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合同(精選3篇)
共同投資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住所:
根據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會決議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東大會決議,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新公司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新公司名稱、注冊地及注冊資本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業性質
新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投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投資方式、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甲方以其擁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為____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投資金額為______元(具體以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值為準),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乙方以現金投資,投資金額為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四、投資時間及違約責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現金亦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達新公司銀行賬戶。
未按期履行投資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新公司繳納尚未投資部分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五、新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
2、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
3、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監事會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監事擔任。
4、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2、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 篇2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根據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會決議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東大會決議,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新公司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新公司名稱、注冊地及注冊資本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業性質
新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投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投資方式、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甲方以其擁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為____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投資金額為______元(具體以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值為準),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乙方以現金投資,投資金額為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四、投資時間及違約責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現金亦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達新公司銀行賬戶。
未按期履行投資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新公司繳納尚未投資部分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五、新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
2、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
3、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監事會_____/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監事擔任。
4、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2、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共同投資合同 篇3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二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 元,其中甲方出資 元,占出資總額的 %;乙方出資 元,占出資總額的 %;
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 %。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
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本協議一式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