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學校合協議書(通用3篇)
投資學校合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以上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共同合作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經雙方協商同意,共同投資注冊成立________________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校總投資預算為________萬元(________元)。雙方各占百分之________(_______%),即各方需投資計幣:________萬元。投資方式為現金。
二、權利與義務
1、共同投資人平均享有利益,平均承擔責任。
2、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學校財物及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雙方共同處置。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處置,如有此類行為一律視為無效。嚴重者可追究法律責任。
3、若協議終止或者清算時,共同投資人平均參加剩余財產的分配。
4、法律、行政法規及入股條款協議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事務執行與經營方式
1、共同投資人委托_______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學校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_______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______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_______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個人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______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經協商同意方可繼續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四、盈余分配
1、______________學校的利潤分配,按會計年度結算。收取的全部投資收益,按照甲、乙雙方注冊資本出資比例依法分配。
2、甲、乙雙方承諾,_____________學校投資收益如用于股權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經董事會決定后,報甲、乙雙方確認后執行。
五、投資的轉讓和退出
1、學校成立起_______年內,共同投資人任何一方不得撤資或退股、轉讓。如果任何一方私自強行撤資、退股或轉讓,視為其自行放棄權利,學校不承擔(承認)任何責任。如其行為有對學校造成損失,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2、_______年后,學校正常經營后,如共同投資人某一方提出申請,經全部共同資人同意后,可轉讓或退出其在學校的股份,具體事項須另行商議簽約。
3、共同投資人任何一方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六、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后,如各方對合同沒有進行否決要求,則合同按照相同要求進行優先續約。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投資學校合協議書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項目公司名稱:__________(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或甲方)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業務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2、為適應經營發展需要,“目標公司”原股東(共_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方決定引入新的戰略投資伙伴,將注冊資本增加至人民幣______萬元。
3、銀證*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證基金”或乙方)具有向“目標公司”進行上述投資的資格與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協議約定條件,認購“目標公司”新增股份。
4、甲方已經就引進“銀證基金”及簽署本協議條款內容事宜,已取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批準。
鑒于上述事項,本協議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充分協商,就“目標公司”本次增加注冊資本及“銀證基金”認繳“目標公司”新增逐層資本相關事宜,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注冊資本增加
1、“目標公司”原股東各方一致同意,“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由目前的人民幣____萬元,增加至人民幣_____萬元;
2、“銀證基金”以現金出資____萬元占最終增資后“目標公司”____萬元注冊資本的___%。
第二條 本次增資出資繳付
1、本協議簽署生效后,“銀證基金”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全部出資額,其中第一期出資___萬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繳付的實際出資金額后,應立即向“銀證基金”簽發確認收到該等款項的有效財務收據,并于收到該款項后10日內,辦理完畢有關“銀證基金”該等出資的驗資事宜。
2、“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的出資款后,“目標公司”原股東應與銀針基金共同召開公司股東會會議,批準本協議項下注冊資本增加事項,確認新股東的股東地位,向“銀證基金”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股東名冊,增加“銀證基金”,根據各方提名重新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通過相關股東會會議決議,“目標公司”根據該股東會會決議,在該股東會會議后10日內辦理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注冊資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如果本次增資未能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目標公司”應在相關批復文件簽發后10日內向“銀證基金”退還出資款項,金額為本金加計按一年貸款利率所計利息,計息期限為“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交付投資款之日至“目標公司”向“銀證基金”退還投資款之日。
4、本協議各方同意:“目標公司”董事會由六人組成,“銀證基金”有權提名一人擔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選由股東方提名。“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就本事項在“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注資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對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資后,“銀證基金”將向“目標公司”委派一個財務人員進入“目標公司”工作,加強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條 “銀證基金”轉讓事宜
在同等條件下,對于“銀證基金”擬轉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照其在“目標公司”的池子比例,優先受讓:對于不欲受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應同意并配合“銀證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驚醒的出資轉讓,而不得對該等股權轉讓行為設置障礙。
第四條 重大事項
“目標公司”董事會會議和股東會議的決議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但特別重大事項必須經過董事會討論并應取得“銀證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集團成員公司①設立任何子公司,投資任何人的任何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權,或②設立任何合營企業或合伙企業;
2、訂立,修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或章程同類文件);
3、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從事本公司業務以外的經營,變更經營范圍,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停業;
4、①任何集團成員公司與任何其他實體合并或②任何集團成員的破產,清算,解散或重組,或促使任何集團成員公司依照破產法或類似法律提起任何訴訟或其他行動以尋求重組,清算,或解散;
5、在主營業務范圍或股東大會批準的資產出售計劃范圍之外,出售或處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資產或業務;
6、批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證券公開發售或上市計劃;
7、“目標公司”發行,贖回或回購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關聯交易;
9、在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資本開支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成員公司的資本開支;
10、在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貸款計劃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共偶公司的貸款或其他負債:或對外提供任何借款,或為非集團成員公司做出擔保,保證,質押或賠償保證等;
11、更改公司董事會的規模或組成,或更改董事會席位的分配;
12、向股東宣布派發任何股息或進行其他分配,或者批準集團成員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審計師的任命或變更,更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會計政策;
14、任何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重大交易。 本條款所指集團成員,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單位。“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在本次增資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依據條款對章程進行修改。
第五條 各方承諾
1.“目標公司”承諾
(1) “目標公司”的成立,變更等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已獲得不要的畢準文件,相關程序已經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續過程中, 未發生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也未接受過相關處罰。
(2)本次增資事項已獲得的有關部門的畢準,不存在任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同時本次增資事項所必要的內部程序已經獲得通過。
(3)“目標公司”及公司管理層向“銀證基金”提交的、與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有關的經營、財務狀況等方面的答復及相關資料,均系真實、準確、全面嗎,不存在故意隱瞞或重大遺漏;且至本協議簽署時,上述關于盡職調查的答復及相關資料所反映的“目標公司”經營、財務狀況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在被協議簽署之時。“目標公司”已向“銀證基金”全面提交和介紹了所有相關情況,在任何方面不存在應向“洪范資產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項和風險,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對股東權益發生損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項。因未向“銀證基金”充分揭示相關情況而造成任何形式損失的,“目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4)“目標公司”注冊資本已經全部實際到位。全部資產真實完整,不存在任何糾紛或導致資產權利被限制的情況。
(5)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識產權部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糾紛,并為“目標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標公司”已經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完整取得從事其生產和經營主營業務所需要的資格認證。此等資格認證將專屬于“目標公司”。
2、“銀證基金”承諾:
(1)“銀證基金”系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中國法人,其就本協議簽署,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內部審批;
(2) 照本協議規定,按期足額繳付注冊資本出資;
(3)本協議項下所進行投資,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4)履行本協議其他條款項下的應履行之義務。
第六條 關聯交易
本條款項下關聯方指:
1、“目標公司”股東;
2、由“目標公司”各股東投資控股的企業;
3、“目標公司”各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人員及近親屬;
4、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
“目標公司”于公司的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時,“目標公司”的關聯交易應該按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七條 回購條款
如在乙方完成對甲方投資之后起___年內(起始時間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內),機房未能實現成功發行股票上市,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回購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本義務。
回購金額按照①乙方投資本金加計按年利率12%所計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權的比例所占有的甲方即期凈資產而這孰高的金額確定。
如出現以下情況,乙方所擁有的該權利自動終止:
乙方通過除上市之外的方式處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權。
第八條 保密條款
本協議項下“銀證基金”就其本次增資事宜而獲悉的,對于“目標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且未公開披露的,有關“目標公司”經營,財務,技術,市場營銷等方面的信息或資料(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秘密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除非經法律,法規許可,或經征得“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股東各方書面許可,不得將該等秘密信息披露,泄露給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協議項下增資之外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目標公司”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時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任何一方為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其義務的,每逾期一日,影響協議他方支付相當于實際出資金額萬分之五(0.5%)的違約金。
如逾期滿三十日時,守約方有權利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損失,并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銀證基金”實際出資金額百分之五(5%)的違約金。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管轄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2、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好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選擇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部分外,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協議簽署后,協議各方不得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類似理由拒絕實行本協議。
2、“銀證基金”對“目標公司”在“銀證基金”注資錢所指定的股權獎勵,激勵方案無異議,但不參與股份支付等行為,如果因實施任何在“銀證基金”注資之前所指定的股權獎勵,激勵計劃倒是“目標公司”股權比例及股本規模和結構發生變更,“銀證基金”所持股權比例不被攤薄。
3. 本協議有各方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地點)簽訂,并于當日起生效。
4. 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投資學校合協議書 篇3
基金發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國XX銀行
目 錄
一、前 言
二、釋 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注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三十三、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沖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_____”)批準。
中國_____對本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說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中國_____: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_____》: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_____批準發布并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_________年10月8日由中國_____發布并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發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國XX銀行;
16、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說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說明;《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凈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戶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發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_____辦理備案手續后,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并經中國_____批準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托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_____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_____、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 基金發起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總經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_____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_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_____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XX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_____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金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
注冊資本:85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_____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委托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發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發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_____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_____,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_____;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_____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向中國_____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相互_____,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_____;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_____;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秘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_____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托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托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_____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托管;
6、獲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 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____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并;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_____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_____允許的條件下調整_____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 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_____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