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期間噪音管理的通知(精選4篇)
高考期間噪音管理的通知 篇1
20__年高考即將來臨,為了給考生營造一個安靜的學習和休息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國家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高考期間噪聲污染控制和監督檢查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決定對我縣城區范圍內的各類環境噪聲源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現通告如下:
一、噪聲污染嚴管期間:
20__年6月1日至6月8日
二、禁止下列行為
(一)所有工業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污染,保證廠界噪聲符合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得影響周圍學生學習和休息。如不能保證廠界噪聲達到排放標準,必須停止生產。
(二)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夜間22:00至次日6:00及中午12:00至下午14:30建筑工地施工作業產生各類噪聲污染。
(三)禁止居民集中區內從事服務加工作業產生設備噪聲污染。
(四)禁止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經營產生噪聲污染。
(五)禁止商業經營活動使用高音喇叭宣傳商品和服務、招攬顧客產生噪聲污染。
(六)禁止露天(文體廣場、休閑廣場等)娛樂集會活動產生噪聲污染。
(七)禁止機動車輛鳴喇叭產生噪聲污染。
(八)禁止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產生噪聲污染。
(九)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產生噪聲污染。
(十)考試時間(6月7日—6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凡在都安高中、都安瑤中、都安二高3個考點1000米范圍內,必須禁止噪聲污染,特別禁止建筑工地施工作業、機動車輛鳴喇叭(交通管制)、燃放煙花爆竹。
三、加強監管和執法
6月1日至6月8日,公安、生態環境、住建、市政、文廣體旅、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予以制止。對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高考期間噪音管理的通知 篇2
20__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6月7日至10日)、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6月15至17日)即將來臨,為防止和減少噪聲污染,保障考生的學習、考試和休息環境,根據噪聲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現就20__年中高考期間(5月31日至6月17日)全市范圍內噪聲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建筑施工噪聲擾民。除搶修、搶險施工須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并向社會公示外,交通、市政、水利、房屋建筑等施工單位每日19時至次日7時一律停止夜間施工。在初、高中學校周圍150米范圍內的工地全天候停止打樁、砼施工、電鋸等高噪聲作業。請相關單位提前做好準備,合理安排施工。
二、嚴禁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擾民。邊界噪聲不得超過所在功能區聲環境質量標準。在居民較為集中的地段和學校附近,每日20時后停止產生噪聲的營業活動。
三、嚴禁商業經營活動噪聲擾民。全天候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四、嚴禁露天娛樂、集會、燃放煙花爆竹等高噪聲擾民活動。
五、嚴禁機動車、船(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救援車輛除外)喇叭噪聲擾民。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噪聲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七、廣大市民在中高考期間若發現噪聲影響考生學習、考試和休息的情況,可撥打以下投訴電話:
若20__年中高考時間發生變化,上述噪聲管理措施實施時間自動作相應調整。
特此通告。
高考期間噪音管理的通知 篇3
20__年中、高考即將來臨,為給我市廣大考生營造良好的復習迎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對中、高考期間建筑施工及占道經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中、高考復習迎考期間(20__年5月25日至6月30日)全市建筑工地午間(12時至14時30分)和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禁止所有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搶修、搶險、應急作業除外)。
(二)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提前調整施工計劃,加強建筑施工噪聲管理,嚴格控制施工噪聲。
(三)中、高考復習迎考期間(20__年5月25日至6月30日)禁止露天燒烤、店外經營等占道經營活動。
(四)任何單位、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特此通告
高考期間噪音管理的通知 篇4
為加強高考、中考期間(6月2日至6月17日)噪聲監督管理,確保考生有一個安靜舒適的學習、考試和休息環境,我區將開展“20__綠色護考專項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停止夜間建筑施工許可審批,除搶修、搶險須報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并向社會公示外,各建筑施工單位自每日19:00至次日7:00止一律停止施工,在初中、高中學校周圍100米范圍內的工地白天停止打樁、作業、電鋸等噪聲施工作業;6月7日至10日的高考考點和6月15日至17日的中考考點周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停止可能產生噪聲而干擾考生考試的生產、生活等活動。
二、嚴格控制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音響音量,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在居民較為集中的地帶和學校附近,22:00 后停止產生噪聲的`營業活動。
三、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方式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禁止夜間在居民集中區裝卸貨物。
四、防止排舞等露天娛樂和集會等活動噪聲擾民。
五、嚴格控制機動車輛喇叭噪聲擾民,禁止機動車輛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叫喇叭,禁止拖拉機等在市區禁駛區域(路段)行駛。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環境噪聲污染行為進行監督。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