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提醒通知(精選3篇)
年休假提醒通知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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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是新一年來臨!深圳X有限公司值新春佳節,特向全體員工的努力表示感謝!并祝新春愉快!身體健康! 20xx年度春節及年休假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放假:公司從20xx年1月25日星期六開始放假至20xx年2月11 日星期二,共放假18天。
開工日:20xx年2月12 日星期三,請員工在正常上班時間上班。 帶薪國家法定假日的春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xx年帶薪國家法定假日的春節為3天:20xx年1月31日至20xx年2月2日,放假3日。
帶薪年休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年休假根據每個員工不同的工齡5天至15天。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或上的,年休假15天。
留廠員工
如果員工不會回家過年,留廠渡過春節,請提前通知公司,因為我廠會有禮物給你。
提前預祝大家渡過一個祥和的春節,平平安安地回去,高高興興地回來。 溫馨提示:春節回家注意防盜、防騙。特此通知。
深圳X有限公司
20xx.1.8
年休假提醒通知 篇2
公司各部門:
本公司為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公司《關于加強員工考勤管理的通知》,經研究, 現將我公司20xx年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休假的有關規定
1、職工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
3、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⑴請事假累計20天及以上的。
⑵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
⑶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
⑷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
⑸員工發生曠勤累計超過10天的;
⑹因個人原因脫產學習累計天數超過其年休假天數的;
⑺被停職審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處罰的。
⑻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二、時間安排
其中各部門在崗人員休假時間,原則上安排在7月至8月期間休完。
三、有關要求
1、各部門人員,須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基礎上,由部門負責人安排輪流休假。職工休假期間,各部門要安排人員接替休假人員的工作,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2、凡外出休假人員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持通訊聯絡暢通,有情況及時報告,嚴防各類事故發生,注意防盜、防暑等,特別是不要到汛期和地質災害多發地旅游,自駕車旅行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確保度過一個平安愉快的假期。
3、請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于7月14日下午下班前將休假名單報綜合部。
特此通知。
綜合管理部
二○xx年七月十一日
年休假提醒通知 篇3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認真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冀人社[20__]15號
各設區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機關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及原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健康、落實社會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切實關心職工身心健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督促本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和公有制企業要做出表率,帶頭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二、加強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各單位結合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對職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統籌安排,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崗位工作a、b角制度,處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關系,保證工作、生產經營正常運轉和休假制度落實。
各單位在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根據個人意愿,彈性安排帶薪休假時間,將帶薪年休假分段靈活安排,與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等相連接,相對集中的安排休假,形成較長假期。職工年休假應當當年安排,除特殊情況,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
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部門,應以適當形式對外公布職工的年度休假信息和休假安排,在安排休假時間的同時統籌安排工作或生產任務,做到工作和休假兩不誤,確保公共服務窗口的正常運行。
三、加強監督。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保證職工帶薪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職工的帶薪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工都應安排休年休假。確因工作或生產經營的需要,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方可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須按照規定對應休未休的職工按未休天數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職工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
單位安排休假,但職工個人不愿意休假的不予補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應按干部管理的權限進行審批。
其他用人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安排實施。
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用人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職責。
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由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帶薪年休假問題,職工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相關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二零**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