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違法建設通告(精選3篇)
關于禁止違法建設通告 篇1
*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近年來,**市區違法建設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秩序,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有序實施,已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和治安隱患。為了進一步改善和提高廣大市民工作、生活環境質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促進城市建設健康可持續發展,市政府決定在**市區開展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劃、國土、建設、房產部門批準,違法用地、違法施工和違法開發交易房地產或不按照批準要求建設的建(構)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均屬違法建設。凡屬違法建設必須自覺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依法處理。
二、正在建設中的違法建設,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執法部門立即依法強制拆除。
三、對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四、凡使用違法建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安、文化、衛生、房產、工商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已批準許可的,應及時糾正。
五、各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對拒絕、阻礙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于禁止違法建設通告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包頭市查處違法建設暫行辦法》、《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整治違法建設涉及相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和《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為嚴厲打擊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進一步規范我旗城鄉建設秩序,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城鄉規劃區范圍內,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未按批準規定建設(含翻、改、擴建)的建(構)筑物及其它設施(包括規模化養殖用地上未經批準或具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明但未經規劃許可而建設的各類建筑)和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均屬違法建設。對此,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
二、對正在建設或已經形成的違法建筑,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違反規劃的部分建筑;對嚴重影響規劃實施、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或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違法建筑,責令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實施強制拆除。
三、對城鄉重點地段建設行為實行嚴管嚴控。凡在城市規劃區內主次干道兩側、列入規劃拆遷的區域,以及城鄉范圍內各類工業園區、物流園區、旅游開發區,鄉鎮重點集鎮和主要公路沿線進行開發建設的,必須嚴格履行建設工程法定審批程序,一經發現擅自違法開工建設的,一律強制停工或拆除,并從重處罰。
四、為遏制違法建設勢頭,對20xx年1月1日以后城鄉范圍內形成的違法建筑,今后在房屋征收中一律不予補償。
五、在查處違法建設活動中,如發現有黨員干部或規劃、國土、城市管理執法等相關部門的公職人員支持、縱容、包庇、唆使、參與違法建設的,將予以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對防控違法建設中玩忽職守、工作不力的,將進行責任追究。
六、違法建設者如有防礙、阻撓執法人員履行公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嚴肅處理;涉嫌暴力抗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在嚴禁違法建設工作中,歡迎廣大人民群眾對各類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89201。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人民政府
4月3日
關于禁止違法建設通告 篇3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廈門海滄臺商投資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廈門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凡未經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均為違法建設。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海滄臺商投資區范圍內所有在建的違法建設必須立即停止,等候海滄管委會的處理。
二、凡違反前款規定,繼續進行搶建的違法建設,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拆除。
三、對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房屋周圍的空地及綠地的違法搭蓋,以及嚴重影響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違法建設,責令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城監支隊將依法予以強行拆除。
特此通告。
商投資區管理委員
xx市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
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