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特許經營合同
第一百四十條 仲裁前置
總部或加盟店如需解除本合同,應當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如未能協商一致,只有經仲裁裁決解除合同的,方可終止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經仲裁裁決前擅自終止合同的履行,否則,擅自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將喪失勝訴權,并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違約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擱置爭議
加盟店同意,因總部按照本合同規定對加盟店進行處罰的爭議,加盟店應自處罰決定書送達加盟店之日起經過_________日,方可申請仲裁。
第一百四十二條 訴訟
對加盟店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的范圍,制造、銷售侵犯總部知識產權產品(服務)的行為,不屬仲裁協議管轄的范圍,由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四十三條 仲裁(訴訟)費用
總部或加盟店依據本合同規定提起的訴訟、仲裁,敗訴的一方應負擔勝訴方因此而發生的合理的開支,包括律師費、調查費、鑒定費、公證費、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但不超過勝訴金額的_________%。
上述費用的負擔,可以在提起訴訟、仲裁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案件裁決之后向對方提出付費要求。如未在提起訴訟或仲裁時一并申請裁決,因此而發生爭議,應按本合同規定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送達
總部或加盟店向對方送達文件,應當將原件直接送達收件方,或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收件方收到文件后應當立即簽署送達回證并加蓋公章,將送達回證交送達方收存或傳真給送達方。
收件方拒絕提交送達回證的,送達方可以掛號信函、特快專遞或電報的方式送達,信件或電報發出即視為送達。特殊文件需要公證送達的,公證送達。電報送達和公證送達的費用由收件方負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合同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由總部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總部作出的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一百四十六條 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無效或因任何理由、在任何范圍內無法執行,除另有約定之外,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或履行。
發生上述情形時,總部可以有效條款代替無效條款,或者將無效條款修改為合法有效的條款。
第一百四十七條 標題
本合同中的所有章、條的標題是為了便于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并非本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不作為解釋合同條款的依據。
第一百四十八條 接替營業
如總部認為加盟店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總部有權派出代表臨時接替加盟店的營業。經總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營業后,將營業權歸還加盟店。
總部接替加盟店營業期間產生的收益和損失,以及總部因此產生的費用,均由加盟店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雇傭限制
未經總部同意,加盟店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雇傭特許經營系統內的現職雇員(含兼職),以及被總部及網絡成員開除或除名的雇員。加盟店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雇傭的,在知悉情況后,應當立即解除雇傭關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一系列附件,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下列文件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簽署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