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通知
省中小企業服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轄市、各有關縣(市)財政局、中小企業服務局,省直有關部門,省屬企業: 現將《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18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財政廳 ##省中小企業服務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改委(計委)、經委(經貿委)、中小企業局(廳、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行為,我們制定了《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是向我們反映。
附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第三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143號)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企業以銀行貸款為主投資的項目,一般采取貸款貼息方式。
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可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不得同時以兩種方式申請專項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控制在200萬元以內。無償資助的額度不超過企業自有資金的投入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