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進場經營合同
3.須向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物憑證;
4.乙方的原因造成對承租營業用房(攤位)及相關設施的損壞,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負擔修理費用或者對損害部分予以賠償;
5租憑期內,如乙方因情況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須提前 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同,同時支付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余租期內應交租金的 %計算。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ㄒ唬┓接邢铝星樾沃坏,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賃期限內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或者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被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2.市場管理制度,出售摻雜使假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的;
3.經甲方同意,將營業用房(攤位)轉租、轉讓給第三人的;
4.照約定的用途使用營業用房(攤位)的,經甲方 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5. 日未支付租金、水電費、 等費用的。
6.
7.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按照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變更營業用房(攤位)的位置、布局而影響乙方經營的;
2.自變更市場營業用房(攤位)的用途而影響乙方對租賃營業用房(攤位)的使用的。
3.
4.
第八條 毀約責任
租憑期內甲、乙雙方必須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租金 %作為違約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九條 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使營業用房(攤位)不適于使用或租用時,本合同即自動終止,甲方應當退還乙方有關的預收費用,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續租
。ㄒ唬┮曳饺粢笤谧赓U期滿后繼續租賃該處營業用房(攤位)的,應當在租賃期滿前 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作出書面答復。如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當重新訂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前甲方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ǘ┮曳饺鐭o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同等條件下對營業用房(攤位)的優先租賃權。
第十一條 營業用房(攤位)的交還
租賃期滿未能續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當于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后 日內將租賃的營業用房(攤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拒不交還的,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解決,或者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1.租賃期限內場地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權利不受影響。
2.及食品衛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關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商品抽樣檢測;如果檢測不合格,由甲方負責銷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置,由此產生的檢測費用等由乙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