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通用3篇)
關于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 篇1
當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現回升趨勢,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加強犬類管理,切實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F通告如下: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犬類的管理工作。建立由農牧、公安、衛生、工商、城管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犬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按照預防為主的方針,充分發動群眾,采取管理、免疫、滅犬相結合的綜合措施,切實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區、縣城、工礦、港口、游覽區及其周圍三公里以內的地區,經濟開發區、有對外經濟合作的鎮政府所在地,均列為犬類禁養區。在禁養區內因特殊情況(軍警犬、科研用犬)需要養犬的,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領取《犬類準養證》,并帶犬只到獸醫部門進行免疫注射,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養。
三、除上述規定以外的鎮及農村為犬類準養區。在準養區內養犬,犬主必須向所在鎮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機構申請登記,并由獸醫部門按規定進行犬類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對沒有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權捕殺,犬主不得阻攔,不得要求賠償。縣(市、區)、鎮政府應適時組織由公安、農牧、城管等有關部門組成的專業隊,也可發動群眾,對違章犬只進行捕殺。
五、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互相配合,齊抓共管,落實管理責任制。公安部門要嚴格審批《犬類準養證》,積極捕殺違章犬;農業(畜牧)部門要落實犬類的免疫,做好犬類疫苗的供應和接種,力求實現犬類免疫接種率達100%;工商部門要管理好上市活犬、犬肉、犬皮市場的監督管理,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衛生部門要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加強疫情監測和報告,加強狂犬病防制知識的宣傳普及,加強基層衛生防病人員的業務培訓,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的供應與注射。
六、發生狂犬病的疫點或疫區,當地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緊急滅犬行動,務必在一周內凈化疫區,對當年沒有免疫的所有犬只就地捕殺,一律不得外賣或轉移,并在一年內禁止引進外地犬只。一年后如需養犬,經批準后,可到非疫區引進犬只并及時進行免疫注射。
七、各責任報告單位(人),一旦發現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跡象,要立即向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重大疫情要向當地政府報告。凡是被犬類咬傷的人,要及時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鎮衛生院)進行傷口處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
八、犬只咬傷他人,犬主應按規定承擔傷者的全部費用,并追究犬主的責任。
九、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以及隱瞞疫情不報或遲報的,要按《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關于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 篇2
為深入推進市區犬類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衢州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強化衢州市區犬類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市區犬類規范管理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犬類管理重點區域:東至沙溪路(市委黨校東側)、南至浙西大道(320國道線)、西至錦西大道、北至衢江(浮石二橋)。
二、犬類管理重點區域內嚴禁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三、飼養犬只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戶限養一犬,犬只必須在戶內飼養;
(二)犬只遛行必須束犬鏈(繩),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三)犬只在戶外排泄的糞便,犬主必須及時清除;
(四)嚴禁在早上7時至下午19時攜帶犬只到犬類重點管理區域內遛犬;
(五)嚴禁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肢體重殘人士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人員的同意;
(六)嚴禁將犬只圈養、束養在街路兩側等公共場所;
(七)嚴禁放任犬恐嚇他人、驅使犬傷害他人等,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對違規犬只予以強制收容,并依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市區各養犬戶主自覺遵守,望廣大市民積極支持與配合!
舉報電話:96310
衢州市五城聯創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衢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農業局
衢州市市場監管局
衢州市衛生局
衢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
年8月15日
關于加強養犬管理的通告 篇3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養犬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養犬管理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決定,自20xx年7月開始,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規范養犬集中整治活動。
二、各區政府組織公安、城管執法、畜牧獸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規范養犬集中整治活動,收容遺棄犬、無主犬,查處違規養犬行為。
三、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餐飲服務等公共場所;
(二)攜犬出戶應當為犬只佩戴免疫標志,對犬只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及時清除犬糞;
(四)防止出現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犬只恐嚇他人時,應當主動采取措施加以管束;
(五)禁止飼養不符合條件的烈性犬、大型犬;
(六)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定期攜犬只到市畜牧獸醫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
(七)不得虐待、遺棄犬只。
四、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對單位可并處200元罰款,對個人可并處50元罰款;
(二)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養犬人到畜牧獸醫部門申領犬只的免疫標志,對單位可并處200元罰款,對個人可并處50元罰款;
(三)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依法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50元罰款;
(四)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門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的,依法由公安部門對單位處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200元罰款。
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之內,市民應當自行處置飼養的不符合條件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相關部門執法人員要公正、文明、規范執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服從管理,積極配合,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20xx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8日,黃島區、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參照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年7月9日