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禁放煙花爆竹通知(精選4篇)
小區禁放煙花爆竹通知 篇1
全體市民朋友們:
大家好,佳節臨近,首先致以節日的問候!點煙花、放爆竹是我們喜迎佳節的傳統習俗,但是,在增添喜慶氣氛的同時也會釋放大量煙霧并產生噪音污染,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和空氣質量,還有可能引發火災等事故。20xx年xx月xx日xx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xx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辦法》,并于20xx年12月1日起實施,為引導依法、安全、環保、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保持春節期間我區安全、環保的節日環境,按照規定,現通知全體市民:
遵規守法,從自身做起
自覺遵守規定,摒棄陳規陋習,不違規購買、燃放煙花爆竹。禁燃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禁止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倡導新風,從現在做起
善意規勸他人,引領新風正氣,敢于向周圍違反禁燃規定的行為說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教育,制止未成年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殯葬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殯葬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宣傳勸導,從身邊做起
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宣傳動員,倡導文明新風,協助政府落實煙花爆竹禁燃工作。提倡理性購買規定品種內的煙花爆竹,少燃放或不燃放煙花爆竹;不在公共場所、易燃易爆區域燃放煙花爆竹;號召動員周邊的親朋好友,共同抵制、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倡導綠色生活、爭當文明市民、維護“藍”,帶動共創安全、環保、祥和的節日環境。
各位市民,留住碧水藍天是我們的共同心愿,歡迎您共同參與煙花爆竹禁燃工作,積極舉報違法違規銷售、運輸、貯存、燃放煙花爆竹,發現違規行為請撥打110或所在地鄉鎮(街道)舉報電話。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體健康,闔家幸福,萬事如意!
通知部門:
日期:
小區禁放煙花爆竹通知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減少城市環境污染,提升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德陽市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德陽市區成綿高速公路以西、嘉陵江路以北、寶成鐵路以東、青衣江路以南區域為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二、在禁放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禁放區域內,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在禁放區外的下列區域和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教學科研等事業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文物保護單位、物資儲存倉庫、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機動車停車場;
(四)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及周邊;
(五)醫療機構、敬老院、幼兒園、療養院、商場、娛樂場所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六)其他嚴禁煙火的場所。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各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七、本通告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德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德陽市區煙花爆竹燃放、銷售、儲存安全管理的通告》(20xx年2月13日發)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20xx年x月x日
小區禁放煙花爆竹通知 篇3
為加強市區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開封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市十三大街以東,復興大道及東西延長線以南,青年路及南北延長線以西,310國道以北區域內(殯儀館除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區政府和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煙花爆竹禁放規定。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四、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特此通告。
20xx年x月x日
小區禁放煙花爆竹通知 篇4
居民朋友們:
燃放煙花爆竹是一項傳統民俗,而燃放煙花爆竹會產生滿地的紙屑、大量的煙塵、刺耳的噪聲,嚴重破壞城市形象,還有可能引發火災等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xx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向街道全體居民朋友發出通知:
街道的居民朋友們,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是文明城市的需要,是法治社會的呼喚,也是人民群眾的期盼,請廣大居民共同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共同留住我們的藍天。
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城關鎮轄區、經開區轄區、中疃鎮轄區、程家集鎮轄區、馬店孜鎮轄區、西潘樓鎮轄區、城北鎮轄區、王市鎮轄區及其他鄉鎮轄區內的下列地點:
(一)國家機關;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
(七)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八)宗教祭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
(九)旅游景區、林場、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十)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地。
1、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踐行者。自覺遵守規定,摒棄陳規陋習,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燃放煙花爆竹。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規定。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商場、飯店、旅館、娛樂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2、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者。善意規勸他人,引領新風正氣,敢于向周圍違反禁放規定的行為說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教育。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酒店、賓館經營者,應當事先向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并對在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城管等部門報告。
3、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者。積極參與宣傳,倡導文明新風,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全縣社會管理,倡導綠色生活、爭當文明市民,助力藍天保衛戰,共創安全、環保的城市環境。號召動員周邊的親朋好友,共同抵制、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通知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