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通知書(精選3篇)
法院執行通知書 篇1
( ) 刑 字第 號
:
你犯 罪,經依法判處管制 。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現交付 公安局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你在管制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你在執行管制期間, 。
管制刑期: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年
起刑日期: 年 月 日。
羈押抵刑: 年 個月 日。
刑滿日期: 年 月 日。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聯交給罪犯本人收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法院執行通知書 篇2
全體員工:
單位員工____在近段工作時間中屢次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及頂撞領導,并且不參加公司工作會議,嚴重影響公司的運作,由于情節嚴重,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今給予警告計小過一次,處以罰款100元。望后期避免類似問題的出現,若再犯,將嚴格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望全體員工引以為戒,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共同維護正常工作秩序。
行政人事部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執行通知書 篇3
號X室業主!
你戶未經過規劃部門的批 準,擅自在頂樓違建房屋,區住建局、區拆違辦、物 業公司多次上門勸說無效,現下發拆除違建通知書, 責令你戶一周內自行拆除。
物業服務中心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