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貿系統經營管理責任制合同書
甲方:
乙方:
所有制性質: 職工人數:
經營管理責任制形式:
合同執行期限:
一九八 年 月 日
一、乙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
│ │一九 年經濟 │一九 年應承擔 │
│ │ 指標完成情況 │ 的經濟責任 │
│ 1.銷售額(收入): │ │ │
│ 2.利潤額: │ │ │
│ 3.流動資金周轉天數: │ │ │
│ 4.必備商品品種: │ │ │
│ 5.商品流通費用率: │ │ │
│ (費用成本率) │ │ │
│ 6.流動資金利潤率: │ │ │
│ 7.流動資金占用率: │ │ │
│ 8.毛利率: │ │ │
│ 9.利潤率: │ │ │
│ 10.全員勞動效率: │ │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二、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1.在經營上認真貫徹“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總方針,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服務,為人民生活服務。
2.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模范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
3.按規定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經營。
4.加強對職工的培養教育,做到文明經商。
三、乙方的自主權:
1.經營自主權:
有權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多渠道采購商品,擴大經營,增加服務項目。
按國務院[1982]120號文件通知精神,對第一批開放的160種工業小商品及北京市開放的18種小商品,除由主管公司進貨的執行主管公司牌價外,由工業或外埠購進開放的小商品有權執行工業價格或與工廠協商定價。
2.財務管理權:
有權按照區公司“關于經營責任制單位財務開支權限的規定”開支商品流通費,維修費,物品購置費等費用,以及財產損失的處理(見附表)。
3.人事管理權:
有權在上級批準的編制定員和勞動計劃范圍內,確定機購設置和人員配備。根據國家招工政策招收職工,招用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