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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

發布時間:2023-01-25

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精選3篇)

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 篇1

  協議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_市訂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鑒于:

  1.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_____),注冊地在_____,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元。公司原股東為擴大生產經營規模需引進甲方作為戰略投資者。甲方愿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_____公司。

  2.原始股東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資形式向目標公司募集資金人民幣萬元。增資完成后,甲方占增資后的目標公司股權。

  3.目標公司與原始股東已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投資人募集投資款,而投資人在對公司法律、財務、市場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盡職調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向目標公司增資。為此,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章釋義及定義

  第一條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關聯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間接(通過一個或多個中介)控制該人士、被該人士控制、或與該人士處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門”指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在當地的分支機構,試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東保證”指公司及各原始股東在本協議中向投資人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經審計的稅后凈利潤”指投資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審計機構按照中國通用的會計準則對公司年度合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后的公司實際稅后凈利潤(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準)。

  “經修訂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東和投資人于依據本協議約定,在投資人出資到位后申請辦理注冊資本變更同時修改的公司章程。

  “權利負擔”指質押、抵押、擔保、留置權、優先權或其他任何種類的權利主張、共有財產利益或其他回購權,包括任何對于表決、轉讓、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質的所有權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適用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外。

  “認購”指投資人或者其確定的最終投資方根據本協議對新增股份的認購。

  “投資人保證”指投資人在本協議中向公司及原始股東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國國務院指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外且中國的商業銀行開門營業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響”指公司的銷售收入、凈資產、利潤等發生超過_____%的減少或下降,或對公司的業務前景(財務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響,無論是否來自供公司的通常商業過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過IPO、借殼上市、并購重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間接參與資本市場,公司股東因該等上市行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除外)。

  第二條解釋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協議提及下述用語應包括以下含義:

  提及“法律”,應包括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條例、地方規章(包括不時做出之修訂)的任何規定;

  提及“一方”時,應在上下文允許的情況下包括其各自的繼任者、個人代表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提及“包括”應被理解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協議包含的目錄和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應被用于解釋、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響本協議規定的含義。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協議提及條款、附件和附錄時指本協議的條款、附件和附錄,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對該等文件的任何修訂、補充、修改、變更。

  本協議各附件及附錄以及根據本協議規定或為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簽署其他文件,在此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參與本協議的協商和起草,對本協議中各方存在歧義或者不明之處已經進行充分協商和溝通,本協議不構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參與本協議的起草、討論或者對本協議約定事項存在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本協議或本協議中個別條款無效。

  (5)原始股東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為實現本協議約定,投資人有權要求原始股東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第二章增資

  第三條投資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負責募集投資款人民幣萬元。

  (2)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投資人特此同意以現金方式出資,目標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資,且該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權益應未附帶亦不受限于任何權利負擔(本次增資稱為“本次交易”)。

  第四條投資對價

  本次甲方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萬元,占增資擴股后的目標公司_____%股權。

  第五條投資款的支付

  各方確認,在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或者投資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條件后10個工作日內,投資人應將投資款匯入指定賬戶:

  (1)本協議約定的生效條件已經全部實現;

  (2)投資人聘請的法律顧問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風險的法律意見書;

  (3)完成關聯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銷無實質業務的關聯方以及將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關聯方整合進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

  (4)至投資人繳款日,各項公司及各原始股東保證均真實、完整、準確且無誤導性;

  (5)至投資人繳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東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協議項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項協議、義務或承諾;

  (6)至投資人繳款日,公司未發生任何在業務、經營、資產、財務狀況、訴訟、前景或條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變化。

  第六條支付后的義務

  公司應在投資人繳納出資后及時完成以下事項:

  (1)自投資人繳納出資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公司應向投資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長簽署并加蓋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并將投資人加入股東登記名冊以表明其對股權享有完全的所有權、權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冊為公司的注冊股東。

  (2)自投資人繳納出資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公司應于相關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

  第七條優先認購權

  (1)當公司擬增加注冊資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資方式成為公司股東)時,各方有權按其各自的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公司擬增加的注冊資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資本公積或法定公積按股東出資比例轉增注冊資本;以及(2)經過股東會批準,公司為收購的目的發行新增注冊資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優先認購權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認繳該等未經認繳的擬增加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優先購買權

  (1)如果公司原始股東(“轉讓方”)欲將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擬受讓方”)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該等股份的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共同出售權

  原始股東及投資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1)如果轉讓方欲將其在公司的標的權益轉讓給任何擬受讓方時,若非轉讓方未行使優先購買權以購買全部擬轉讓股份,則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非轉讓方應有權按比例同轉讓方一起向擬受讓方轉讓該非轉讓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轉讓方擬轉讓公司股份前,應按照第八條(2)項規定向其他股東發出書面通知。

  其他股東應當在收到該項轉讓通知后20日內書面回復轉讓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權,否則視為放棄共同出售權。

  其他股東擬行使共同出售權的,則該股東共同出售的股份≤該股東持股總數×(擬轉讓股份總數/轉讓方持股總數)。

  (3)轉讓方應允許行使共同出售權的股東以相同的條款和條件同時向擬受讓方出售其股份,擬受讓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權的股東共同出售的,轉讓方不可以向擬受讓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條反稀釋條款

  未經投資人事先書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東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資形式再融資,或發行可轉債、認股權證或期權;經投資人書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東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資形式再融資,則發行該等新股單價(下稱“新低價格”,新低價格=公司發行該等新股所獲得的全部對價÷該等新股占公司發行后公司全部股權的比例÷發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得低于一個門檻價格(門檻價格=投資人對公司實際投資總額÷投資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總額)。

  如果新低價格低于門檻價格,則投資人有權以一元人民幣的總對價從發起人股東獲得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下稱“新增股份”),以使得該等新股發行后,投資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資時的股份比例。

  投資人從發起人股東獲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對價超過一元人民幣的,發起人股東應當將超出部分以投資人認可的方式補償給投資人。

  第十一條清償權

  公司發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終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稅費、薪金、負債和其他分配后,投資人依照投資金額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應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運營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

  (1)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取得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項在股東大會審議時,須取得投資人的同意方可通過: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資本或向第三方發行股份或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b)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時間、方式、地點、路徑等事項;

  (d)變更公司經營范圍;

  (e)公司對外投資或金額超過500萬以上的資產收購、處置事項;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h)增加或減少公司董事會董事的人數;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i)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外的且單筆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或者年度累計超過500萬元的支出;

  (j)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單筆超過100萬元或者累計超過500萬元的關聯交易合同的簽署;

  (k)公司對外簽署的金額單筆超過100萬元或者累計超過500萬元的非經營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購買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絕大部分資產,或使得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發生控制權變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的性質或結構;

  (n)增加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或相似計劃下發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東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業務經營之外許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公司的任何專利、著作權、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擔任何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債務,或在公司的專利、著作權、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上創設任何權利負擔;

  (q)以公司資產為第三方債務提供擔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員或雇員或關聯方提供貸款或者擔保;

  (r)改變或取消任何投資人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優先權或特權。

  第十三條公司組織結構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應再成立新一屆董事會及監事會。

  董事會應由6名董事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東委任,2名董事由投資人委任。

  監事會應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及1名監事由投資人委任。

  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出納由投資人委任。

  原始股東和投資人承諾在行使股東選舉權利時保證對方各自提名的候選人當選董事。

  董事離職,提名方有權提名另一候選人并經選舉成為公司董事。

  (2)董事參加董事會及其履行董事職責所發生的相關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3)董事會的召開應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應包括投資人提名的董事(但在會議召開十日前,經兩次通知未能參加會議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的除外)參加方可有效。

  如董事未準時參加董事會的,公司應再次通知,并將會議時間相應順延5天召開。

  (4)有關下列事項的決議應由董事會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過,并且其中必須包括投資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決議”)

  (a)制定關于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方案;

  (b)制定設立新的子公司、代表處、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職和替換公司外部審計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變更公司審計、財務制度和程序、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d)審計批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獎金、車輛和房屋的購買和規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萬元人民幣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年薪和福利計劃,且年漲幅超過25%;

  (f)股東大會權限下的關聯交易、對外投資、擔保及資產收購、處置事項;

  (g)任何涉及關聯方的交易的協議或協議項下各方權利或義務的任何棄權、批準、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遲延或未能盡力行使其在涉及關聯方的交易的協議或協議項下享有的針對協議相對方的權利和救濟;

  (h)購買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證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債券、認股權證等)的行為;

  (i)各方一致認為需董事會決議同意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承諾

  第十四條公司及原始股東向投資人承諾如下(但如有特別提及其他方的承諾之處,該承諾亦構成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1)在工商登記日前,除已獲得投資人事先書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發行任何股份,包括發行與公司股份相關的期權、權證、各種種類的可轉換債;(ii)公司各原始股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記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確保公司以一個持續經營的實體按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營運其主營業務,其性質、范圍或方式均不得中斷或改變,且應延用本協議簽訂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業原則;

  (2)在工商登記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東均不得從事、允許或促成任何會構成或導致違反本協議或經修訂的公司章程項下任何陳述與保證或任何協議、義務或承諾的作為或不作為,且應就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任何將導致違反本協議或經修訂的公司章程項下任何陳述與保證或任何協議、義務或承諾的任何事件、條件或情形及時通知投資人;

  (3)在工商登記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潤向各原始股東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記日前,以本協議所載列的保密規定為前提,投資人的代表應可在發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營業時間查閱公司的賬冊和記錄(包括所有的法定賬冊、會議記錄、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盡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備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第六章陳述及保證

  第十五條各方共同的陳述及保證

  (1)各方均依據其管轄法律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具備作為公司股東的主體資格;

  (2)交易文件構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約束力的義務,并可根據其條款強制執行;

  (3)各方簽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條款和條件,(a)并不違反該方需遵守或該方受到約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規、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決、判決或法令,且(b)也不導致違反對該方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合同、文件或承諾項下的條款。

  第七章會計制度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會計年度

  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憑證、收據、統計報表和報告、財務賬冊應以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審計

  (1)公司的財務審計應由一家國內的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指定的獨立的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中國會計準則來完成。

  審計報告應遞交股東大會、董事會。

  (2)如果任一股東合理認為有必要聘請其他審計師或專業人員來進行年度財務審計和審查時,則其可以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進行審計和審查,公司應給予配合,所發生的費用由該股東承擔。

  第十八條財務管理

  (1)在每個季度結束后的四十五(45)日內,公司應當向全體股東提供根據中國公認會計準則編制的公司當季度的財務報表。

  (2)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九十(90)日內,公司應當向全體股東提供根據中國公認會計準則編制的未經審計的公司當年度的財務報表。

  (3)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內,公司應當向全體股東提供經由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指定的具有國內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公司當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此外,公司(財務負責人)還應準備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財務報表及關于年度利潤分配的建議書

  第十九條知情權

  公司股東各方有權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查閱會計賬簿、復制公司章程、董事會/股東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公司應當進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終止

  第二十條生效

  本協議在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關條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協議已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簽署或者加蓋各方公章;

  (2)泰*資本已經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投資人本次投資議案;

  (3)就本次交易,投資人已經取得了內部投資委員會等有權機構的批準;

  (4)至簽署日,未發現公司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

  第二十一條終止

  (1)如果在投資人繳款前任何時候發現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實、事宜或事件(不論是在本協議簽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發生,還是在其后產生或發生),投資人有權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東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a)公司和/或原始股東嚴重違反本協議,而且該違反在投資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有關方對違約作出補救后60日內未得到補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東嚴重違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東保證;

  (c)發生對公司業務、狀況(財務或其他)、前景、財產或經營成果的重大不利影響。

  (2)在下列情況下,權利方可單方提出中止本協議,而本協議所約定之本次交易將隨之被放棄:

  (a)經由各方協商一致而終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關聯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銷無實質業務的關聯方以及將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關聯方整合進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

  (c)出現本協議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對公司運作造成重大妨礙,時間超過六(6)個月,并且各方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約責任

  (1)對于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嚴重違反本協議及/或經修訂的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任何陳述、保證、承諾或義務所引起或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責任、索賠、訴訟、費用和支付,該方應向其他各方作出賠償并使其不受損害。

  (2)原始股東對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以及本協議需承擔回購義務、補償責任等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

  投資人有權依據本協議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幾方單獨或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或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條不可抗力

  (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結束后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并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后果減小到最低限度。

  如不可抗力的發生或后果對公司運作造成重大妨礙,時間超過六(6)個月,并且各方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則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協議相關條款提出終止本協議。

  第十一章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

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一、全體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成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二、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一、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合伙企業(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合伙企業”)。

  二、住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一、合伙目的:從事公司股權投資事業,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期限為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合伙期限屆滿,普通合伙人可決定延長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一、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____人,有限合伙人為____人,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1、普通合伙人:

  (甲)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

  (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____________萬元。

  二、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所示:

  1、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3、合伙人的出資在本合伙企業注冊登記后______年內繳清。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一、合伙企業的利潤,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業利潤以各合伙人實繳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二、合伙企業費用:

  1、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設立、運營、解散、清算等費用。

  2、合伙期間,執行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的____%收取年度管理費用。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于設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執行合伙人。后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三、本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由本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擔任,其應具備下述條件:

  1、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處理各項事宜。

  2、變更本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合伙代表人。

  3、代表合伙企業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4、委派合適人選代表本合伙企業進入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其他為實現合伙目的需要辦理的事務。

  三、執行合伙人應當每____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五、有限合伙人應配合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按執行合伙人要求簽署各種法律文書。

  六、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擁有的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的____月____日。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八、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業可以同時購買、持有相同公司股權,該行為不視為普通合伙人從事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九、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十、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章 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超過________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4、其他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1、經任一有限合伙人按本協議約定的提起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執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認定執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判決書生效后,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__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的決議。

  三、若合伙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伙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做出決議,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的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做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伙人訂立新的合伙協議。

  五、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和更換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事務,并向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務。

  六、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四、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入伙與退伙

  一、普通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入伙應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其入伙不應減少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伙人應將因新合伙人入伙導致合伙企業相關變更事宜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解散之前,不得退伙、轉讓財產份額或將財產份額出質。

  四、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合伙期限內,如合伙企業投資的股權未能實現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有限合伙人只可通過轉讓其名下財產份額的方式退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

  六、合伙期限內,如合伙企業投資的公司股權能達到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條件,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合伙企業應進行清算,退還該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方式,退還財產份額的方式應征得全體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全體合伙人不能達成一致的,合伙企業解散,各合伙人根據其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合伙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七、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如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如不愿成為有限合伙人,或未取有限合伙人資格,執行合伙人有權要求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將該退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的,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伙人認可的人選有優先購買權。

  十、有限合伙人如決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有權指定第三方收購該有限合伙人擬轉讓的財產份額,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十一、合伙期限屆滿,如普通合伙人決定延長合伙企業合伙期限,有限合伙人不愿繼續合伙,普通合伙人有權決定選擇以貨幣或以合伙企業名下股權方式退還該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十二、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一、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普通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如合伙企業名下股權被全部轉讓至他人名下,執行合伙人可決定解散合伙企業。

  三、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四、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書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達,送達前發出方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裁決。

  四、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后附:各合伙人身份證明、聯系地址、電話、電子郵箱。

  全體合伙人簽章:

  協議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協議書 篇3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于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在充分友好協商基礎上,就設立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項目公司:指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記注冊的北京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4.指定管理資金信托: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6.信托計劃:指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7.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8.總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產生的收益,減去信托財產應承擔費用后的余額。

  9.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10.信托文件:指①本合同、②信托計劃、③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1.股權轉讓:指信托期滿________國信將以信托資金形成的股權轉讓給北京中建嵐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二條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本合同第七條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以下簡稱________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________國際公寓項目的開發、經營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指定管理資金信托。委托人在本合同、________信托計劃,以及“風險申明書”等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委托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第四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在本合同項下信托有效期間,如果發生受托人終止情形,委托人將另行選任新的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無能力指定的,將按《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

  4.委托人保證已就信托資金設立信托的相關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5.委托人保證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或謀取非法收益。

  6.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六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時的規定期限內,按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的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可用于清算的財產。

  3.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管理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4.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6.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7.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第八條信托費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應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帳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8)信托發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某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4.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條第5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3)受托人按照信托資金數額的3%計提信托費用。

  5.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受托人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于收到項目公司信托費用后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信托報酬。

  6.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計算。

  第九條信托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存續期為一年,自________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進行集合運用。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________信托計劃。

  2.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3.受托人對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單獨記帳,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5.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投資于自己或關系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不得將資金信托中的資金貸給自己或關系人。

  第十一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股權溢價轉讓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八條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某(信托資金÷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某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某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________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信托計劃期滿的____個工作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簡稱工作日)內。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利益劃付賬戶)。

  第十二條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

  1.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信托財產經營產生的收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繳納的稅費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支付;

  2.所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詳見本合同第八條;

  3.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三條風險揭示和風險承擔

  1.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貸款風險、利率風險、管理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受托人確認,在信托存續期間受托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規避信托財產出現重大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義務,但受托人不負有預見并隨時告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類似風險的義務。

  5.受托人如有因違反信托目的或者違背受托人管理職責、管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致使信托財產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甲乙雙方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四條委托人其他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按照《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清算情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資金的基本運作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委托人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前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3)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__________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承繼。

  第十七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4.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5.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______‰的費率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1.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由此給________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________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3.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的相關規定,導致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中止。確屬特殊情況,信托合同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5.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以上所涉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賠償的各項費用。

  第十九條信托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以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產、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信托不終止,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發生,本信托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3)信托被解除;

  (4)經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5)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利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于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并報經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同意。

  第二十條通知的送達

  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被通知方:

  (1)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2)由傳真、電傳或電報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的情況下的第一個工作日。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按本合同記錄為準,如有變更,需書面通知其他各方。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________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________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________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特別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信托合同須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及委托人將全部信托資金正式劃至受托人指定信托賬戶時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對合同的所有條款以及________信托計劃的規定已經閱悉,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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