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整治通告(精選3篇)
環境衛生整治通告 篇1
為凈化、美化城市環境,著力解決我縣在城區市容環境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升市民素質和城市管理水平,加快創建衛生縣城和文明縣城步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對破壞城區市容環境的行為實行處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平臺上堆放、吊掛其他雜物的;
(二)運輸液體、散體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的;
(六)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的;
(七)臨街空調器冷卻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拋棄、傾倒廢棄物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二)將醫療單位、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產生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傾倒的;
(三)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區的公路兩側的;
(四)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五)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原設施造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五、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根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可處以重建(置)價2倍至10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個人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擾亂車站、商場、公園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擾亂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十、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十一、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二、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十三、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十四、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飲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飲垃圾應當交給有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運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餐飲垃圾處置單位禁止將餐飲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飲垃圾飼養畜禽。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處罰的行為。
十七、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十八、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xx縣人民政府
1月26日
環境衛生整治通告 篇2
同仁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各鄉鎮:
為積極推進同仁地區環境衛生整潔,全面開展環境衛生整治攻堅行動,切實改善城鄉居民人居環境,打造“精美熱貢,高原明珠城市”的目標,清理清除城鄉結合部、公路沿線、隆務地區河道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劃分了州縣直各系統、各單位責任區,明確了各系統、各單位環境衛生長期整治責任區。11月25日,“同仁縣環境衛生集中整治攻堅行動領導小組”對同仁地區環境衛生整治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現將督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督查情況
(一)總體情況
州縣直各系統、單位及時派人到指定的環境衛生責任區域明確環境整治任務,從檢查中發現州直單位雖然人員到位,但對此次攻堅任務重視不夠,特別是出現“出工不出力”現象,對環境責任區的垃圾清理清除不徹底,部分單位根本沒行動,致使推動環境衛生整治攻堅行動不統一,步調不一致。
(二)檢查情況
1、州直單位:(1)大部分單位能組織清理清掃;(2)各單位“一把手”對環境衛生整治不重視,安排不到位,沒有樹立“同仁是我家”的思想,責任區環境整治不徹底;(3)在清理清除時,對垃圾焚燒,造成環境污染嚴重。
2、縣直單位:(1)動員干部職工出動,對環境責任區進行了清理清掃;(2)雇傭裝載機、挖掘機車輛等清除、填埋;(3)嚴格按照縣委、縣政府對環境衛生整治的要求動員,部署開展環境整治;(4)對河道內垃圾焚燒,造成環境污染;(5)縣委、縣政府系統、文體廣電、林業環保、年都乎鄉等單位對環境衛生整治領導到位,清理清掃干凈。
3、省駐州單位:(1)對安排的環境衛生責任區沒有及時派人認領環境整治任務;(2)對環境衛生責任區未行動起來;(3)造成環境衛生整治攻堅任務不統一,責任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明顯。
4、城區環境衛生整治情況:(1)城區環境衛生統一行動不明顯,城管局安排工作不到位,環衛工人工作不主動;(2)城中村城管未安排清理工作;(3)城區綠化帶、護欄未清理,致使造成垃圾死角。
5、鄉鎮環境衛生整治情況:(1)各鄉鎮黨委、政府及時召開環境衛生整治攻堅行動動員會,組織干部職工、村“兩委”班子、駐村工作組,明確了各村的責任區,有聯點鄉領導負責制;(2)組織村社干部、公益性崗位人員清理清掃,雇傭裝載機、挖掘機清理建筑垃圾;(3)通過黨員培訓班,動員黨員發揮作用;(4)存在問題:隆務鎮對環境衛生整治行動安排還不到位(鐵吾村周邊、坡垃圾明顯),部分鄉鎮在兩鄉鎮交界處相互推諉,有盲點,農村雜物堆放零亂,村容村貌直觀不整潔。
二、工作要求
1、州、縣單位,省駐州單位黨政“一把手”高度重視同仁地區環境衛生集中整治攻堅行動,對此項環境衛生作為一次革命,徹底整治“臟、亂、差”,把環境衛生整治作為基礎性工作。
2、市場監管、城管、公安等部門加強個體工商戶的管理,認真做好“門前五包”,依法制止和嚴厲打擊亂擺亂放、亂搭亂建、亂設攤點、亂排污水等現象,劃定固定停車區域,并對市場歸行劃市。
3、城管部門加大對城區環境衛生的清理清除,制定環衛工作清掃制度,明確時間、地點、責任人;加強城管執法工作,經常性的巡查城區占道經營,影響市容市貌的不文明現象。
4、充分發揮社區的作用,對社區環境衛生網格化管理,明確責任區和責任人,積極動員社會居民開展環境衛生整治攻堅行動,營造濃厚的環境衛生整治氛圍。
5、團委、工會、婦聯積極組織志愿者、學生上街撿拾垃圾,清理城市“牛皮癬”,公共設施的擦洗,培養學生、志愿者良好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同仁是我家,衛生靠大家”、“垃圾不落地,城市更美麗”的牢固思想意識。
6、加強宣傳,教育廣大居民樹立環境意識。宣傳部門通過電視臺、報刊、手機短信、微信、微博等現代傳媒技術和宣傳欄、電子屏、廣告牌等宣傳手段,大力宣傳環境衛生整治的重要意義。對環境衛生整治情況跟蹤報道,整治不力的單位和人,進行電視曝光,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優秀個人,積極引導廣大居民參與環境衛生整治中去。
xx縣愛衛會(代)
11月28日
環境衛生整治通告 篇3
駐鎮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集鎮居住居民:
為了扎扎實實地開展創建全國衛生城市活動,營造整潔有序的集鎮容貌,提升城鎮品味,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優化我鎮投資氛圍,經研究,決定自20xx年4月1日起,組織對紅廟集鎮范圍內進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所有商品一律入室經營,嚴禁出店經營、占道經營、借空經營和流動經營、禁止占用道路開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銷活動。
二、各類集貿市場攤點必須入場,入室經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場進出口通道擺攤設點,杜絕市場外溢。
三、各類車輛維修、廢品收購行業必須入場、入室經營,凡無證經營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必須自行清理。
四、各類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和占道堆放的物料,必須自行拆除或搬遷。
五、各類廣告牌、店牌、指示牌、宣傳標語牌等戶外廣告必須安全、美觀、整潔,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凡影響鎮容鎮貌的各類戶外廣告,必須自行清理,拆除或整改、修繕。
六、各類營運車輛必須到指定地點分類有序停放,嚴禁占道停放,嚴禁運輸車輛超載、潑灑或帶泥上路運行。
七、禁止在道路兩側傾倒垃圾,種植和堆放灰堆、草堆等雜物。
八、嚴禁向河道傾倒生活、建筑等任何垃圾,不準在集鎮范圍內隨地大小便,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嚴禁在集鎮范圍內亂堆亂倒垃圾,不準向樓下、門窗外拋扔臟物雜物。不準向街道、人行過道(包括樹窩)傾倒污水。住戶、門店應主動、及時清除周圍的垃圾及墻上的張貼物必須定期清除,確保整潔美觀。
九、居民群眾、社會各界人士應自覺遵守,互相監督,共同提高集鎮鎮容環境衛生水平。鎮環衛、國土、公安、工商、交通、衛生等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服從管理聚眾鬧事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置;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