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上市協議范本(精選3篇)
債券上市協議范本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為規范股票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乙方符合上市條件,批準其股票上市。
第三條 乙方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并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并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五條 乙方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其股權管理與信息披露事務。乙方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應當另外委任一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第六條 乙方董事會秘書和授權代表應當將其通訊聯絡方式報告甲方,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訊聯絡方式。
第七條 乙方解除對董事會秘書的聘任或董事會秘書辭去職務時,乙方董事會應當向甲方報告并說明理由。同時,乙方董事會應當按《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聘任新的董事會秘書。
第八條 乙方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第九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十條 當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甲方認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詢有關問題時,乙方應如實答復甲方的查詢,并按甲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乙方向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應同時向甲方市場公開。若乙方向境內外其他證券市場公開的信息與其向甲方市場公開的信息有差異,應向甲方說明并公告。
第十三條 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原則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請,并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對于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甲方。甲方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亦可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事宜。
第十四條 甲方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處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復牌事宜。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為3O,00O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5O0元人民幣為基數(按5000萬股股本計),每增加100O萬股股本,月費增加100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2500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日起第二個月至除牌的當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按應交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七條 乙方的上市股票暫停上市后復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八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的行為,甲方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相應的處分。
第十九條 若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協議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乙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書》。乙方應確保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本《承諾書》。一旦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同時應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承諾書》。
承諾書
本人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如下:
在本人擔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職務)期間及有關法定的期限內,保證遵守國家現有的和將來公布的有關法律、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的和將來作出的有關規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嚴格履行有關法律和遵從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所明確規定的與本人有關職責和義務,并對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嚴格保密,不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不越權擅自向新聞媒體披露尚未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并同意發布的本公司任何信息,對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詢問,及時如實答復并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
本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
BP機:________________
債券上市協議范本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后,須于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并將上市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注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并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對于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秘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系,并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秘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元,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為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于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并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收到交款通知后,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 甲方在債券本息兌付日前一周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兌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兌付前4日將兌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兌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 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后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征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文本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債券上市協議范本 篇3
第一條 為明確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協議回購”)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維護回購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參加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協議回購的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稱協議回購、資金融入方和資金融出方(以下統稱“回購雙方”)以及協議回購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暫行辦法》定義。資金融入方為出質方,資金融出方為質權方。
第三條 回購雙方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參與協議回購,認可并自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自律監管。
第四條 回購雙方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進行申報,交易系統確認后生成的成交數據是回購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回購雙方應當認可并遵守相關約定,確保相關賬戶的資金或質押券在結算時足額。
交易系統根據深交所業務規則對符合形式要求的協議回購相關申報進行確認,不對申報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五條 回購雙方可以就協議回購相關事宜簽訂補充協議。回購雙方同意,補充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且不得與主協議和回購雙方申報的交易要素相沖突。補充協議的內容由回購雙方自行遵照執行。
第六條 投資者參與協議回購交易應當確保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參與者應當根據深交所規定的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協議回購,并自行承擔風險。
第七條 資金融入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按約定獲得債券出質融入的資金款項;
(二)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解除出質債券的質押登記;
(三)在資金融出方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收取違約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權利。
第八條 資金融入方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定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申報及結算指令;
(二)在首次結算日,按約定的券種和數量出質債券;
(三)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支付資金款項;
(四)在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義務。
第九條 資金融出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按約定的券種、數量取得債券質權;
(二)在回購期間擁有債券質權;
(三)在到期結算日,按約定獲得資金款項及利息;
(四)在資金融入方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收取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權利。
第十條 資金融出方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按照規定和約定,及時發送內容完整的申報及結算指令;
(二)在首次結算日足額融出資金款項;
(三)在到期結算日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
(四)在違約時按照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規定或者回購雙方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回購雙方進行協議回購申報的期限不得超過365天,且不得超過質押券的存續期間。
第十二條 協議回購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質押券的面值總額。購回交易金額可以為零,表示只解除質押,資金通過場外方式往來。
第十三條 協議回購的質押券、百元資金年收益、回購期限、成交金額等由回購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回購雙方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記結算機構業務規則的規定,合理商定協議回購交易要素的具體內容,不得存在誤導、欺詐、市場操縱或利益輸送行為。
第十四條 債券在設定質押登記期間,回購雙方就質押券孳息及附屬權利作出以下約定:
(一)質押債券發生付息、分期償還、提前贖回、到期兌付等情形的,相關資金作為質押財產,待債券解除質押登記后方可提取,同一筆回購發生部分購回的,該部分質押券解除質押正常辦理,其孳息應當待該筆回購全部質押債券完成購回交易時解除質押;
(二)質押券含回售條款的,資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權利;可轉債、可交換債等質押期間,資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轉股、換股權利;
(三)資金融入方可作為債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債券持有人大會、提案、表決、追索等權利。
第十五條 回購雙方任何一方沒有履行協議回購約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協議回購首次結算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資金融出方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資金融出方違約;資金融入方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質押券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資金不足且資金融入方質押券不足的,雙方均違約。
(二)協議回購到期結算日,資金融入方在規定時間未進行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的,資金融出方違約。
(三)協議回購提前終止,資金融入方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回購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或資金不足的,資金融入方違約。資金融出方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回購到期確認申報,或未提交結算指令,將質押債券解除質押的,資金融出方違約。
第十六條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回購協議,也有權終止回購協議,并可要求違約方根據《暫行辦法》、本協議、成交數據以及補充協議等,采取收取補息、罰息等方式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 回購雙方中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守約方可按以下方式向違約方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包括但不限于補息、罰息等方式:
(一)協議回購首次結算日,回購一方違約的,違約方自首次結算日起(含)3個工作日內,按照回購利率以成交金額為基數向對方支付一天罰息。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的,可以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協議回購到期結算日(或約定的回購提前終止日),資金融入方違約的,資金融入方按照回購資金延遲到賬天數,以回購利率向逆回購方補息并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二向資金融出方支付罰息。資金融出方違約的,資金融出方從到期結算日(或約定的回購提前終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二向資金融入方支付罰息。補息與罰息以協議回購的成交金額為基數。
回購雙方可以在補充協議中對違約金的金額、計算方式等另行約定。
第十八條 協議回購存續期間發生異常情況的,回購雙方同意采取提前終止方式對異常情況進行處理。回購雙方不同意提前終止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繼續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認可的處理方式。
第十九條 回購雙方同意協議回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及相關規定,本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律解釋。
第二十條 因協議回購產生的任何爭議、糾紛,回購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回購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進行仲裁。回購雙方對爭議解決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為開放式協議,由參與者簽署后在各簽署人之間生效。參與者為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等資產管理或理財產品的,由管理人代為簽署,其管理的產品在參與協議回購時,視同認可并遵循本協議。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一經簽訂,簽署人不得變更。質押式協議回購存在尚未了結事宜的,不得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簽署人留存,另一份報送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__號深圳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簽署方為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客戶的,所在證券公司還應留存一份備查。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參與者:____________
單位公章(適用法人機構):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