業主:_____(蓋章)______監理單位: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委托監理合同 篇18
委托人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19
本合同書委托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并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8 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9.1 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 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
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9.4 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利于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 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令權。
9.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報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內沒有答復,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定補充文件,作為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六條補充:
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聯系人: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七條二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七條五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第七條六補充:
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八條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
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伍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貳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增加八條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條十: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十一條補充:
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萬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責。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第十二條補充:
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元限度之內。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合同附錄
附錄A 所需監理的工程簡述(略)
附錄B 監理服務的范圍與內容
1.監理服務范圍:
2.監理服務內容。
受甲方委托按合同進行施工實施階段的全面監理。即協助業主進行工程招標;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進行監督;進行合同管理;協調業主與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爭端和索賠;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測,按時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獨立、公正、有效地對工程施工實施全面監理。
3.實施階段的監理主要內容如下:
實施時的設計方面
--協助委托方與設計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學實驗合同及施工圖供應協議。
管理委托方與設計單位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熟悉設計內容,檢查設計是否符合批準的投計任務書和初設審批意見,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督促設計單位按合同和協議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等。被委托確認這些設計文件、圖紙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優化設計等)。
--及時向施工單位簽發設計文件、技術規程、施工圖紙和通知等,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單位聯系,重要問題報告委托方。
--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協助委托方(或被委托組織)會同設計院對重大技術問題進行專題討論,和對優化設計進行討論。--審核承包單位對設計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單位進行研究,并盡快給予答復,必要時可審核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如施工詳圖等)。
--保管所有設計正規資料,并能在任何合理時間內查閱。
--協助委托方進行采購招標,編制采購合同等。
--采購合同的管理,進行采購計劃進度的控制。催交、駐廠監造主要構件、設備等。
--驗收(協助或被委托)。
實施時的施工方面:
--協助委托方進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招標工作、進行編制或審查合同文件、進行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審查承包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及分包項目,確定合同外散工項目并進行監理。
--發布開工令。
--審批承包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臨建工程設計、施工詳圖、工藝試驗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試驗成果等。簽發補充的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承包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進度控制:協助委托方編制整個工程的控制性網絡進度計劃,提出各合同控制性進度目標。審查批準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單位采取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計劃變動時,及時提出調整網絡計劃的意見。
--質量控制:審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性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對施工依據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等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對單項工程、隱蔽工程和施工前準備工作等進行檢查、驗收和簽證,發布停工和復工令。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投資控制:協助委托方編制投資控制性目標,和各年的合理投資計劃。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資金表,審核承包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合同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安全施工監督:督促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設施,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合同內的協調工作。
--協助委托方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和資料。
--編制監理月、季、年報等。做好施工記錄,對工程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管理,即檔案管理。 附錄C 提供設施與設備
甲方:
委托監理合同 篇20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與監理人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
總投資: 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 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 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 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共計______個日歷天。______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兩份。
委托人: 監理人: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代表人:(簽章) 監理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工商銀行珠市口支行營業室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20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注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⑵“委托人”設置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⑶“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⑷“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⑸“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⑺“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⑻“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⑼“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⑾“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字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何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字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 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題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環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做出書面報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實現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做出書面報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章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人有權及時向委托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采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信息、資料,委托人應當給予支持。
(12)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審核和簽認。
(13)工程竣工時,如委托人未按規定支付監理報酬的90%,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的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節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離婚不離婚是人家自己的事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既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的延長合同。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托人應當將影響監理的重要信息、資料等及時通知并提供給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承擔費用為監理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于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以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7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定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既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有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7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暫時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一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八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7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14天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有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有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是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加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1、國家現執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2、北京市現行的法規和規章;3、國家現行的規范和標準,北京市現行的規范和標準;4、本工程的設計文件;5、本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加工訂貨合同、分包合同和監理合同;6、北京市現行的工程計價相關文件規定;7、與本工程有關的其他文件。
第二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自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止(包括保修期),本工程施工圖紙上全部工程的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理、進行工程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組織協調、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監理等工作,匯同建設單位協調與本工程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審查施工方的工程結算,督促施工方做好施工資料歸檔工作。
第三條 設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時間和方式:
第四條 外部條件包括:
委托監理人的協調工作和報酬為:
第五條 委托人應當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應予本工程設計交底前七日,向監理人提供本工程的設計文件。
第六條 委托人應當在24小時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七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
第八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
補償金額:
第九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當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當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十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除稅金)]: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十一條 保修期間責任:監理人負責保修期間的監督協調。
第十二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此報酬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670號文件確定):
本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 萬元監理報酬按照工程總造價______的費率取費,監理報酬為 ______元整,包含監理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費;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報酬合同金額的60%作為合同預付款,預付款為 _________元整,中期款金額合同報酬的30%為中期款,中期款為______元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三個工作日內,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報酬合同金額10%的尾款,尾款金額為______元整。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第十三條 滯納金標準為每日歷日; 萬分之三 。
第十四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 支付報酬,按 / 匯率計付。
第十五條 獎勵方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十六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再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一、監理師應認真負責的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
1、如果委托人認為監理師不能勝任本工程監理工作,監理人應無條件更換能勝任本工程的監理師;如果監理師在工作當中不能夠認真負責的對本工程監理管理,每發現一次,監理人應對委托人進行合同金額3‰補償。
2、監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監理協調會,定期協調會每周召開。
3、監理人員的工作聯系電話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監理人員的工作聯系電話為:
4、監理人應對駐現場監理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在監理服務期內為派駐到項目所在地的人員辦理人身和自有財產的有關保險,并承擔有關費用,保險時間內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延長,并在出險后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后果自負其責。
5、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必須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必須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二)、監理機購及監理人員須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守則,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向承包人推銷材料、設備,或有傾向性、排他性地變相推銷;
2. 不得對材料用量、工程量進行虛假簽認;
3. 不得不合理提高施工難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費用,獲取不正當收益;
4.不得向施工單位介紹分包商或推銷材料、設備等;
5.不得故意刁難承包人以謀取私利,損害建設單位的合法利益。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監理工作時間順延,不可抗力包括;
1. 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
2. 政府行為 :
3. 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四)、 監理人員組成、人員資質及現場人員安排情況,作為本合同附件,監理部人員調整必須征得委托人同意。
補充條款:隱蔽工程驗收中必須通知委托人到場參加驗收,驗收完畢后應向委托方提供驗收報告,監理人應向委托方提供監理日志。
委托監理合同 篇21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簡稱業主)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簡稱監理方)
根據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協議,業主方愿意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工程的建設監理任務。
為明確雙方在建設監理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期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托監理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投資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監理工程的范圍及其工程造價
(1)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造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監理內容及職責分工
(1)設計階段
①提出設計要求,組織評選設計方案。
②協助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商簽勘察、設計合同,并組織實施。 ③審查設計和概(預)算。
(2)施工招標階段
①協助設計單位與承建單位編寫開工報告。
②確認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
③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④審查承建單位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與質量,并審查材料和設備供應單的資質。
⑤督促、檢查承建單位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⑥調解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之間的爭執
⑦檢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的質量,檢查安全防護措施,對不合格者提出試驗或更換要求。
⑧檢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作,簽署工程付款憑證。對嚴重違反規范、規程者,必要時簽發停工通知單。
⑨鑒定隱蔽工程,參與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監督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 ⑩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激素檔案資料。
⑾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初步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⑿審查工程結算。
(3)保修階段
負責檢查工程狀況,簽訂質量問題責任書,督促保修。
經雙方協商,業主委托監理方對本工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階段施行監理工作,監理方將按照本公司制定的相應階段的監理程
第四條監理依據
(1)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規范及標準。
(2)政府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
(3)依法成立的有關工程承包合同或協議。
第五條業主職責
(1)負責辦理或委托承包單位辦理建設前期的各種申報及審批手續。
(2)負責辦理或委托承包單位辦理開工前的拆遷及施工用地、水源、電源、運輸道路、施工執照、開工許可證等各種申報手續。
(3)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文件、勘察資料、設計圖紙、設計概預算及有關的工程承包合同。
(4)業主必須指派一位充分了解工程范圍、有權迅速做出決定和快捷提供資料的人員,出任其代表。
(5)業主在勘察設計及施工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中必須寫明委托監理及監理職責和權力的條款,以確保承包單位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建設進行實質性監督管理。合同應明確監理單位____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撤換不能勝任本項工程的管理施工人員。
(6)業主負責將有關委托監理的條款通知各有關單位,取得各有關單位對監理工程師工作的配合。
(7)業主必須為監理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及住宿用房,并協助解決其生活問題。
第六條授權總監理工程師
經雙方協商,業主同意監理方根據工程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委派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授予其代表行使在工程監理合同范圍以內,按照國家及地方管理經濟合同的有關規定,行使處理監理業務的全部有限權力。
第七條監理酬金及其支付規定
(1)根據本工程項目的規模、復雜程度及監理深度,雙方同意建設監理酬金按監理方承擔監理范圍內的工程結算總金額的______%核取(其中設計階段為____%,施工招標階段為____%,施工階段為____%)。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15天內業主向監理方支付____萬元作為預付款,勘察、設計完成后支付____萬元,決標后支付____萬元,施工基礎階段完成后支付____萬元,主體結構完工后支付____萬元,建設工程竣工后支付____萬元,剩余為數竣工移交完畢,以結算總金額為基礎一次結清。
(3)凡業主未按第7條(2)款規定付款時,每拖延一個月,即需支付相當于逾期未付金額10%的逾期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
自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或雙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斷合同或延長合同工期時,監理方為此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用由業主承擔,如系監理方原因則監理方為此項目開支的費用由監理方自負。
第九條監理酬金
如監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務時,可全額計取;如因監理方過失造成質量事故損失時,除施工單位應承擔直接施工損失外,家你方應按收費的比例退還監理酬金,其計算方法為:直接損失金額監理收費百分率=應退還監理費。
第十條監理獎金
對由于監理工程師的合理建議,在滿足工程情況下所節余的投資,業主應按節余投資部分的30%,作為對監理工作出色的獎金。
第十一條合同的終止
倘若任何一方嚴重地不按本合同條款履行義務,30天后,另一方可以書面通知終止合同,即使提出終止的一方無任何過失。倘若終止是由于監理方以外的人士的過失所導致的,監理方有權要求給予30天終止通知,并要求業主對其直至終止日期提供的服務按實際投入監理工程師人數計算,每人每日為人民幣____元。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由于任何非政府行為,例如天災、山崩、閃電、地震、火災、爆炸、水災、公敵行為、戰爭和封鎖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影響,致使業主或監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受影響的一方必須就不可抗力影響__詳情,以書函或電函通知另一方,并應在其后15天內,將有關機構簽發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以供確認。倘若不可抗力的影響連續超過120天,雙方必須解決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倘若合同已無效,并不能繼續執行,雙方必須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1)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需要,經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
(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有分歧意見時,雙方有分歧意見時,盡量采取協商解決,仍不能一致時,可報請監理主觀部門協調,經協調仍不能一致的,請當地仲裁機關或法院解決。
(3)合同簽訂生效后,監理方將監理工程師名單及監理職責、專業通知業主。
(4)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監理費結清后自然失效。
(5)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2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③本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賬號: 賬號:郵編: 郵編:電話: 電話: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監理人責任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訂立合同雙方:建設單位:____以下簡稱甲方; 勘察單位:____勘察院,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建設單位與勘察單位的經濟責任,分工協作,相互促進,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建設項目的勘察任務,根據已被正式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勘察的范圍、進度和質量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1.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交按基建程序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復印件,提交進行工程地質勘察的用地批準文件和紅線圖復印件。 2.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提交由設計單位提出、經建設單位同意的勘測范圍之地形圖和建筑平面布置各一份,提交由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填寫的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并對提交的時間、進度、質量負責。 3.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以前做好現場勘察工作的水、電供應、平整道路、清理現場、準備材料等工作(所需材料由乙方踏勘后提出明細表)。 4.甲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乙方進入現場前,辦好征地、拆遷、砍樹、采青苗等項目的賠償手續。
5.甲方必須負責解決乙方勘察人員的現場吃住、辦公等條件。乙方現場勘察人員的吃住費用由乙方自負,如果甲方安排住招待所、飯店,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人員的集體福利設施(如浴室、理發、醫療等)應為乙方人員提供方便。勘察施工中必須的民工、燃油料以及冬季生活取暖的設置及煤、木材由甲方供給(費用由乙方負擔);生產現場取暖和機具的看守由甲方負責解決并負擔費用。 6.乙方勘察人員、勘察機具進入工程地點的交通運輸和勞務費均由甲方負擔。 7.甲方對乙方的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者重復使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1.乙方應按照現行的標準、規模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的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質量提交勘察后果。 2.乙方應于__年__月__日進入現場勘察,__年__月__日提交全部勘察資料,提交測量透明圖__份,提交工程地質報告書一式__份(如甲方需要加印、加曬圖紙資料,另外收費)。乙方如因氣候或甲方原因影響現場施工三天以上,工期可順延。 第五條 定金及勘察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 1.本工程按國家建委頒發的《工程勘察收費辦法》收取勘察費,總價預計為____元。自本勘察合同生效后____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勘察費的30%的定金;勘察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費。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償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回定金。勘察工作開工后,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勘察經費的30%;全部勘察工程結束后,乙方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提交勘察報告書和圖紙,并進行工程結算,甲方提取資料后____日內,應按實際勘察工作量清付勘察費。勘察費用的支付均由建設銀行辦理托收承付。
2.屬于特殊工程(如自然地質條件復雜,技術要求高,勘察手段超過現行規范,特別重大、緊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特別小的工程等)的收費辦法,原則上按勘測工程總價加收20~40%的勘察費。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如果由于甲方變更計劃,或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甲方應按乙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勘察工期順延,因甲方責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應另行增費,勘察工期順延。
2.甲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勘察費或定金,應按銀行拖延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元。
第七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因勘察質量低劣引起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應繼續完善勘察,并根據造成的損失情況承擔經濟和技術責任,甲方可視造成的損失大小,減少或不付勘察設計費。 2.乙方如勘察錯誤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3.由于乙方的責任延遲提供勘察文件,時間達__天以上的,每延遲一天,應向甲方償付相當于工程勘察費總價__‰的違約金。 第八條 糾紛的處理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于同一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于同一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__年__月__日雙方簽字后生效,全部勘察工程驗收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計委、建委、建行……各留存一份。
建設單位(甲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聯系人:____通訊處:____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戶銀行:____帳號:____勘察單位(乙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聯系人:____通訊處:____電話或電報:____ 開戶銀行:____帳號:______年__月__日訂立附:1.測量任務和質量要求表: 2.工程地質任務及質量要求表。 測量任務和質量要求表 附表1 ┌────────┬────────┬────────┬───────┐ │ 工程名稱 │ │ 工程地點 │ │ ├────────┼────────┼────────┼───────┤ │ │ │ 設計單位 │ │ ├────────┼────────┴────────┼───────┤ │ 工作內容 │ 工作量和技術要求 │ 備 注 │ ├────────┼─────────────────┼───────┤ │ │ │ │ ├────────┼─────────────────┼───────┤ │ │ │ │ └────────┴─────────────────┴───────┘ 工程地質任務及質量要求表 附表2 ┌──────────────────────────────────┐ │工程地點: │ ├──────────────────────────────────┤ │設計單位: 設計負責人: │ ├──────────────────────────────────┤ │勘察階段: │ ├─────┬──┬───┬─────┬──┬───┬───┬────┤ │建筑物名稱│結構│層數及│基礎砌置深│基礎│總荷重│單位面│ │ │(或代號) │類型│總高度│度及標高 │類型│ │積荷重│ │ ├─────┼──┼───┼─────┼──┼───┼───┼────┤ │ │ │ │ │ │ │ │另提交:│ ├─────┼──┼───┼─────┼──┼───┼───┤ 一、場│ │ │ │ │ │ │ │ │地的地形│ ├─────┼──┼───┼─────┼──┼───┼───┤圖(附有│ │ │ │ │ │ │ │ │舊址座標│ ├─────┼──┼───┼─────┼──┼───┼───┤)。 │ │ │ │ │ │ │ │ │ 二、總│ ├─────┼──┼───┼─────┼──┼───┼───┤平面布置│ │ │ │ │ │ │ │ │圖。 │ ├─────┼──┼───┼─────┼──┼───┼───┤ 三、詳│ │ │ │ │ │ │ │ │細的勘察│ ├─────┼──┼───┼─────┼──┼───┼───┤技術要求│ │ │ │ │ │ │ │ │(另附)│ ├─────┼──┼───┼─────┼──┼───┼───┤。 │ │ │ │ │ │ │ │ │ 四、場│ ├─────┼──┼───┼─────┼──┼───┼───┤地附近已│ │ │ │ │ │ │ │ │有勘察資│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一)(示范文本) gf-20xx-0203 [巖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含鑿井)工程測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勘察人編填) 勘察證書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發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質量,經發包人、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規模、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文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工程勘察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承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預計勘察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發包人應及時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準確性、可靠性負責。
2.1提供本工程批準文件(復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范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復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技術要求和工作范圍的地形圖、建筑總平面布置圖。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標與標高資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布圖。 2.5發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由勘察人收集的,發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應費用。
第三條:勘察人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質量負責。
勘察人負責向發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四份,發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數另行收費。
第四條: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和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1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開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由于發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開工或提交成果資料時,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辦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規定的時間為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變化、不可抗力影響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時,工期順延。
4.2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收費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計取費用;或以\"預算包干\"、\"中標價加簽證\"、\"實際完成工作量結算\"等方式計取收費。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收費項目,由發包人、勘察人另行議定。
4.2.2本工程勘察費預算為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后3天內,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20%作為定金、計________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費);勘察規模大、工期長的大型勘察工程,發包人還應按實際完成工程進度________%時,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_________%的工程進度款,計___________元;勘察工作外業結束后________天內,發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________%,計__________元;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10天內,發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第五條: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5.1發包人責任5.1.1發包人委托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確勘察任務及技術要求,并按第二條規定提供文件資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圍內,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5.1.3發包人應及時為勘察人提供并解決勘察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如:落實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并承擔其費用。
5.1.4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并承擔費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發包人負責提供材料的,應根據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劃,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并承擔費用和運到現場,派人與勘察人的人員一起驗收。
5.1.6勘察過程中的任何變更,經辦理正式變更手續后,發包人應按實際發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費。
5.1.7為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并承擔費用;如不能提供時,應一次性付給勘察人臨時設施費_____________元。
5.1.8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窩工,除工期順延外。發包人應支付停、窩工費(計算方法見6.1);發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時,發包人應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_________元計算加班費。
5.1.9發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文件、資料圖紙、數據、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未經勘察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復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傳送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勘察人有權索賠。
5.1.10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發包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5.2勘察人責任5.2.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發包人的任務委托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負責。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包人、勘察人商定為實際損失的________%。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綱要或勘察組織設計,派人與發包人的人員一起驗收發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過程中,根據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范要求,向發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并辦理正式變更手續。
5.2.5在現場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員,應遵守發包人的安全保衛及其它有關的規章制度,承擔其有關資料保密義務。
5.2.6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勘察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6.1由于發包人未給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而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發包人除應付給勘察人停、窩工費(金額按預算的平均工日產值計算),工期按實際工日順延外,還應付給勘察人來回進出場費和調遣費。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運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
6.3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工程停建而終止合同或發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時,勘察人未進行勘察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定金;已進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50%的勘察費計________元;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則應向勘察人支付預算額100%的勘察費。
6.4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簽訂后,發包人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勘察人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勘察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發包人、勘察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發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條:本合同自發包人、勘察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按規定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發包人、勘察人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鑒證。
發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發包人__________份、勘察人__________份。
發包人名稱:(蓋章) 勘察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 所: 住 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蓋章) 鑒證意見:(蓋章)
備案號:
經辦人: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23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翁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適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棋逢對手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懲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道德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主,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招待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___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__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__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__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__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招待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__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__日內要出終止委托監理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__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交免費提供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監理合同 篇24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第一部分前言
委托人(下稱甲方):
監理人(下稱乙方):
1、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
(2)工程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
(4)開工時間:[ ]年[ ]月[ ]日
(5)完工時間:[ ]年[ ]月[ ]日
(6)總投資:
(7)設計單位:
(8)施工單位:
2.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4. 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 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RMB: [ ]元,大寫人民幣: [ ]。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于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 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通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賬戶名稱:
乙方開戶銀行:
乙方銀行帳號:
4 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
4.1 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后十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RMB: ,大寫人民幣:
4.2初驗款
甲方應于工程初驗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RMB:[ ],大寫人民幣:[ ]。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乙方蓋章并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于工程終驗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RMB:[ ],大寫人民幣:[ ]。
① 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 由甲方委托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 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 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 由乙方蓋章并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 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 發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 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 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 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享有以下權利:
(1) 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 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十九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托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匯總表
甲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監理合同 篇2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與監理人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簽單)_
_________________監理人:(簽單)_
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單)_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單)_
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部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程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利。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備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部門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作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部門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托人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引起的監理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種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應當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放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委托人應在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第十五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并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
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_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節省額_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有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時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監理合同 篇26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