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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發布時間:2023-03-11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精選7篇)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和監理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項目組”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有關成員。

  5、“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本合同中約定的,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6、“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二條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實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一條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第四條本合同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委托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七條委托人免費向監理項目組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4、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集成商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信息系統工程的規劃設計、項目實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信息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3、審批工程實施的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集成商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4、事先向委托人報告,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設備和工程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

  集成商得到監理項目組或委托人的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6、工程實施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完成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實施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的簽認權。

  第十二條監理人的義務

  1、保證自簽訂本合同時起至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時止,始終、不間斷的具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執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資質。

  2、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4、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監理質量,按照監理合同的有關規定開展監理業務,保證不發生質量問題。

  5、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項目組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項目組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設計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三條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實施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十四條監理人在合同約定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監理人對集成商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委托人或監理人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提出賠償的一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經雙方協商,適當延長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支付監理人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十八條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經雙方協商后應適當增加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也應予以延長,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十九條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第二十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事先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條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監理人在收到通知后應及時答復,否則委托人有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權利,并且由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本合同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三條委托的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費用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二十四條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駐地監理項目組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本著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______方式處理(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合同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就改造工程委托監理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甲方委托乙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辦公樓聯網改造。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辦公樓____層____室。

  3.工程規模:總投資人民幣元整(大寫:)。

  第二條甲方權利

  1.甲方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2.甲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3.乙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甲方同意。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5.當甲方發現乙方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甲方或工程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條甲方義務

  1.甲方在乙方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乙方支付預付款。

  2.甲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乙方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甲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乙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甲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乙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甲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乙方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6.甲方應當將授予乙方的監理權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甲方應在不影響乙方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甲方應免費向乙方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乙方員工地住房及約定的設施,對乙方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四條甲方責任

  1.甲方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乙方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乙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補償損失。

  3.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五條乙方權利

  1.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根據甲方的授權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乙方應當書面報告甲方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甲方報告;

  (7)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開令、但應當事先向甲方報告。

  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甲方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2.乙方在甲方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甲方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甲方批準時,乙方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甲方。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3.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甲方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甲方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證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六條乙方義務

  1.乙方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乙方員,向甲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甲方報告監理工作。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甲方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甲方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甲方。

  4.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七條乙方責任

  1.乙方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乙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條。

  如果因乙方過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經濟損失,應當向甲方賠償。

  3.乙方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擔責任。

  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乙方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導致甲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八條監理報酬及其支付

  1.監理報酬總計人民幣元整(大寫:)。

  2.上述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為。

  3.如果甲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項%的滯納金。

  第九條合同期限

  個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和解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生效條件

  1.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合同—式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3

  委托人 

  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 投 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

  監理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4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合同簽訂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

  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

  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

  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

  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

  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

  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

  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

  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

  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

  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

  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_

  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并免費提供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

  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_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_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工程名稱: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第一部分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監理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委托人:

  監理人:

  年月日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6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 投 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托人:(簽章)

  監理人:(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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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簽訂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w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信息系統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篇7

  甲方(委托方)

  乙方(監理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監理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監理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

  工程地址:                   。

  工程規模:                   。

  工程結構:                   。

  工程投資:                   。

  第二條 監理范圍與內容

  (一)監理范圍

  。

  (二)監理內容

  對室內裝飾工程進行質量、投資、進度、組織協調、合同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施工現場的監理。

  其他:

  。

  第三條 監理方式

  雙方同意執行下列第  項監理方式。

  1.全托式監理服務。

  2.全過程監理服務。

  3.全套節點監理服務:              。

  4.單項監理服務:                。

  5.其他監理服務:                。

  第四條 監理服務質量標準

  。

  第五條 合同期限

  本工程監理服務,甲乙雙方約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條 監理報酬與支付方式

  (一)雙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核算監理報酬。

  1.按工程總造價或工期   萬元的  %收取本工程監理報酬總費用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

  2.按□戶型或□平方米   元核算。本工程收取本監理報酬總費用為   元,人民幣大寫:           元。

  (二)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的  %作為首付款,計人民幣為    元。工程工期過半   工作日之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作為中期款,計人民幣為   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計人民幣為    元。在工程竣工移交時甲方向乙方支付監理報酬  %作為尾款,計人民幣為     元。

  (三)其他:                 。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為乙方開展監理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2.甲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供監理工作所需的工程資料及相關設施。

  3.甲方應當將監理內容及乙方監理人員責任分工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方,并需在第三方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4.乙方變更監理工程師須先征得甲方同意。

  5.監理人員未按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按工程規模配備相應監理人員,并將監理人員資料及配備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2.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相關的保密資料。

  3.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標準開展監理服務,并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序的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發現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

  4.甲方和施工方發生爭議時,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處理,并提供監理相關材料。

  5.公共室內裝飾工程類的監理項目,乙方應在進入施工現場的  天內向甲方遞交適用該工程的監理規劃。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監理報酬的,每逾期一日應按未支付部分監理報酬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因監理人員過失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三)甲方未能履行約定義務,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期的,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的,雙方約定監理服務報酬按以下方式調整:                。

  (五)其他違約責任:

  。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雙方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按下列  方法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室內裝飾工程分項驗收記錄表

  2.室內裝飾工程竣工驗收單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單位電話:         單位電話:

  傳  真:         傳  真: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聯系人手機:        聯系人手機: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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