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務委托代辦協議書(通用3篇)
郵政業務委托代辦協議書 篇1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郵政企業):
單位全稱:
負責人姓名:
住所:省市縣(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全稱(或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
代表(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姓名: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為提高郵政服務水平,方便用戶用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現就甲方委托乙方經營郵政業務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依據本合同,甲方與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關系。乙方因代辦郵政業務招用的各類人員,與甲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由乙方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和義務。
第二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變更代辦網點地址、名稱、營業時間、投遞時間及頻次。
代辦網點的名稱、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在設立。
營業時間:
第三條代辦郵政業務的項目和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下列郵政業務:
1.出售郵資票品及郵政出售品;
2.收寄國內、國際平常、給據函件;
3.收寄國內包裹、辦理匯兌業務;
4.收寄特快專遞郵件;
5.收訂報刊;
6.零售報刊、圖書(由甲方供貨);
7.郵政分銷業務;
8.代收代繳類業務:移動、電信、聯通話費、電費、水費、數字電視等區域性業務。
9.代售類業務:機票、彩票、火車票、郵資票品、速遞攬收、集郵預定、報刊收訂等郵政代辦的第三方業務。
10.其它業務:
乙方開辦上述業務,由甲方向上級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甲方授權乙方辦理。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符合委代辦條件的網點,負責提供統一對外標識設計方案、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的業務處理流程、郵政用品用具和業務單冊、統一的業務資費標準;
2.依照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及頻次接收乙方封發的郵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及頻次送交由乙方投遞的郵件、報刊;
4.郵政業務種類、資費標準、相關規定發生變動時提前告知乙方;
5.對乙方代辦的郵政業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接受乙方的業務咨詢;
6.負責培訓乙方代辦人員的郵政業務、技能,使之達到甲方服務標準所要求的服務技能,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7.在乙方如約履行合同義務后,依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代辦費。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作為本協議附件;
2.負責提供符合委代辦條件的營業場所(需提供產權或租賃憑證),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招用具有辦理受托郵政業務基本技能的從業人員辦理郵政業務;
3.遵守法律法規及郵政行業規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規定的服務要求和標準向郵政用戶提供郵政服務,維護郵政信譽,保守通信秘密、商業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郵政業務資料和客戶信息,并承擔法律責任;
4.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甲方交納業務保證金人民幣元(大寫:圓)整。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給用戶或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賠償金;其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繼續追償;
5.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代辦郵政業務,不得超范圍跨區域經營甲方委托的郵政業務,也不得拒辦應當辦理的委托代辦業務;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委托經營的業務再委托或轉讓他人經營;
7.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委托或與其他單位簽訂協議,經營與甲方委托業務相同或存在競爭的業務;
8.代售的郵資票品和封裝用品,必須到甲方指定的郵政局所購買,按郵政規定價格出售郵資票品;要節約使用各種業務單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養工作,不得丟失和損壞;如所用單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應按成本價購買,費用不得分攤在用戶身上;
9.不準私刻代辦章戳;不得外借、濫用戳記;相關戳記在合同終止時上繳甲方,并予以作廢;
10.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郵政資費標準和物價部門規定的郵政業務代辦服務費、延伸服務費標準,郵政出售品價格按甲方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強迫用戶使用高資費業務或其他種類業務;不得向用戶提供記欠費或資費優惠服務,確需資費優惠的,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11.如實登記各項業務、質量統計報表、營業報表、現金日報表,并按甲方規定時限按時上報各類報表,上劃各種款項;各項郵政業務檔案要按規定及時整理、歸類、上繳;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郵政用品用具(見合同附件1),保障郵件、重要票據單冊、款項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甲方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14.依照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限、頻次、標準、封發交接郵件報刊;
15.依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見合同附件2)做好郵件報刊的投遞服務;
16.本合同到期后雙方不再續訂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在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內,向甲方交還有關郵政用品用具、票證單冊以及甲方授權其使用的其他物品,雙方約定應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費的,乙方應同時向甲方結清;
17.乙方應提供甲方認可的代辦擔保人,如:在昆的企事業單位、小區物業管理或昆明市郵政局在崗正式職工等做擔保人,方可簽訂代辦合同。
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網點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違者由郵政管理局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郵件安全相關規定
1.郵政代辦所要對外公示郵件禁限寄規定。用戶交寄郵件時,營業員應告之用戶有關禁限寄內容,對包裹、特快專遞類郵件,應提示用戶認真閱讀詳情單背面的“用郵須知”,并在詳情單寄件人處簽字確認。
2.收寄各類物品類郵件,代辦人員必須與用戶當面眼同無縫隙驗視內件,防止出現夾帶問題。要核實內件物品是否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核對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與實物是否一致;對無法辨別內件性質的物品,應請用戶提供相關證明原件。
3.收寄各類信件類郵件,應注意內件是否有違章夾寄,如發現非紙質性物品,應驗視內件,但不得驗視信件內容。對用戶拒絕驗視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郵政代辦所不得與用戶簽訂自封免驗協議,所有郵件必須進行驗視后方可收寄。
5.郵政代辦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類產品,應引導用戶到昆明市郵政分公司指定營業網點收寄,液體類化工產品一律嚴禁收寄,對無法確定安全的粉末狀及液體類物品也不得收寄。
6.驗視后的郵件,要使用帶有昆明市郵政分公司標識的膠帶牢固捆扎,封裝好的郵件不得再交給用戶,并必須在郵件實物及各類詳情單的明顯位置加蓋“郵件驗視章戳”,注明重量和驗視人名。
7.郵政代辦人員在接收郵件(袋)簽收后,必須妥善保管,安全攜帶,否則;造成的郵件在存儲、運輸、投遞途中丟失、損毀、延誤、水濕、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辦人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營收款的結算和交納方式
乙方應依照規定時間報送業務報表,上交全部營收款。少收或欠費部分由乙方自己補齊,解繳款的頻次和時限規定為當日。
第八條代辦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計酬標準”:
(1)國內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國際港澳臺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專遞按收入的10%支付;
(3)匯款按匯費收入的10%支付;
(4)報刊收訂按當月流轉額的3%支付。
(5)代收移動、聯通話費按代收金額的0.7%支付,代收電信話費按代收金額1.75%支付,代收鐵通話費按代收金額的2.1%支付。
(6)電費按0.35元/筆支付、水費按0.13元/筆支付。
(7)代售昆廣網絡續費卡按銷售金額的1%支付;
(8)代售體育彩票按銷售金額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銷售金額的0.25%;
(10)機票按窗口出票數量核發代辦費:2元/張;
(11)集郵:郵品銷售按銷售金額的5%支付。
20xx年市公司對電商業務的支撐政策發生變化,以市公司新政策為準。
二、未經審批,代理手續費標準不得變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繳全部款項后,甲方支付乙方代辦費。每月結算一次,第一個月的代辦費于次月25日前支付,從第二月起的代辦費于當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時支付代辦費的,應從延遲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辦手續費金額承擔1%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未付代辦費的1.5%。
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繳納各項代辦業務營收款項;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補齊,甲方不予核減,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遲繳納營收款,乙方應按時延遲繳納部份天數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二)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扣減乙方的代辦保證金,扣減代辦業務,如仍不足彌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乙方嚴重違反郵政營業服務標準和郵政業務資費標準,造成用戶¥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或用戶投訴3次有理由投訴,查證屬實的;
2、乙方代辦人員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積壓、延誤、丟失、損毀或私拆、隱匿郵件;
3、乙方不執行本協議確定的代辦郵政業務范圍,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圍經營的;
4、乙方不執行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資費,引起投訴的。降低服務標準造成不良影響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類郵件、報刊、票款、郵政公物丟失、損毀、被盜,造成郵件積壓、阻斷通信,給甲方和郵政用戶造成較大損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各項代辦營業款,累計時間達7天或金額達¥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檢查、指導和管理,故意阻撓甲方檢查或隱瞞真實情況,藏匿重要單據憑證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協議,未提前告之甲方,臨時終止郵政營投服務的,可扣減代辦保證金或代辦手續費,直至解除合同終止協議。
9、出現上述八種情形中兩種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處罰。
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上述違約情況單方解除合同,自書面解除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合同的解除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約定的或者遲延支付代辦費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發出的書面解約通知或律師函送達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嚴重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約定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發出的書面解約通知或律師函送達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發生國家主管部門政策變化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給乙方任何賠償;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國家正式出臺的新政策紅頭文件,方能行使本單方解除權。
4.如無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須在選定接辦單位(人)后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前乙方應繼續做好郵政服務工作,不得中斷。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律師費及食宿交通費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二條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附則
1.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與代辦業務相關的各種規章制度與業務規定,在通知并送達乙方后即成為本合同的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當事人共同協商,可訂立補充協議,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郵政業務委托代辦協議書 篇2
郵政業務委代辦合同
合同編號: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郵政企業):
單位全稱:中國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 分公司
負責人姓名:
住所: 省 市 縣(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全稱(或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
代表(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姓名:
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縣(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
為提高郵政服務水平,方便用戶用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國家政策的規定,現就甲方委托乙方經營郵政業務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依據本合同,甲方與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關系。乙方因代辦郵政業務招用的各類人員,與甲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由乙方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責和義務。
第二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隨意變更代辦網點地址、名稱、營業時間、投遞時間及頻次。
代辦網點的名稱、地址: 。
甲方委托乙方在 設立 。
營業時間: 。
第三條 代辦郵政業務的項目和范圍。
甲方委托乙方代辦下列郵政業務: 。
1.出售郵資票品及郵政出售品;
2.收寄國內、國際平常、給據函件;
3.收寄國內包裹、辦理匯兌業務;
4.收寄特快專遞郵件;
5.收訂報刊;
6.零售報刊、圖書(由甲方供貨);
7.郵政分銷業務;
8.代收代繳類業務:移動、電信、聯通話費、電費、水費、數字電視等區域性業務。
9.代售類業務:機票、彩票、火車票、郵資票品、速遞攬收、集郵預定、報刊收訂等郵政代辦的第三方業務。
10.其它業務: 。
乙方開辦上述業務,由甲方向上級機構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甲方授權乙方辦理。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符合委代辦條件的網點,負責提供統一對外標識設計方案、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的業務處理流程、郵政用品用具和業務單冊、統一的業務資費標準;
2.依照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及頻次接收乙方封發的郵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雙方約定時間及頻次送交由乙方投遞的郵件、報刊;
4.郵政業務種類、資費標準、相關規定發生變動時提前告知乙方;
5.對乙方代辦的郵政業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接受乙方的業務咨詢;
6.負責培訓乙方代辦人員的郵政業務、技能,使之達到甲方服務標準所要求的服務技能,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7.在乙方如約履行合同義務后,依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代辦費。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作為本協議附件;
2.負責提供符合委代辦條件的營業場所(需提供產權或租賃憑證),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招用具有辦理受托郵政業務基本技能的從業人員辦理郵政業務;
3.遵守法律法規及郵政行業規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規定的服務要求和標準向郵政用戶提供郵政服務,維護郵政信譽,保守通信秘密、商業秘密。未經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郵政業務資料和客戶信息,并承擔法律責任;
4.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甲方交納業務保證金人民幣
元(大寫: 圓)整。如乙方發生違約行為,給用戶或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賠償金;其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繼續追償;
5.在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代辦郵政業務,不得超范圍跨區域經營甲方委托的郵政業務,也不得拒辦應當辦理的委托代辦業務;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甲方委托經營的業務再委托或轉讓他人經營;
7.不得接受其他單位委托或與其他單位簽訂協議,經營與甲方委托業務相同或存在競爭的業務;
8.代售的郵資票品和封裝用品,必須到甲方指定的郵政局所購買,按郵政規定價格出售郵資票品;要節約使用各種業務單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養工作,不得丟失和損壞;如所用單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應按成本價購買,費用不得分攤在用戶身上;
9.不準私刻代辦章戳;不得外借、濫用戳記;相關戳記在合同終止時上繳甲方,并予以作廢;
10.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郵政資費標準和物價部門規定的郵政業務代辦服務費、延伸服務費標準,郵政出售品價格按甲方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強迫用戶使用高資費業務或其他種類業務;不得向用戶提供記欠費或資費優惠服務,確需資費優惠的,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11.如實登記各項業務、質量統計報表、營業報表、現金日報表,并按甲方規定時限按時上報各類報表,上劃各種款項;各項郵政業務檔案要按規定及時整理、歸類、上繳;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郵政用品用具(見合同附件1),保障郵件、重要票據單冊、款項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約定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甲方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14.依照甲乙雙方約定的時限、頻次、標準、封發交接郵件報刊;
15.依照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見合同附件2)做好郵件報刊的投遞服務;
16.本合同到期后雙方不再續訂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在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內,向甲方交還有關郵政用品用具、票證單冊以及甲方授權其使用的其他物品,雙方約定應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費的,乙方應同時向甲方結清;
17.乙方應提供甲方認可的代辦擔保人,如:在昆的企事業單位、小區物業管理或昆明市郵政局在崗正式職工等做擔保人,方可簽訂代辦合同。
1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網點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違者由郵政管理局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郵件安全相關規定
1. 郵政代辦所要對外公示郵件禁限寄規定。用戶交寄郵件時,營業員應告之用戶有關禁限寄內容,對包裹、特快專遞類郵件,應提示用戶認真閱讀詳情單背面的“用郵須知”,并在詳情單寄件人處簽字確認。
2.收寄各類物品類郵件,代辦人員必須與用戶當面眼同無縫隙驗視內件,防止出現夾帶問題。要核實內件物品是否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寄遞的物品,核對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與實物是否一致;對無法辨別內件性質的物品,應請用戶提供相關證明原件。
3. 收寄各類信件類郵件,應注意內件是否有違章夾寄,如發現非紙質性物品,應驗視內件,但不得驗視信件內容。對用戶拒絕驗視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郵政代辦所不得與用戶簽訂自封免驗協議,所有郵件必須進行驗視后方可收寄。
5.郵政代辦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類產品,應引導用戶到昆明市郵政分公司指定營業網點收寄,液體類化工產品一律嚴禁收寄,對無法確定安全的粉末狀及液體類物品也不得收寄。
6.驗視后的郵件,要使用帶有昆明市郵政分公司標識的膠帶牢固捆扎,封裝好的郵件不得再交給用戶,并必須在郵件實物及各類詳情單的明顯位置加蓋“郵件驗視章戳”,注明重量和驗視人名。
7. 郵政代辦人員在接收郵件(袋)簽收后,必須妥善保管,安全攜帶,否則;造成的郵件在存儲、運輸、投遞途中丟失、損毀、延誤、水濕、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辦人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 營收款的結算和交納方式
乙方應依照規定時間報送業務報表,上交全部營收款。少收或欠費部分由乙方自己補齊,解繳款的頻次和時限規定為 當日。
第八條 代辦費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計酬標準”:
(1)國內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國際港澳臺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專遞按收入的10%支付;
(3)匯款按匯費收入的10%支付;
(4)報刊收訂按當月流轉額的3%支付。
(5)代收移動、聯通話費按代收金額的0.7%支付,代收電信話費按代收金額1.75%支付,代收鐵通話費按代收金額的2.1%支付。
(6)電費按0.35元/筆支付、水費按0.13元/筆支付。
(7)代售昆廣網絡續費卡按銷售金額的1%支付;
(8)代售體育彩票按銷售金額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銷售金額的0.25%;
(10)機票按窗口出票數量核發代辦費:2元/張;
(11) 集郵:郵品銷售按銷售金額的5%支付。
20__年市公司對電商業務的支撐政策發生變化,以市公司新政策為準。
二、未經審批,代理手續費標準不得變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繳全部款項后,甲方支付乙方代辦費。每月結算一次,第一個月的代辦費于次月25日前支付,從第二月起的代辦費于當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時支付代辦費的,應從延遲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辦手續費金額承擔1%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最高不超過未付代辦費的1.5%。
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繳納各項代辦業務營收款項;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補齊,甲方不予核減,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遲繳納營收款,乙方應按時延遲繳納部份天數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二)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扣減乙方的代辦保證金,扣減代辦業務,如仍不足彌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1、乙方嚴重違反郵政營業服務標準和郵政業務資費標準,造成用戶¥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或用戶投訴3次有理由投訴,查證屬實的;
2、乙方代辦人員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積壓、延誤、丟失、損毀或私拆、隱匿郵件;
3、乙方不執行本協議確定的代辦郵政業務范圍,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圍經營的;
4、乙方不執行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資費,引起投訴的。降低服務標準造成不良影響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類郵件、報刊、票款、郵政公物丟失、損毀、被盜,造成郵件積壓、阻斷通信,給甲方和郵政用戶造成較大損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各項代辦營業款,累計時間達7天或金額達¥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檢查、指導和管理,故意阻撓甲方檢查或隱瞞真實情況,藏匿重要單據憑證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協議,未提前告之甲方,臨時終止郵政營投服務的,可扣減代辦保證金 或代辦手續費,直至解除合同終止協議。
9、出現上述八種情形中兩種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處罰。
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上述違約情況單方解除合同,自書面解除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約定的或者遲延支付代辦費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發出的書面解約通知或律師函送達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嚴重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約定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發出的書面解約通知或律師函送達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發生國家主管部門政策變化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給乙方任何賠償;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國家正式出臺的新政策紅頭文件,方能行使本單方解除權。
4.如無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須在選定接辦單位(人)后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前乙方應繼續做好郵政服務工作,不得中斷。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律師費及食宿交通費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_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四條 附則
1.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與代辦業務相關的各種規章制度與業務規定,在通知并送達乙方后即成為本合同的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當事人共同協商,可訂立補充協議,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郵政業務委托代辦協議書 篇3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業主大會(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由甲方委托乙方進行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的審計,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 委托的目的、范圍和審計原則
(一) 委托目的: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區的商品住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及其會計報表的公正、客觀及一致性原則提供審計報告。
(二) 審計范圍:________________年度。
(三) 審計原則: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中國注冊會計獨立審計準則》、《______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冊、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審計。
二. 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 甲方的責任是:保護基金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保證會計報表充分披露有關的信息。
(二) 義務:
1. 配合乙方審計工作的需要,及時提供所需的全部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2. 指派有關人員協調開展審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
3. 按本約定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
三.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 乙方的責任是: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______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責任向業主代表大會介紹審計情況及有關查出的問題。
(二) 義務:
1. 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業務,出具體要求審計報告。
2. 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對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3. 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之前出具審計報告。
四. 審計收費
(一) 本審計業務的收費,按照乙方各類人員預計花費的時間及上海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確定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甲方在約定書簽訂后預付上述費用的_____%,其余_____%在提交審計報告時一次付清。
五. 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審計報告一式______份,這些審計報告由甲方分發和正確使用,因使用不當而造成的后果,與乙方無關。
六. 約定書的有效時間
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約定書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并在本約定事項全部完成日之前有效。
七. 約定事項的變更
由于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乙方審計工作如期完成的,或甲方需要提前出審計報告時,甲、乙雙方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 爭議的解決及違約的責任
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發生違約,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 甲、乙雙方對其他有關事項的約定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注冊會計師: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