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同范本2篇
no.1
項目投資框架合同
甲方(項目業主):
乙方(投資方):
鑒于:
1、為了加快×城市“ 新居”拆遷安置房工程建設,經 政府授權,由×市 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作為項目業主,負責該項目的實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作為該項目的投資人。
2、經 市人民政府批準,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津、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實施“ 新居”拆遷安置房工程,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現簽訂《項目投資合同》如下:
第一條“余家新居”項目內容及投資回報
1.1項目名稱: 區“ 新居”拆遷安置房工程。
1.2項目概況:
1.2.1“ 新居”拆遷安置房工程項目概況
1.2.1.1項目位置:項目用地位于 規劃范圍內。
1.2.1.2項目內容:擬建安置房總建筑面積約 萬平方米。本合同項下投資其中的擬建安置房建筑面積約為 萬平方米,此外還包括與該區域安置房配套的水、電、氣、通訊、路燈、交安、綠化等市政配套建設項目。
1.2.1.3項目投資:本合同項下的項目投資約 億元,最終結算價以 區審計局審計結果為準。
1.2.1.4項目工期: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工期,暫定為2年。
1.3合作方式
1.3.1甲方作為本項目建設的項目業主,負責項目前期相關手續辦理,組織實施該項目并進行全過程管理直至工程竣工完成。
1.3.2項目建設周期2年以內的,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自項目開工滿兩年三十日內開始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項目全部投資款及回報款,每次支付時間間隔原則上不低于半年;項目建設周期2年以上的,自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開始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項目全部投資款及回報款,每次支付時間間隔原則上不低于半年。
1.3.3乙方作為本項目建設的投資方,負責籌措本合同約定的建設資金,并按本合同第1.4條約定方式按時向甲方支付用于保證本項目各項工程進度款支付的資金(包括設計、施工、監理等涉及項目建設的費用);同時享有按本合同第1.5條、第1.6條約定收回投資款及投資回報款的權利。
1.4投資款劃拔
1.4.1甲方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按月向乙方提交款項申請及當期進度報表。
1.4.2乙方在收到甲方完整齊備款項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款項申請資料的審核、簽字、劃款。
1.5投資回報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的投資回報采取定額回報方式,具體詳見本合同約定。
1.5.1投資回報率的確定:以本合同簽訂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年期)為參考,如果甲方在資金占用時間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年期)高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年期)的,投資回報率則按甲方在資金占用時間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年期)的1.90倍計取;
如果甲方在資金占用時間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年期)等于或低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年期)的,投資回報率則按甲方在資金占用時間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年期)的1.95倍計取。
1.5.2投資回報的計算:
投資回報金額=按工程進度實際發生的投資額×投資時間×投資回報率。投資時間自乙方投資款進入甲方賬戶之日起計,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還投資款。投資額以項目建設期內乙方實際向甲方支付金額為準。
1.6投資款及投資回報款的返還
1.6.1返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回報款的時間
1.6.1.1若項目開始建設之日(以開工令為準)起第24個月內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甲方在項目開始建設之日起的第25個月起13個月內分三次返還并支付完畢全部投資款及投資匯報款:
(1)第一次返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回報款的時間為項目開始建設之日起的第25個月內。
(2)第二次返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回報款的時間為項目開始建設之日起的第31個月內。
(3)第三次返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回報款的時間為項目開始建設之日起的第38個月內。
1.6.1.2若項目開始建設之日(以開工令為準)起已滿24個月,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甲方至竣工驗收合格后第1個月起12個月內分三次返還并支付完畢全部投資款及投資回報款,第一次返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回報款的時間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第2個月內;第二次返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回報款的時間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第7個月內;第三次返還投資款及支付投資回報款的時間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第13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