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投資合同(通用3篇)
商鋪投資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證號: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住址:
經甲乙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商鋪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投資標的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購買________號商鋪,商鋪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平方米(含40%公攤面積),價格含公攤面積每平方一萬兩千八百元整。
二、出資比例
甲方首付出資_____元,占商鋪總出資的50%;乙方首付出資_____元,占商鋪總出資的50%,商鋪余款____元需銀行按揭,甲乙雙方平均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每月8號之前乙方將當月按揭款的一半交與甲方,由甲方將當月按揭款全部交與銀行,若乙方沒有在約定期限(8號)之前交按揭款每遲延一天按揭款的全額的0.1‰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三、利益分配與風險分擔
1、商鋪投資所取得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鋪租金、轉讓價款等)
由雙方根據出資比例平均共享。
2、商鋪投資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商鋪的裝修費、物業費、
水電費、暖氣費、各種稅費等)由雙方根據出資比例平均分攤。
3、商鋪投資可能發生的風險或損失(包括因不可抗力遭遇的損失)由雙方根據出資比例平均承擔。
四、投資事務執行
1、商鋪購買協議的購買方和商鋪產權證的所有權人登記為甲方,產權證下發后由甲方保管產權證以利于辦理商鋪日常事務。乙方有權隨時查看、核實產權證,甲方應予配合。
2、雙方委托甲方代表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商鋪購買的相關手續及事務;
(2)商鋪產權證辦理的相關手續及事務;
(3)商鋪出租與出售的相關手續及事務;
3、甲方在處理商鋪事務時應及時與乙方溝通事務的進程與結果。
4.、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須有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
(1)商鋪出租的價格、時限等關鍵事項。
(2)商鋪出售的價格、時限等關鍵事項。
五、投資的轉讓、出租及經營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擬向第三方轉讓自己持有的投資權益,必須經過另一方同意。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擬向第三方轉讓自己持有的投資權益,另一方具有優先購買權。
3、商鋪必須整體出租,不允許分開出租。
4、若商鋪甲乙雙方共同經營或一方經營,各種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六、違約責任
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內容,均應賠償給對方帶來的全部經濟損失。
七、其他條款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商鋪投資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_(全權委托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托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托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并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并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托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并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完全契約
________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托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托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后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賬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托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并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 委托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賬戶不得自行委托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托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于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于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托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并于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托事項,但以原委托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托買賣,因可歸責于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托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托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托投資授權范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 成交回報
乙方應于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并制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 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于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于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并知會丙方。
第七條 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于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于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_____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后,其保證金賬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后未于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并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 保證金、傭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于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并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于保管機構所開立之賬戶;如欲變更賬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于書面變更前,對原賬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托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于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 代理權限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托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于接獲書面通知時受托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并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 委托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托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托,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托,其委托效力仍及于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并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通知對象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_____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_____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_____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_____,_____機構、程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 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鋪投資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____________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注冊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為項目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甲方保證乙方不受因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和責任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或費用開支造成的損害。
4、乙方保證甲方不受因為乙方履行石油協議的義務和責任而引起的索賠、訴訟或費用開支造成的損害。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6、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7、甲方和乙方有義務采取進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為,包括簽署其他有關的協議或合同或文件,以確保實現本合同的宗旨和規定的內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等爭議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八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以手遞或掛號空郵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甲乙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第七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章):
簽訂地點: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章):
簽訂地點: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